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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吉林省女子勞教所遭迫害的大法弟子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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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6年5月20日】

司法廳主管部門:

我們是被無辜迫害非法關押在省女子勞教所的大法修煉者。我們信仰真、善、忍,並以真、善、忍為修煉的宗旨,在常人社會中努力從做好人開始,做比好人還好的人。我們修煉真、善、忍沒有錯,做好人沒有錯,我們沒給國家和政府帶來任何危害。修煉只能使人身體健康,人心向善,道德昇華,對社會、對國家有百利而無一害,這在92年大法傳出至今眾所周知。

大法弟子是個甚麼樣的群體,世人有目共睹,大法弟子用真善忍約束自己,時時處處自覺做好,億萬大法弟子修煉真、善、忍已經給社會帶來了相對的穩定,真善忍法輪大法更深入人心。可是在99年7.20開始,對大法的栽贓陷害、欺世謊言紛紛登場,矇騙不明真相的世人,挑起民眾的仇恨心理,大法和大法弟子開始蒙冤。從此,大法弟子走上了講清真相,救度被謊言矇騙的世人的正法修煉路。

修煉人自省、自律,嚴格用大法約束自己的言行,不刻求人世間的得失,怎麼能危機政府呢?

憲法明文規定:
第二十三條:凡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可對待我們修煉的公民就沒有體現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我們修煉人的言論自由都被剝奪了,何況其他。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與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禁止、不允許修煉就在強制改變,轉化好人。不轉化、不改變就抓、就打,就壓強行剝奪個人信仰是不符合憲法的。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這一條我們修煉的人也都被剝奪了。

根據上述條款,我們修煉人的言行都是在遵紀守法中行事,都沒有違背國家憲法規定,都是在履行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之內。為甚麼不允許法輪大法修煉者說真話呢?怕的又是甚麼呢?國家執法者是不是更應帶頭守法呢!難道執法者就可以置法律之外胡作非為迫害無辜嗎?我們在六年多的被迫害中,無論身心受到多麼嚴重的摧殘,大法弟子都謹記師尊的教誨,嚴格用「真、善、忍」約束和修正自己的言行。面對欺世謊言,面對栽贓陷害,面對暴力危險,面對抓捕判刑,甚至失去生命。這一切的一切都是在我們被誣陷、被無理打壓、被剝奪了憲法賦予我們的所有人權而被迫走上天安門、走出家門講清真相。難道我們被誣陷還不許講清原由嗎?被冤屈迫害不許喊冤嗎?被打傷、打殘不許喊疼嗎?被打死就要算自殺嗎?這又符合憲法的哪一條呢!這天理不容啊!

我們被無理打壓,上告無門,信訪辦被封,警察把守,法輪功上訪就抓,指令不許任何律師為法輪功辯護,這是哪家的理。警察說甚麼:殺人放火我不管,就管你們法輪功。還說甚麼:我拿××黨的錢,就得給××黨辦事。國家執法者不管壞人,專抓好人。善惡不辨,給錢甚麼都做,難道是雇佣的打手嗎?這是甚麼邏輯?投入國庫四分之一的財力迫害做好人的修煉群體,這四分之一的財力要用在國家建設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上會是甚麼樣?修煉人連說話的權利都被剝奪了,這又是哪條法律規定的呢?這不是在剝奪人權是甚麼?修煉只是信仰,是精神和思想,我們的行為是以做好人為基點,所以我們首先一定是遵紀守法的好公民,我們修煉人是看淡,不求世間得失的,怎麼會參與政治呢?

善良永遠戰勝邪惡,任何人都阻止不了法輪大法的洪傳。對法輪大法的打壓,使法輪大法快速傳遍全國每一個角落乃至世界,也使更多的人來了解法輪功,並加入修煉行列。法輪大法洪傳世界至今,所有的一切都在網上向全球公開,沒有秘密,現在世界上有八十多個國家的許多人在學煉。法輪大法是真正教人向善、歸正人心的好功法,是心法,又有神奇的祛病健身的效果,受到世人的讚譽。全世界各國都在褒獎大法給他們國家和人民帶來的幸福安康。而只有中國在極力的陷害打壓,這是為甚麼?那些對大法弟子行惡的犯罪事實敢自己曝光讓世人知道嗎?那些欺世謊言已被全球人揭得體無完膚,對大法弟子的迫害惡行已經遭到天譴和世人的唾棄了。就是因為大法弟子敢說真話,敢讓那些見不得人的罪惡事實曝光,敢放下生死堅持天理,目地是儘早的幫助被利用做壞事的惡人明辨善惡是非,停止行惡。因為有些行惡者被利用執法犯法還全然不知啊!有人說:你們修真善忍,那你就忍嘛。我們修煉人的忍中有善,不能縱容惡行,制止惡行就是善的舉動,因為無論誰,作惡都要償還,讓其少作惡、不作惡,才是對他生命的負責,是慈悲。如果所有人能用真、善、忍歸正自己,就能使我們的社會更和諧。我們大法弟子在六年多的迫害中所做的一切都沒有違背國家憲法。何罪之有呢?

迫害還在發生著,在勞教所,堅修的大法弟子遭受了電棍電、綁死人床、強行灌食、打罵、罰站等迫害,有的被打掉牙,有的頭、臉、鼻、身體被打傷、電傷,有的用木棍抽打,用拳腳踏打,用鐵釘扎後背,不決裂就用電棍電,不管年齡大小,還有用幾根電棍同時電的;有的身體有病的部位不給診查而去診查無病處,糟蹋大法弟子的錢財,還有無故找茬就給加期等等。有一名大法弟子因不決裂被罰站連續27天,每天站17個小時,從早5點半站到凌晨12點,完全超出了人身體的極限,累計459個小時,造成該人落下腰疼症,站立坐臥不適,生活自理、掃地、洗衣、彎腰都很困難。還有沒收椅墊長期坐冷板凳,睡覺長年不讓關門,張口就罵、舉手即打的事也常有發生等等。難道這一切也是所謂的人性化管理嗎?國家指令清查執法部門內部的違紀違法、執法犯法案件,還法律公正於人民大眾。實施的如何、檢察機關知道嗎?是否真正落到實處。

二、憲法規定的準則是國家規定的最高準則,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如有抵觸則被視為無效。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權威性和穩定性

可是,對「法輪功」所制定的兩個通知的依據是甚麼呢?第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的。第二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公安部通告》是根據上一個民政部的決定而制定的。這兩個通知都沒有依據「憲法」制定,而且制定的本身已與「憲法」相抵觸,完全與憲法背道而馳,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那麼也就不存在法律效力,故不能稱其為法,所以他是無效的。對「法輪功」的取締、打壓,對大法修煉者的抓捕迫害都是嚴重的侵權和違法,是在執法犯法,應追究其法律責任,我們被非法關押應予以糾正,立即無條件釋放。況且,大法已給眾多的人帶來了身體、精神、道德、家庭、社會等全方位的帶來益處,已深入人心,又怎麼能從人民的心裏取締呢?

我們真誠的奉勸所有還在無知的對大法,對大法弟子犯罪的人快快明白,不再對大法和大法弟子繼續行惡,真的棄惡從善。真的期望更多的人把握住這稍縱即逝的良機,選擇大法,知道法輪大法好,不對大法犯罪,脫離邪惡,您才會擁有生命,擁有幸福和未來。

我們是修煉人,又是國家合法公民,我們有權利和義務維護國家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權利監督檢查指正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我們不允許任何人利用手中的權力,以各種理由踐踏國法,殘害人民,不允許真正的犯法者逍遙法外,不允許繼續迫害大法弟子。我們大法弟子就是要做真正的愛國者,用行動維護國法;做個真正的修煉者,大慈大悲救度世人,衛護天法。法輪大法真善忍將給善良人帶來真正的光明、幸福、美好和未來。

綜上所述:迫害大法弟子是違法,大法弟子被無理打壓是蒙冤的,被關押是非法的,必須糾正。我們強烈要求:1、追究所有執法犯法者的法律責任。 2、還我人權,立即無罪釋放所有被關押的大法弟子。

申訴人(大法弟子):楊麗娟、孫舉萍、徐軍、焉彩英、劉文文、榮雪梅、丁海清、姚淑清
200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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