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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上海市女子監獄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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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女子監獄對王屹仡執行刑罰過程中違反憲法、違反監獄法。為此,我於2006年1月13日向上海市女子監獄遞交了30封投訴信,至今沒有一個書面回覆。

2006年2月7日,我給上海市司法局郵去「上訪信」。2月17日上午,我和二女兒王屹強到司法局上訪,接待人員推諉說:「你的上訪信我們局裏的好多部門都收到了,這件事情具體由市監獄管理局來處理。」2月17日下午,我和王屹強到監獄管理局紀委監察室上訪,監察室的李主任接待我們。我向他遞交了上訪信、投訴信以及申訴狀等六份材料。到3月28日我又到監察室上訪,得到的答覆是:「正在處理。」

2006年4月20日,我給監獄管理局郵去二十幾封「上海市女子監獄不執行監獄法」的投訴信,同時也郵給了女子監獄。2006年11月10日,我給監獄管理局和女子監獄又郵去四十幾封「上海市女子監獄不執行監獄法」的第二封投訴信,直到今天監獄管理局沒有一個書面回覆。

在這種情況下,我不得不向司法部提出控告,控告上海市女子監獄的違法行為。

一、2005年11月13日,王屹仡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當時監獄中的法院箱壞了,無法投入。王屹仡要將申訴狀投入監獄信箱中,但遭到獄警的拒絕。陳副大隊長把王屹仡叫到辦公室裏說:「沒有先例,監獄不轉遞給法院,你把申訴狀投到檢察院信箱裏。」到了2006年1月25日,該申訴狀仍在監獄中,獄警對王屹仡說:「關於你申訴的事沒有處理,因為信箱壞了,鎖打不開,這個月底法院會來人拿的。」至今也不知道這份申訴狀在何處。

監獄這一行為觸犯了《監獄法》第二十三條:「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轉遞,不得扣壓。」之規定。

二、2005年11月16日,我給王屹仡的特快專遞信中寫到:「你可以寫一份委託書給我,式樣如下:

委託書

我本人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提出申訴,委託我父親王槐忠為申訴代理人。我的委託事項如下:

請我父親王槐忠為我寫好申訴狀。該申訴狀經我本人簽字認可後,隨同其他申訴材料一起,由我父親向法院提交。

請我父親王槐忠出庭為我申訴辯護。

委託人: 」

為了郵寄委託書,王屹仡幾次找獄警確認,但是都被拒絕了,最後連她的特快專遞信件也被沒收了。監獄這一行為純屬侵權行為。

2006年1月11日,我又發特快專遞給王屹仡,其中有「法律支援申訴」的信和申訴狀等6份材料。在「法律支援申訴」的信中寫到:「因為你已提出申訴,就需要準備在法庭上自己辯護的法律依據、法理分析以及委託我為你出庭辯護。現將我準備好的以下6份材料郵寄給你,即:申訴狀;控告信;再訴《起訴書》即強烈要求依法撤銷對王屹仡的判決,以枉法裁判罪追究陸文嘉及其合議庭的刑事責任;給上海市人大的代公開信即:法官憑甚麼不執行中國法律;給一中院鮑院長的公開信,為你提供法律援助。」這些申訴材料都被監獄扣壓了。

2006年6月份,在獄中舉行了一次法律諮詢會。王屹仡在會上向檢察官詢問:「我是否可以委託我父親寫申訴狀?我是否可以看我父親寫的申訴材料?」檢察官明確答覆:「可以。」但是,當王屹仡向五監區陳科長提出要看被扣壓的我寫的申訴材料時,陳科長說:「等我請示領導再答覆你。」時間已經過去8個月了,陳科長仍不給王屹仡這些申訴材料。

2006年10月20日,我用特快專遞給王屹仡郵去「再申訴」、「駁回申訴通知書」和給一中院鮑院長的公開信之四。這封信也被監獄扣留了。

監獄法第七條規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司法部令第79號《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監獄應當為罪犯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幫助,聯繫、協調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用這兩條法律法規來衡量女子監獄的行為,完全可以判定女子監獄就是在踐踏監獄法,就是在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

三、2007年1月23日,王屹仡向監獄提交了訴訟委託書,準備郵寄給我。訴訟委託書的內容有以下幾點:

委託我父親王槐忠及妹妹王屹強向松江區人民法院對上海女子監獄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內容:(1)2006年12月27日,監獄通知王屹仡,「監獄拒絕寄出你寫的再申訴委託書。」(2)2007年1月9日監獄通知王屹仡,「監獄拒絕給你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的駁回申訴通知書。」(3)五監區對法輪功學員特殊規定的十不准,如不准學法,不准煉功,不准傳遞經文等。

監獄不但拒絕寄出而且沒收了王屹仡的訴訟委託書。這就充份說明,監獄對王屹仡的行為不但違反監獄法,侵犯人權,而且是對憲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踐踏,破壞著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

四、我經常去監獄會見王屹仡,也常和獄警接觸,發現這些獄警似乎不懂得甚麼是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甚麼是監獄法。我對五監區大隊長侯女士說:「請你把我寫的『再申訴』和一中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轉交給王屹仡。」她說:「我不能轉交。」當我問她:「你為甚麼扣留我用特快專遞寄給王屹仡的』再申訴』和駁回申訴通知書」時,她回答:「我認為沒有必要給王屹仡看。」大家想一想,監獄法明確規定,被關人員有申訴的權利,那麼申訴的權利當然包括本人申訴、委託別人申訴、獲得申訴的法律援助等等。這個侯獄警居然以「我認為沒有必要」為由拒絕執行監獄法。請問到底是權大,還是法大?一個大隊長的「我認為沒有必要」就可以拒不執行監獄法嗎?扣壓王屹仡的特快專遞就是她不執行監獄法的證據。

2006年5月份,上海市監獄管理局和女子監獄收到「上海市女子監獄不執行《監獄法》」的投訴信之後,獄警對王屹仡說:「我們的做法是得到監獄黨委認可的,監獄黨委堅決支持我們的做法。」這就是說,監獄對王屹仡的侵權行為,對王屹仡的迫害是監獄黨委授意的,是監獄黨委指使獄警違反憲法,破壞監獄法的實施。俗話說:「無法無天」,沒有法就沒有天,沒有天哪有地,那麼我們這個空間也就不可能存在了。上海女子監獄也就已經到了這種程度了。

我希望司法部有關領導收到此信後,在百忙當中安排下屬調查落實,及時處理此事,為民做主。隨信附上「再申訴」、「駁回申訴通知書」、「公開信之四」、「上海市女子監獄不執行《監獄法》的兩封投訴信」。

此致

王屹仡的父親王槐忠
2007年3月1日

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抄送: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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