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黑龍江虎林市邪黨重判大法弟子葉正輝、毛德興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六日】黑龍江省虎林市公安局與密山市互相勾結,2007年1月12日在密山市邪黨法院非法審理虎林市大法弟子葉正輝、毛德興一案之後。由於證據不足,事實不符,只好休庭,進行合議。

經幾次合議定不下來,後報到市政法委。政法委書記××認為葉勞教過一年,這次要重判。這樣邪黨法院就秘密的「以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判處葉正輝有期徒刑三年、毛德興有期徒刑五年,推翻了一審判決書已經認定、採納的辯護人辯護意見「罪名與罪狀不符」。

葉正輝不服此判決,提出上訴:指控我犯罪事實不符,我沒有破壞法律的實施,沒有任何違法犯罪的行為,真正破壞法律的實施的不是我,是雞西公安局國保大隊與虎林國保大隊的警察,是他們綁架善良民眾,非法刑訊逼供在押人員,是它們在犯罪。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葉正輝在自家開的美術裝潢店工作,幾個著便裝的國保大隊惡警程建偉、翟清等人突然闖進店裏,將葉正輝強行綁架,並撬開工作櫃,將櫃中有關大法的書籍全部抄走,綁架到公安局後進行酷刑折磨。

二零零六年夏,毛德興在單位正準備提拔他為虎林市「外事口岸辦公室」副主任時,遭小人妒嫉,惡人先匿名將毛德興是法輪功修煉者舉報到雞西市「六一零」,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毛德興被雞西市六一零和雞西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及虎林市國保大隊惡警綁架。

《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的自由」,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刑法》第三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第五條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的特權」。因此密山市政法委書記對葉正輝嚴重的違法,以權代法這是拿法律當兒戲,是對法律的藐視,是對人權的踐踏。所謂的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成為欺騙和愚弄人民的幌子、打壓百姓的擋箭牌!

既然已認定上訴人「罪名與罪狀」不符,為何邪黨一審法院無視律師無罪辯護的意見,要判上訴人有罪呢!你們是怎麼秉公執法的?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你們不是天天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正執法嗎?究竟是誰在「破壞法律實施」?就是你們執法部門在執法犯法,《憲法》規定的法律都叫你們破壞了,反過來把要做好人的人說成是犯罪。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邪黨大小官員。


市委書記車連香女 13836525511 (辦) 0467──5236668
政法委書記 (辦)5288011 副書記 (辦)5241610 5222417
綜治辦 5235246 610於曉峰 5228610
雞駐密山記者站 5230445 廣播局局長 5230377 電視台 5222823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