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世人講清:做真相資料是合法權利 破壞資料點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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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6年6月6日】大法弟子做好三件事,因為大法弟子在正法修煉中,帶有救度眾生的歷史使命,必須向世人講清真相,所以資料一定要做。

一直以來,邪惡是極盡全力破壞大法弟子講清真相,要從根本上否定邪惡的安排,在學好法,發好正念的同時,需要加大力度講清關於大法弟子「講清真相」本身的真相,也就是說,把關於做真相資料,發真相資料,傳真相資料方面的真相也要向世人講清。

邪惡之徒破壞真相資料點的行為從人間的理來看也是重大罪行。作為大法弟子要首先從法理上明白做真相資料是救度眾生的,是最正,最神聖的事,誰也不能干擾,誰也不能來破壞,誰動誰就是對大法和眾生犯罪。在堅定這一念之後,再從常人這一層法上將道理講通。

當然現在不能將具體的講真相行為都透露出來,因為邪惡會乘機幹壞事。是要把其中的道理講清楚,為甚麼要做真相資料,講清做真相資料的合法性質,講清做真相資料的純正過程。

現在邪惡之徒認為做法輪功真相資料就可以抓人,做出的真相資料就是迫害大法弟子的證據,這些邪惡觀念存在的時間夠長了,表演得也夠囂張了。請同修把這一方面的體悟寫成文章投稿,我們要在做真相資料的正當性這一點上否定迫害。

這也不是在跟它們鬥,是說要指出它們是真正的觸犯人間法律,是在犯罪。做真相資料,發傳單,貼標語,發光盤,發資料,發《九評》,面對面講真相,這些事情都是大法弟子講清真相的方式,可是在邪惡之徒的眼中卻是「重罪」,還故弄玄虛的搞了個邪惡的「司法解釋」規定做多少真相資料就「判」多少年。現在很多世人也認同「大法弟子要煉就煉,不要參與活動」的邪念,就是很多常人認為大法弟子做真相資料就是在「犯罪」。

邪惡之徒這樣認為,不明真相的常人這麼認為,但是大法弟子絕對不能這麼認為,應該從法理上徹底否定這種邪惡的觀念。而在實際的講真相過程中,大法弟子也完全可以從法律的角度(法無明文不定罪,「司法解釋」違反憲法,沒有法律效力),從人間常識道理的角度(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維護自身權益、制止侵犯人權等)駁斥邪惡的詭辯。

以前了解到有一位同修,是屬於某地最早走出來的那一批的,因為是負責協調要買機器印刷傳單的,機器還沒有買回來呢,由於邪惡之徒的破壞,就非法把這位同修和其他同修一起抓起來了,結果按照邪惡的說法:「他是領頭的」,就被非法判了7年刑。在這件事中邪惡表演就極其愚蠢,買機器發傳單,揭露邪惡之徒迫害好人的罪行,有何不可,何罪之有?邪惡之徒有很多是司法執法人員,身為司法執法人員不去抓捕和審判那些污衊和迫害好人的邪惡之徒,反而來參與對好人的迫害,除了問它們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的罪,還要問它們對邪惡之徒迫害好人的犯罪行為袖手旁觀,置之不管的瀆職之罪呢。

有時看到明慧網上談到資料點被破壞的報導,一般同修在切磋法理時,常常把切磋重點落在大法弟子們正念正行這一方面,但是對直接否定邪惡之徒的罪行這一方面卻很少提及。

在很多報導中,大法弟子因為做真相資料被邪惡之徒非法抓捕,被非法開庭審判的時候,大法弟子或者是大法弟子家屬最高的要求往往是「無罪辯護,當庭釋放」。其實,哪能是「無罪辯護」這麼簡單?應該是一切參與非法抓捕大法弟子的人員,不管它們是甚麼藉口,只要是針對大法弟子做資料而來的,統統是在犯罪,是在真正的觸犯法律。大法弟子和大法弟子家屬完全可以嚴正的起訴它們。難道一定要等它們把大法弟子抓進監獄,殘酷折磨,打折了一條胳膊,打折了一條腿,注射毒針,逼成了精神失常,挖掉器官,燒死活人之後才能起訴它們嗎?不是的,從一開始就要嚴正的起訴它們。

當世人都明白了大法弟子為甚麼要做真相資料的時候,就可以消除很多的誤解,破除邪念,世人也就能增強對大法弟子行為的理解成度,這對救度世人是很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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