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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環球郵報:法輪功學員在人權訴訟案中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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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6年1月28日】(明慧記者張穎編譯報導)2006年1月18日,針對加拿大渥太華法輪功學員黃代明控告渥太華中國老年會歧視和詆毀法輪功學員一案,安大略省人權法庭做出裁決:原告法輪功學員黃代明女士和安省人權委員會勝訴;被告賠償黃代明女士傷害費用總計一萬八千加元。

加拿大環球郵報1月26日報導,安大略省人權法庭裁決一位渥太華的老媽媽勝訴,這位老媽媽說,她因為信仰法輪功而受到歧視。

這項裁決表明,安大略省人權委員會對「宗教信仰」(Creed)的定義也同樣適用於法輪功。

黃代明控告渥太華中國老年會(Ottawa Senior Chinese Culture Association)說,她因為信仰法輪功而遭到該老年會的騷擾,而最終被拒之門外。法庭下令老年會支付黃女士一萬八千元的個人尊嚴傷害賠償和精神傷害費用。

人權委員會發言人傑夫﹒皮瑞爾(Jeff Poirier)昨天說,裁決並不表示法輪功已被視為一種宗教。對安大略省人權委員會(OHRC)來說,宗教信仰的定義是指對有立誓信教行為的某種系統的信仰,這包括信仰本身和宗教儀式。

另據渥太華公民報同一天的報導說,老年會必須賠償法輪功學員。安大略省人權法庭裁決渥太華中國老年會歧視一名該會的會員,這名會員因為是一位法輪功學員而被取消會員資格。法庭發現老年會反覆、公開取消73歲的黃代明女士的會員資格,組織反對其信仰的簽名活動,並且詆毀她的信仰。

公民報的報導還說,根據證據,包括專家關於在中國歷史上受歡迎宗教的證據,法庭發現法輪功構成一種信仰,符合安省人權法規定義的保護範圍。人權法庭下令:老年會針對黃女士個人尊嚴的傷害賠償綜合性傷害費一萬元;以及由於對其權利的侵犯賠償黃女士精神傷害費用八千元。法庭還下令立即接納原告及任何一名法輪功學員加入老年會;修改老年會憲章、加入反歧視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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