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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匯法院喪盡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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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10月21日下午1時30分,上海徐匯法院對大法學員劉鵬、鄭燕、張許枚等非法開庭。法院內外如臨大敵,遍布警察、便衣,不下七、八十人,戒備森嚴,透露出上海徐匯法院相關人員的恐懼和不安。

參與非法庭審的人員有:審判長彭濤(女)、審判員陸文嘉、代理審判員羅濤、公訴人徐震輝,陸文嘉是所謂主審。據法院內部人士講,選擇的人都是邪黨黨性強的。邪黨公、檢、法,表面上各自獨立,其實充任其中的公檢法人員都絕對服從邪黨指揮,由邪黨黨員組成的法官很難維持正義。

上海徐匯法院宣布不公開開庭,對旁聽做出種種限制,不容許當事人家屬之外的人旁聽,對打算旁聽的人員進行威脅,張玉霞女士是劉鵬、張許枚的十幾年有來往的校友,曾經因為與劉鵬、張許枚一家來往,被邪黨當局懷疑、關押。這次張玉霞打算旁聽,法院竟把電話直接打到張玉霞所在學校,要求校方制止其旁聽,並說,隨時可以抓捕她。

非法開庭之前,上海徐匯法院審判員陸文嘉對下榻賓館的律師李敦勇進行威脅,要求律師配合法院工作,該講甚麼,不該講甚麼,「要拎得清」,還威脅說,出席旁聽的人很多(指邪黨人員),甚至有司法局的。

非法庭審過程中,律師從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論述,指出使用「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名強加於法輪功學員的是錯誤與荒謬的,並指問究竟破壞了哪部法律法規(客體)?此時,審判員陸文嘉粗暴打斷律師的闡述,不容律師繼續講下去,說這是立法問題,與本案無關云云。

其實,怎麼與本案無關?這裏正是邪黨利用此罪名迫害大法弟子的軟肋,是暴露邪黨利用此罪名迫害大法弟子的非法性與罪惡之處:犯罪構成是犯罪認定的法律標準,它包括:1、犯罪主體。2、主觀方面。3、犯罪客體。4、客觀方面。通俗的講,任何犯罪,都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單位(主體),出於故意或過失(主觀方面),實施了(客觀方面)危害社會(客體)的行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破壞了明確的、特定的、而非籠統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致使達不到立法目的,且情節嚴重。而事實上,無論大法弟子在講清真相中做了甚麼、說了甚麼,不管所謂的「證據」有多少,都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遭到破壞。同時,所謂的「犯罪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以及「犯罪客觀方面」即後果與程度,也就無從談起。

非法庭審過程中,不僅律師的辯護多次被所謂審判員無理打斷,大法學員劉鵬、鄭燕、張許枚自我辯護,也一再被所謂審判員打斷。劉鵬鼻子插著灌食用的管子,坐在輪椅上被推上法庭,自述自己被刑訊逼供、數日不容睡覺的事實,並要求證人出場,審判員打斷他的講話,敷衍說可以寫給他們看。劉鵬表示,法院對他封鎖消息,直到20日律師會見才知道開庭,使他毫無準備,而且數日不允許他睡覺,身體極虛弱,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國安想要達到陷害目的,在他精神恍惚狀態下讓他的簽字,他不能承認,並要求擇日重新開庭。對於張許枚的無罪辯護陳述,審判員也不許講,敷衍她說可以寫給他們看。

對於劉鵬、鄭燕、張許枚等人為自己的辯護,公訴人竟然威脅說,態度不好,加重處罰。

在這些邪黨人員眼裏,只有乖乖承認一切指控,讓講甚麼才講甚麼,才是態度好的順民,只要為自己辯護,還原真相,哪怕再合理,但不符合他們口味,就是態度惡劣;不是真正依據法理,而是可以憑借順眼不順眼予以加害。儘管在審判人員的不公干擾之下,三位學員及律師,還是基本闡述了大法弟子講述真相無罪、所強加的罪名不成立的理由與法理依據。

為了對付三位大法弟子,上海徐匯法院人員如此煞費心機,罔顧最基本的職業道德,徹底扯下假面紗,赤裸裸的踐踏法律尊嚴,維護邪黨,剝奪人們講述、了解真相的權利,打壓被告人的正當辯護,一開始這種偏向性就流露無遺,那麼,法院人員的公正何在,正義何在,良知何在。

徐匯法院的興師動眾,幫著邪黨耍手段,對付三位真誠善良的修煉者,實質上這決不會顯得中共有多麼強大,而恰恰暴露的是它內心的虛弱與恐懼。天理昭彰,善惡有報,為惡者害人害己,助紂為虐者也都得承受將來的後果。奉勸上海徐匯法院法官,為自己、為家人的將來,復甦良知,善待大法弟子,做出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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