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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糊塗法官亂斷糊塗案(一)

——苛法等於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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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5月12日】《紅樓夢》第四回有個故事叫做「葫蘆僧判斷葫蘆案」。講的是賈雨村剛剛到任應天府,便遇到地方惡霸為爭買一婢女,竟毆傷人命一案。案情並不複雜,但因涉及地方有權勢的富貴大鄉紳,竟拖了一年未決。賈雨村最終為保全官爵,聽信原葫蘆廟小沙彌之建議,徇情枉法,亂斷人命大案。

沒料想在以法制嚴酷而稱名的新加坡,竟也演出了一起21世紀的糊塗法官亂斷糊塗案。其實此案也不複雜,不過是兩名法輪功學員因為在濱海公園集體煉功和散發關於法輪功學員在中國被迫害的真象光碟而被起訴;說是「糊塗案」,是因為這樣一個是非明瞭的案子卻因糊塗法官遇到糊塗政府,事發後過了一年才起訴,又拖了將近一年才審理,最終兩名法輪功學員竟獲罪入獄。

該案控方起訴兩名法輪功學員的罪名之一,是將她們與另外6人一起煉功指控為「無准證聚會」。事實上,新加坡各地每天有無數的民眾「無准證」在一起練習太極拳、瑜珈、跑步等等。按照此案控方的邏輯,這些民眾是不是也都該遭到控告呢?在案發的濱海公園有許多遊人,有時也會有許多遊客聚集在一起觀看風景,人數還會超過8人,這算不算「無准證聚會」呢?早在案件發生的2003年2月23日之前,法輪功學員在一起集體煉功已有多年了,為甚麼偏偏2003年2月23日那麼特殊?事實上,所謂的「無准證聚會」的罪名正是獨裁者運用苛法壓制人民的一個例子:法規嚴酷到如此的地步,以至許多民眾的正常合理行為也成了「違法」,最終導致大家都在「違法」,所以沒有受到追究就成了「恩典」了;另一方面,當局甚麼時候看誰不順眼了,馬上可以「理直氣壯」的收回「恩典」,追究民眾的「違法」行為。新加坡屢屢發生的反對黨人士或者批評政府的國外媒體遭到控告並被判有罪、被罰款至破產,正是當權者以法律名義壓制不同聲音的結果。苛法導致了事實上的無法,因而使得當權者可以不受制約的運用法律的名義壓制人民。這就是新加坡的苛法和自由社會的正常法律的區別。在自由社會裏,法律雖然嚴厲,但普通民眾的正常行為並不處於時時「違法」的境地,因而當權者就不可能任意運用法律來壓制民眾。

控方起訴兩名法輪功學員的另一個罪名也是如此。兩名法輪功學員被指控「擁有未經審核的影片」(VCD)。這更是可笑的罪名,社會上有許多個人和團體制作自己的廣告片;也有大量民眾出於業餘愛好或者為個人紀念(如生日、結婚、小孩成長等等)製作了各種各樣的影片並在社會上非正式流傳,按照控方的邏輯,是不是這些民眾和團體都必須將影片報電檢局審查通過,否則就會因為「擁有未經審核的影片」的而遭到控告?很顯然,這條罪名是以苛法壓制民眾的又一個生動的例子。

這次辯方律師艾爾弗雷德-多德韋爾律師在法庭質證的過程就很能說明整個案件的背景。多德韋爾律師問當時曾經在現場的警察證人:你指控說法輪功學員的行為影響干擾了公眾,是因為你要繞過正在煉功打坐的幾個法輪功學員才能走路(註﹕其實,旅遊點現場非常寬敞,警察根本就不需要繞道而行)。那麼,在新加坡到處可見幾個人在練瑜珈或太極氣功,你可能也都得繞過他們才能走路,你也認為他們妨礙了公眾?警察證人連忙說:不,不,練瑜珈或太極氣功不算干擾妨礙公眾。多德韋爾律師據理反問道:練瑜珈或太極氣功不算干擾妨礙公眾,那麼,煉法輪功怎麼就變成了騷擾妨礙公眾了?你說分發宣傳瑜珈或太極或佛教的資料不需要申請准證,怎麼分發法輪功的資料就得需要申請准證了?警察證人竟當庭無言以對。

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警方曾一再強調此案並不是針對法輪功,只是針對這兩個當事人。這就很奇怪了:不針對法輪功,也就是說如果兩位女士在練太極拳、分發的是太極拳資料,一樣會遭到控告。然而這和當庭作證的警察證人的證詞又正好相悖。那麼我們只能得出這樣的結論:所謂「不是針對法輪功」的說辭只是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欲蓋彌彰。警方也明白,此案專門是針對法輪功的這句話說不出口。跟隨中共獨裁者充當走狗,壓制民眾信仰畢竟不是甚麼光彩的事情。

新加坡素以其法律嚴酷、不尊重人權而遭國際社會詬病。法律嚴酷不要緊,關鍵是法律必須遵循公正的原則,並以維護社會公義和民眾基本權益為其根本目地,否則嚴酷的法律只不過是當權者手中的工具而已。希望新加坡當局依照本國憲法尊重人權和保障信仰自由的精神,撤回荒唐的判決,維護本國的司法獨立。實際上,此案在國際社會充份曝光,也正是新加坡當局改正錯誤、改善形像的好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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