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一位丈夫為妻子做的無罪辯護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2008年6月4日,我的妻子祁泓瑾正在所供職的單位上班時被石家莊市新華公安分局聯盟路派出所傳喚,之後先是被以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為由非法行政拘留15天;而後即2008年6月18日公安機關又以同樣的理由做出勞教我妻子一年的決定,將我妻子綁架到在河北省女子勞教所實施非法拘禁已達4個月之久。

這已是我妻子祁泓瑾第三次被非法拘禁(勞教)了。前兩次分別是2001年的中秋節和2003年6月15日,前後非法關押達三年之久。

2002年,我妻子的母親白雲,從石家莊被非法綁架回雄縣、不經任何法律程序即將其非法拘禁(勞教),輾轉關押在保定、高陽勞教所,受盡非人的迫害達三年之久。

2003年6月15日,我妻子在石家莊被非法綁架的同日,石家莊市公安機關的不法人員將我從北京綁架回石家莊,非法關入看守所。後石家莊市檢察機關、法院濫用《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對我作出錯誤的有罪認定與判決,將我從石家莊看守所轉押唐山冀東監獄,對我實施「非法拘禁」迫害達四年之久。

我們都是有著法輪大法這一偉大真理信仰的人。1999年7月以後,教人向善的法輪大法受到無端的詆毀和打壓,成千上萬堅定的大法修煉者被非法抄家(實際上是非法入室搶劫),罰款(敲詐勒索),關進洗腦班、勞教、判刑(非法拘禁),關進精神病院(注射精神藥物),活摘人體器官等各種形式的迫害。據不完全統計,至今已有3100多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難以數計的大法弟子被迫流離失所。

1999年7-20之後,江澤民違憲越權把以「真、善、忍」為修煉宗旨的法輪大法錯誤的定性為「邪教」進行迫害打壓,「610」組織脅迫各級政府部門、法律部門特別是公安、檢察、法院濫用《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及懲治「邪教」的相關法規作為「法律依據」,對大法弟子作出錯誤有罪認定、勞教、判刑。

在世界倡行憲政法制和實行依法治國的今天,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已成為當今社會的潮流。在對待法輪功信仰問題上,到底誰在違法犯罪?

法律制裁的是行為而不是思想;只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才會受到法律的追究,這是最起碼的常識。即使在中國大陸法學教授石泰峰先生在其主編的《社會主義法治論綱》一書(以下簡稱《法治論綱》中也指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組織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公民或公民組織(包括政黨組織),在民事主體地位上是平等的。前者只是依法對後者開展合法的行政管理活動。前者的違法越權或不盡職行為,均構成了瀆職和失職。後者對前者的錯誤行政行為有權向前者的上級機關提出行政覆議申請,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和尊嚴,是現行憲法的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裏的「任何組織、各政黨、各社會團體」,絕對包括共產黨組織及其所屬機構。共產黨黨章也規定,其組織及其成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在憲法允許的範圍內活動,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行為。

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按照這樣的規定,未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就構成了對公民的非法綁架和非法拘禁。

在現行中國大陸體制下,國家機關包括冠冕堂皇代表所謂人民意志的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各級人大、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含國家主席、國務院及各級政府機關)、武裝力量(軍隊)和行使獨立審判權、檢察權的法院和檢察機關。社會政黨組織、社會社團組織和企事業組織,均不屬於國家機關的範疇,也就不具行政管理職能,所以無權對其他社會成員發號施令;二不具司法執法主體資格,所以無權給其他社會組織和一般公民定罪;更無權任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只有作為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才有權制定、修改和解釋憲法和法律。其他機關包括檢察機關、法院,只是對人大的立法負責,執行和維護人大的立法。

任何社會組織包括政府組織依仗職權,濫用法律,私設公堂,私設刑獄,非法拘禁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都構成了刑事犯罪。受到不法侵害的公民,均有權向法律部門提起法律訴訟(包括民事和刑事訴訟)。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執法、依法行政所應具備的基本常識和理性認知。

此次公安機關據以認定我妻子祁泓瑾違法的「法律事實」,一是我妻子在自己左手臂上書寫有「法輪大法好」五個字,二是我妻子勸說別人退黨退團。而這些「法律事實」並不是「違法事實」。我妻子的行為無論從任何角度講,都沒有違犯國家法律。

不僅我妻子的行為是合法的,所有堅持法輪大法這一信仰的公民,都沒有違反國家法律。因為,懲惡揚善乃法之本質。只有維護善良、維護真理、抑制邪惡、懲治邪惡,約束人不行邪作惡的規範和意志,才稱得上「法和法律」。也只有傷害善良、破壞真理、危害社會的邪惡行為,才是真正的犯罪和有罪的。這是人類對「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普世認知。

法輪大法是教人向善的,所以,信仰和修煉法輪大法,都是受到人類真正意義法律保護的合法行為。而詆毀法輪大法和迫害善良大法弟子,才是真正的違法犯罪。

石家莊市新華區公安分局對我妻子祁泓瑾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和勞教,構成了對公民的非法拘禁。因此本人依法向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河北省高級法院,直至全國最高檢察院、法院提出刑事法律訴訟請求,請檢察機關、法院以瀆職失職罪、非法綁架罪、非法拘禁罪、誣陷詆毀罪依法提起公訴並秉公評判,追究相關違法犯罪人員的法律責任。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