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機構安大略省人權委員會這個星期發出新聞稿說,安大略省人權法庭1月18日作出裁決,認定渥太華中國大陸華人老年會取消法輪功修煉者黃代明會員資格的做法構成歧視,判處這個社團向黃代明支付總計18000加元的精神損失費,並採取措施確保人權法中有關反歧視的規定得到落實。
現年73歲的黃代明於1992年移居加拿大首都渥太華,於1998年開始修煉法輪功。2001年底,渥太華中國大陸華人老年會的一位秘書通知黃代明,她的會員資格已被取消。
黃代明說:「說老年會理事集體決定,煉法輪功的不能參加老年會,說是違反了老年會的會章。」黃代明不滿老年會的決定,在多次交涉毫無結果的情況下,她決定向政府部門投訴。黃代明說:「我要上訴,這樣在2002年3月15日,我上訴到安省人權委員會。」
*人權法庭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安省人權委員會接到投訴後,核查了事實,並多次出面調停,但老年會負責人沒有出席調停會,也沒有接受以道歉為主要內容的和解建議。安省人權委員會隨後在2004年12月將案件提交人權法庭審理。在經過一年多調查聽證後,安省人權法庭做出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
安大略省人權法庭的裁決表示,渥太華中國大陸華人老年會如不服裁決,可以向更高一級法院上訴。安大略省人權委員會發言人普瓦裏耶解釋說,人權法庭的裁決並不意味著法庭認定法輪功是一種宗教,而把法輪功視為一種具有宗教性質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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