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弟子陳鳳雷、柴秀梅夫婦一家幾年來一直遭到當地邪惡之徒的嚴重迫害。陳鳳雷曾多次遭任丘市公安局、裕西派出所惡警騷擾、綁架、非法關押。二零零零年,陳鳳雷去任丘市公安局講真相要求無罪釋放被非法關押的同修,政保科惡警郝建橋抽了他兩個耳光,將他非法關押兩個月,後非法判陳鳳雷五年刑。陳鳳雷的妻子柴秀梅因去北京為大法說句公道話便被非法關押五個月,後又被非法勞教三年。
在父母被非法判刑的幾年中,陳鳳雷的兩個年幼的孩子(一個十三歲,一個十歲)一直無人撫養,在缺吃少喝的情況下,兩個孩子把家裏稍值錢的東西都賣了換吃的,常常上頓不接下頓。因無父母照看,村裏一些孩子就對兩個小孩進行恐嚇、打罵,晚上還常有壞人去家裏偷東西。在這樣的環境下,陳鳳雷的兩個孩子身心受到極大的傷害,相繼失學,並流浪街頭。
現在陳鳳雷夫妻倆人正向高級法院申訴索賠二十萬元損失費,揭露不法人員侵犯人權的違法行為,指出陳鳳雷無罪,應立即釋放。以下是陳鳳雷的申訴狀。
請大法弟子講真相、發正念,幫助陳鳳雷正念回家。
我們正告法院有關人員,你們不要一錯再錯,趕快懸崖勒馬,中共邪黨解體近在眼前,給自己和家人留條後路,不要給中共惡黨當殉葬品。你們對大法弟子做了甚麼,都得償還,惡得惡報,善得福報。
申訴人: 陳鳳雷 男 45歲 任丘市民
住所地:任丘市新華路六街
被申訴人:任丘市人民法院
法人代表:閆志國 職務:任丘市人民法院院長
住所地:任丘市人民法院家屬區
請求
1 依法撤銷任丘市人民法院(2006)人刑初字第409號陳鳳雷刑事判決書無罪釋放。
2 依據國家《賠償法》判字賠償陳鳳雷冤案損失費20萬元
事實理由
一 濫用職權侵犯人權
陳鳳雷任丘市新華路六街公民,2006年6月9日,外出期間,被任丘市公安局非法拘捕關押。經過長達150天後,於2006年11月3日,由任丘市人民法院非法判刑6年。法院直接侵害了公民人身自由的合法權益,構成濫用職權侵犯人權的違法行為。
二 踐踏法定程序
陳鳳雷從2006年6月9日被非法拘禁,關押到2006年1月3日非法判刑,關押期限長達150天,違反法定拘禁15天的時效。直接侵犯了受害人人身自由的合法權益。其濫用職權,構成無據拘押,踐踏法律程序的違法行政行為。
三 剝奪家屬知情權利
陳鳳雷冤案審理中,任丘市人民法院既不告知家屬參與辯護,也沒有任何法律文書送達家屬,失去了公開、公平、公正中立的審理原則,直接侵害了家屬知情權的合法權利。其濫用職權,已構成踐踏法律,剝奪家屬知情權的違法行政行為。
四 主要證據不足
陳鳳雷外出期間,沒有危害國家、社會、公民的違法行為,陳鳳雷的人身活動自由,受到《憲法》第35、36條的法律保障。但任丘市人民法院在無任何證據下,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為藉口判處6年徒刑。
上述指控以「散發法輪功宣傳資料」為由,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但法庭沒有出示陳鳳雷把宣傳資料「散發」給馬召村甚麼人?造成甚麼社會危害及其佐證?也沒有明確陳鳳雷破壞了哪條哪款的何種法律實施?因此,指控「散發」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不能認定為法律事實,所以判定的「破壞法律實施罪」不能成立。以此非法判處陳鳳雷6年徒刑,純屬主要證據不足的冤案,其濫用職權,已構成製造冤案,破壞和諧社會的違法行政行為。
申訴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款規定,申訴貴院以主要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的違法行政行為,撤銷任丘市人民法院(2006)任刑初字第409號陳鳳雷刑事判決書無罪釋放,並索賠20萬元損失費 。
此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陳鳳雷
2007年1月14日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7/2/2/822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