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3日11-12點之間,塗曉敏被廣州市海珠區新滘派出所從辦公室非法抓捕到海珠區看守所關押,3天後,由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公安局派人押送到貴州遵義市第二看守所。原因是塗曉敏在國慶節期間由廣州回遵義散發真象資料被受矇蔽的世人舉報而遭通緝。
在看守所,塗曉敏因拒不抄寫他們要求的內容並簽字,被以「利用××組織破壞法律設施」罪非法判勞教三年,於2001年12月13日塗曉敏被轉至遵義市拘留所非法關押。由於塗曉敏絕食絕水抗議迫害,邪惡之徒在塗曉敏不簽任何字的情況下,於2001年12月17日將塗曉敏非法投入貴州省女子勞教所非法勞教三年。至今塗曉敏本人及其家屬均未接到過勞教判決書。
在此過程中,貴州遵義方的有關人員在未告知本人的情況下到塗曉敏在廣州的工作單位非法領取了她的1500元的工資,被抓捕時收走塗曉敏背包一個、手機一個、BP機一個、手錶一隻、眼鏡一副、現金20元、鑰匙一串、通訊錄一本,未打任何收條,後讓家人去索取,有關人員回答說已作為「作案工具」沒收,至今未還。塗曉敏於2004年10月15日獲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