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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被非法判刑的黑龍江虎林市大法弟子葉正輝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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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七年五月四日】這份辯護意見未能發表在法庭上,是因為對葉正輝的二審維持原判的決定是在秘密的情況下作出的。我們感到這完全是褻瀆法律的一種極權表現,因之在葉正輝沒有環境和條件寫辯護書的情況下,草成一書為其辯護,目的僅在於匡扶正義、呵護善良,喚醒那些被名利埋沒了人性和良知的國人。

一、起訴方用「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起訴葉正輝無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

1、我國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從來沒有在法律文件或者司法解釋中將法輪功修煉團體「定性」為邪教組織。

2、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也沒有將法輪功組織列為邪教組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也沒有將法輪功組織具體列為邪教組織,那麼認定法輪功為邪教組織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3、二零零五年公安部下達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這個文件介紹的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七種;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也是七種,在上述十四個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組織。這是在以江××為首的政治流氓集團迫害法輪功一年後的二零零零年。

4、根據公安部下達《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第二條「根據邪教組織活動區域的不同情況,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公安部認定。在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活動的邪教組織,經公安部核准後,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認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活動的邪教組織,由公安部認定。」根據這個通知,公安部至今沒有做出認定。我們認為,公安部沒有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應該是基於以下理由:

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一、凡是具有以下特徵的,應當認定為邪教組織:

(一)冒用宗教、氣功等名義,建立非法組織;
(二)神化首要分子;
(三)製造、散布迷信邪說;
(四)利用製造、散布的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
(五)有組織地從事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活動。

根據上述標準,法輪功顯然不符合邪教組織的特徵。

第一,法輪功沒有冒用宗教、氣功等名義,它本身就是一個鬆散的,自由的團體。

第二,根據唯物主義的無神論觀點,所有的宗教都存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的問題,這是個價值觀的問題,不是法律認定的標準。何謂迷信,何謂邪說,不能根據無神論的觀點做出判斷。

第三、關於「利用製造、散布的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確實是邪教區別與宗教的顯著特點,但是法輪功修煉團體沒有這個特徵,它不存在蠱惑、矇騙他人的問題,法輪功的修煉人遍布世界各地,每個人都是依照「真、善、忍」心法修煉。想修不想修自己說了算,八年的迫害也難動了修煉人的心,因為他就是好。大法師父只有一個,師父不控制。

第四、關於「有組織地從事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活動。」與法輪功根本就不沾邊,《轉法輪》裏都是教人向善,從開始的為私為我修煉到先他後我的最高思想境界,這是得到世界八十多個有法輪功修煉人的國家政府和人民認可的事實。

由此可見,法輪功不符合公安部認定邪教組織的特徵。所以,公安部沒有認定它為邪教組織,它不是邪教組織。

二、一審判決不成立,葉正輝無罪

關於法輪功「宣傳品」

嚴格的說法輪功本身沒有甚麼「宣傳品」。法輪功學員用於修煉的一本書叫《轉法輪》(國家正規出版社出版)。是佛家修煉法門中的一法門,師父教弟子,依據的是「真、善、忍」這三個字,就這麼簡單。

起訴方和法院認為,葉正輝持有法輪功「宣傳品」是一種罪過,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大家都知道,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後,法輪功遭受邪惡迫害,修煉人依法上訪卻被當權者施壓,在上訪無門和各種言論渠道被野蠻堵塞的情況下,這些修煉人不得不利用很窄小的一點點空間,把我們要說的話見諸於白紙、光碟、彩布或互聯網之上,目的是澄清以國家為單位的對法輪功創始人及修煉人鋪天蓋地的栽贓陷害造謠誹謗的事實,我們叫講真相。這種自由表達的方式和維護基本人權並沒有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這些都屬受憲法保護範疇的。而言論自由是第一位的,包括發表言論和接受言論的自由,至於說接受這種言論的承載方式是u盤還是光盤還是mp3還是電腦,找來全世界的任何一位法官誰都不會認為這些接受言論的方式是一種犯罪行為。

公訴方認為是罪證的傳單、光碟、小冊子,為甚麼不在法庭上一一公示所有的物證呢?讓所有到庭的人都見識見識那裏面的內容到底是甚麼?其實你們也很清楚,那些裏面所講的東西沒有暴力的鼓吹,沒有煽動仇恨,沒有叫人殘害生命,怎麼能定罪呢?這些內容沒有危害任何人、任何社會、任何階層,相反倒是糾正了很多國人先前被邪惡宣傳所矇騙的錯誤定論和自身的僵化觀念。這是法輪功學員的大善之舉,這是任何人都不能視而不見的事實。

關於《九評共產黨》

看過這本書的人都知道,「這是一部轟動全世界的書籍;這是一部半個多世紀以來無人敢寫的書籍;這是一部集多位著名專家、教授、學者研究成果的書籍;這是一部揭穿謊言,聲討罪惡,喚醒國人擺脫恐懼麻木,使中華民族走向偉大復興的書籍!

判決書中把葉正輝下載《九評共產黨》也當作定罪的依據,這本身就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作為法律工作者都知道,法律只針對人的行為而不是思想,因為思想不存在犯罪問題,而行為也是針對給社會和人是否帶來的危害行為。法律只能起到槓桿的作用來調整人的行為,卻無法處罰人腦中看不見摸不著的思想。

如果葉正輝散發了《九評共產黨》一書,這也不能說是「犯罪行為」,《九評共產黨》只是對共產黨這個組織的一種評論,針對的對像是共產黨,為甚麼在這個時候發表這個系列社論呢?那不就是因為共產黨把所有掌握的國家機器全部開動來迫害法輪功,成千上萬的普通百姓長期遭遇監牢關押和酷刑的迫害,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的器官,這樣一個執政黨做錯了不但不改,還不允許別人說話。憲法第四十一條賦予了公民這樣的權利。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野蠻時代早已過去了。既然中國的法律沒有規定不許批評共產黨的錯誤、彈劾對人民的犯罪元凶,制止迫害。那評論一下共產黨的錯誤又何罪之有呢?

關於「退黨、退團、退隊」

一個組織、一個政黨都希望在執政期內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除非是邪靈附人身體)。殊不知這是需要德字貫穿始終的,中國有這樣一群知書達理、重德行善的黎民百姓,管理國家的人應該感到高興才是,為何一次次的治罪於人民?共產黨不允許任何人批評,一味的亂施暴政,那麼其所講的「和諧」是靠 「打壓」能實現的嗎?當人們知道了解脫精神枷鎖對久遠生命的益處時,退甚麼都是人真正自己的選擇,誰又能阻止得了呢?!

況且中共的章程裏不明明寫著入黨退黨自願嗎?那麼退黨、團、隊就不是犯罪行為。在這樣一個有著古老文明的國度裏,法律不能只是一個擺設,司法也不能成為維持專制統治的工具。

連退出一個甚麼組織也要中共說了算,這十幾億人國家豈不天下大亂?

關於刑訊逼供逼證

葉正輝自被非法抓捕到現在的近十個月的時間裏,受到了一系列的不公對待,報導過的暫不詳述(其它的酷刑請見另一信)。

單就說開庭時所有在法院等候參加旁聽的人看到的是一幅慘烈的景象,葉正輝與另一修煉人是被警察從警車的後備箱裏拽出來的,看到的人嘩然淚下,一個執法機關竟把人,把一個好人當作豬狗一樣對待,這是甚麼世道?不講法律是不是還要講一點人性,就是死刑犯也不能這樣對待呀!

法庭上公訴人在庭審調查時問葉正輝對指控的事實是否供認不諱?葉正輝答:那是你們逼的。

庭審指出的六證人全是偽證,而且其中就有屈打成招的。這些就能作為判罪的證據和證人?

三、結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的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

1、「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不成立;
2、葉正輝所作所為沒有違反任何法律;
3、適用法律不當;
4、一審判決不公正,二審作出的維持原判是錯誤的,應退回一審重新審理;

綜上事實及依據,公訴人對葉正輝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法輪功修煉人無罪。應立即無條件釋放葉正輝並歸還被掠個人物品,賠償一切損失。

註﹕本辯護詞中「《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選自李建強律師的辯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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