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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呼籲釋放王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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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我們的親人王三英,2008年6月3日被石家莊革新街派出所及新華區公安分局國安非法抓捕,家被抄,家中存單、現金也被洗劫一空,原因是她修煉法輪功做好人。受害人王三英現在卻被新華區檢察院以「犯罪預備」起訴,並移交新華區法院受理。

在檢察院的公訴書中,提到王三英擁有一些法輪功的資料,屬「犯罪預備」。這種「擁有就是犯罪」的起訴理由是不成立的。其實很多人都有這種資料,很多人都接到過法輪功的傳單,有的人可能看後覺得好自己留存起來,這也算犯罪了嗎?那些傳單上面寫的很多都是法輪功修煉者被迫害致死、致殘的個案,這些都是真實的事實,也不會對任何人造成傷害。而且,從她家中搜出的東西都已經在家中放置了很長時間,有些資料上面的塵土已經很多。並且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信仰自由,法輪功修煉者在互聯網上下載、打印、散發法輪功資料,是在實踐信仰自由的權利,不違法、更不犯罪。信仰法輪功「真善忍」或者信仰上帝、神佛等等,都屬於宗教信仰的範疇,公民個人信仰法輪功的權利和自由不容剝奪。

對法輪功我國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從來沒有在法律文件或者司法解釋中明確將法輪功列為邪教組織: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的全文內容中,甚至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

2、公安部下達《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這個文件介紹的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個,其中根本沒有法輪功;

3、《刑法》第300條是97年公布的,而對法輪功的打壓始於1999年,所以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跟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

4、憲法明確規定信仰自由、言論自由,而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任何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法規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出現「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字眼的唯一所謂法律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各自下達的內部通知。而內部通知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普遍適用。

在公安實施抓捕王三英的過程中,也嚴重違反了法律程序。6月3日中午,居委會在午休時間欲到王三英家中盤查,被正在午休的王三英拒之門外。下午,居委會和派出所警察強行踢開王三英家門並抄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①有犯罪事實存在。②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在抄家過程中,警察雖然出示了搜查證,但是,王三英修煉法輪功不屬於犯罪,沒有犯罪事實,因此公安機關不能立案。在這種情況下,公安人員不能對當事人進行搜查並以抄出的相關資料作為當事人的所謂犯罪證據,否則就是破壞法律實施。

其實,作為法輪功修煉者,擁有法輪功的學習或宣傳資料是很正常的。王三英是河北省優撫醫院的職工,煉法輪功就是為了修身養性、祛病健身。她以前身體不好,經常頭暈乏力,有關節炎及其它的婦科疾病。自從煉功後,這些病都好了,一粒藥也沒吃過。因為法輪功講究「真善忍」,這使得她的性格在這種自我約束的理論中改善很多。王三英的脾氣很倔強,在煉功前,她好與人頂撞。煉功後,她比以前更能忍讓了。所以我們親友都很贊同她煉法輪功,那時國家也很支持。

從以上情況可以得出結論,對王三英起訴的證據都是違反法律實施的主觀臆斷與捏造。

鑑於公安機關的抓捕和和檢察院起訴行為違反法律程序,呼籲有關部門督促新華區檢察院撤銷對王三英的起訴。對違反法律程序非法抓人的公安人員予以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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