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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小平的律師籲公開庭審,糾正一審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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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十月二十日下午,四川大法弟子嚴小平的兩位代理律師到成都市中院見嚴小平案的主審法官汪明,要求公開審理嚴小平案,因汪明及合議庭人員均聲稱「要開會」,故未能見面。兩位律師在與汪明通電話中,再次表達了這一強烈要求。此前,兩位律師也都分別緻電和致函成都市中院,要求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律師表示,一審法院認定的嚴小平構成利用×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是嚴重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嚴小平案在事實和法律適用兩個方面都不符合定罪的要求。要求二審公開或發回重審,糾正一審的錯誤,維護法律的公正。同時,一審程序嚴重違法,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二審必須公開或發回金牛區法院重審。

概括來說,一審錯誤大致如下:

一、事實不清

一審的所謂「判決」,很多事實都沒有交待清楚,前後矛盾,根本無法自圓其說,也根本不能形成一個證據鏈條。如:在訊問筆錄中,嚴小平反覆強調只有兩台儀器樣品,而判決書上卻寫著有三十台儀器,數量上如此大的差異是甚麼原因?諸如此類的疑問還有很多。而一審判決書中沒有絲毫相關的解釋。

二、證據不足

嚴小平在二零零八年二月二日被批准逮捕前,有關方面在成都市教育中心(洗腦班)對其非法拘禁取得的所謂「詢問筆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均屬違法無效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而本案的重要證據之一──金牛國保出具的鑑定結論,由於其鑑定單位金牛國保、鑑定人梁小兵同時也是本案的偵察單位和偵察員,這是典型的自偵自鑑,嚴重違法,因此,鑑定結論也不能作為有效證據。

三、程序違法

在金牛區法院的所謂「判決書」中赫然寫著這麼一句話「在審理過程中,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以調取新的證據為由申請延期審理,本院予以同意,現已審理終結」。但是法院在甚麼時候重新開庭審理卻沒有作出說明;事實上,法院只在九月八日對嚴小平開過一次庭,審理是不完整的,程序嚴重違法,也更暴露出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完全不講法律。

並且,本「案」一審未公開開庭。嚴小平家人從未接到法院開庭的通知,在金牛區法院開庭當日,其母親、妻子經非正式渠道得知消息趕到成都,卻被擋在了庭外不得入內旁聽。金牛區法院這是公然違法(違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有黑箱作業之嫌。

四、適用法律不當

《刑法》300條即所謂「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違反憲法三十六條,因此無效。當然不能適用。並且中國現行法律中,也找不到一條法律將法輪功定為「×教」,也就是說,即使《刑法》300條不違憲,也根本不能適用於法輪功學員。用此惡法對法輪功學員嚴小平定罪無疑是違法枉判,是在迫害正常的信仰自由。

從構成犯罪要素來看,按刑法學理論,犯罪構成有四個要素,也稱四要件──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缺一不可。在本「案」中,嚴小平在主觀上既無想破壞「法律實施」的思想動機,也找不到被破壞的法律客體,即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受到了或會受到破壞,當然也無從談起破壞到甚麼程度。犯罪構成四要素缺乏三個,根本不能定案。

嚴小平受迫害情況介紹

嚴小平,四川省德陽人,七零年八月出生。他心地善良,九零年大學畢業分配回二重上班。九九年三月開始修煉法輪功,更加心地善良,母親、妻子都煉法輪功。九九年七月對法輪功的迫害開始後,他們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迫害,多次被非法關押,他與妻子都曾經被勞教迫害。二零零六年,成都一公司委託他設計新產品,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嚴小平帶著初步設計好的產品到了成都,十一月十四日遭到成都市國安局、金牛區公安分局等的警察綁架,一直被非法關押在新津洗腦班。二零零八年二月二日,邪黨人員對他逮捕,把他非法關押在成都市看守所;九月八日,成都市金牛區法院非法對嚴小平判刑三年。嚴小平自己為自己做了信仰無罪的辯護。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地址:成都市撫琴西路109號 郵編:610031
刑一庭:主審法官:汪明82915153
合議庭其他人員:王曉川82915239 秦波 82915279 王媛 8291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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