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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工業大學學生黃磊的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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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6月12日】訴訟人:貴州工業大學99級建築系建築學專業學生黃磊,男,78年生,大學文化,住都勻市環東北路。

訴訟請求:

1、請求立即取消、因貴陽市公、檢、法不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違憲違法而對我作出的五年勞改以及開除我學籍的錯誤判決,無條件釋放並恢復我的人權及人身自由。

2、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還我應有的賠償權,責令貴陽市公檢法、在執法過程中知法犯法、而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和損失,依法給予 賠償。

3、立即恢復我的學籍,補給我99級學生應有的一切。

貴州省人民法院:

我,黃磊,自99年考上並就讀於貴州工業大學建築系建築學專業,我上高中時,修煉真善忍大法後時時處處嚴於律己,做事先為他人著想,待人謙虛和善,樂於助人,深得師生及親朋好友們的讚揚,同時在修煉中、明白了宇宙真理及生命存在的真正意義後敢於走真理之路,不畏生死。做個超常的好人,何錯之有?誰料,卻因此遭到長達到5年多的迫害,而且那些迫害無辜好人的邪惡對法輪功,從來就不講甚麼法律。以下就是事實:

2000年,貴陽市警察以修煉真善忍為罪名,綁架我入百花山看守所,拘留15天;2001年11月9日,我正在貴州省工業大學教學樓教室上課,突然幾個警察衝進教室,非法劫持我,準備把我關到貴州省洗腦基地「中八法制班」實施迫害。我修煉法輪大法,做個真善忍的好人,何錯之有,莫非要我向假、惡、斗轉化!我當然不能配合對我的迫害,中途走脫,藏於學校附近山林裏,在山林裏穿走一夜滿身被扯爛、流血不止。事後校方不但不追究不法人員知法犯法,非法抓捕學生,相反卻作出了無理開除我學籍的決定。

我自幼在單親家庭里長大,與母親相依為命,2000年二月母親因修煉大法被非法關入貴州省女所,我從此無依無靠,在淒苦中掙扎求生。

2002年10月,我在貴陽市網吧學電腦時,突然衝進幾個警察非法抓捕我,把我關押在貴陽市刑偵大隊的八層樓上,對我刑訊逼供,進行慘無人道的酷刑迫害,上大吊銬,用皮帶狠毒抽打,使我全身青紫疼痛不已,而且不准睡覺……就這樣一直摧殘我6天6夜,第七天,我從八樓衝下,虎口脫險。於是警察下令在全國通緝追捕我。這期間我的親友無不被株連,其中有居住在柳州的90多歲的高齡姨祖母,有在昆明任化工專家的師舅舅,甚至還有幾歲的姪兒。在恐怖主義的肆虐下,我不敢到親友家,只好四處流浪,苦不堪言。2003年三月我去尋朋友時,又被便衣非法抓捕,關押在貴陽看守所,受盡非人的虐待,沒有親人探望,半年沒有牙刷洗漱,無更換衣物,還強迫「轉化」。同年10月被貴陽南明區法院在沒有陪審、沒有律師、不通知家屬的情況下,非法開庭判我勞改5年。我當即上訴到中院,但被無理駁回。不久我被非法押到都勻劍江水泥廠服苦役。

在劍江水泥廠,我被酷刑折磨,睡死床,並被強迫看誣陷大法的書、錄像宗教書等,還陰毒地利用親情誘迫逼我「轉化」。這一切,使我身心受到巨大傷害,一度絕望而胡思亂想,被迫做了些違背良心的蠢事。事後,在痛悔萬分中予以全盤否定!

以上所陳述血的事實,證明貴陽公檢法及610辦的不法人員,知法犯法,對無辜修煉真善忍的好人慘絕人寰的迫害,已嚴重觸犯了憲法中的第35條、36條、37條、38條、39條以及刑法中的第3條、246條、247條、248條、251條以及國際人權公約的等有關法律法規,嚴重侵犯大學生的受教育權、人權、人身自由權等,已構成了違憲違法的犯罪行為。

在此謹請法院:

1、依法立即取消對我勞教5年,以及無理開除學籍的錯誤裁決,無條件立即釋放我恢復我的人權及人身自由,恢復我的學籍,並還給我一個大畢業生應有的一切。

2、依國家賠償法的法規,責令對我造成或傷害與損失的公檢法不法人員所在的機關、負責依法賠償我的一切損失。

3、依據憲法、刑法、國際人權公約、最高檢察院公告以及最近國家公安部關於處理信訪工作的有關規定,追究本案有關的不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違憲違法而造成對受害人傷害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此致
貴州省人民法院

申訴人 黃磊
註﹕因本人被非法關押,只好委託親人代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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