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性侵犯案例不斷發生卻很少曝光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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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12月20日】最近河北省警察何雪健對法輪功學員劉季芝、韓玉芝的強姦案被曝光出來,這可以說是第一個完整被曝光的強姦案。據我所知,這些已經被曝光的強姦案例只是冰山一角。雖然師父一再告訴我們邪惡是見不得人的,怕曝光的,要給邪惡曝光,這樣最能有力的制止迫害,但是這些年還是有太多的強姦和性侵犯的案例沒有被曝光出來,以前報導過的也有一些是不夠清楚的。所以我想和同修們從法理上交流一下對這個問題的一些認識。

毫無疑問,很多案例沒能被曝光的一個原因是邪惡的消息封鎖與對知情者的威脅。但是為甚麼同樣是迫害案例,與其它案例相比,強姦和性侵犯的案例被曝光的尤其不充份呢?這其中就不能不說有我們自身的心理障礙了。

其一,與各種刑罰不同,這類案例不一定造成肉體上的重傷,因此有些同修對這種迫害的認識不夠。

特別是在早期,學員們很難理解為甚麼這樣的事情會發生在法輪功學員的身上,所以出了事沒有像遭受酷刑那樣,做出的第一反應是立刻向明慧曝光,而是把時間用在了翻來覆去想這到底是怎麼回事,而且所分析的原因又往往不太對。例如在2000年有一位北京的法輪功女學員在北京天安門分局被雙手反銬、一個人關在單間裏,結果被值勤武警欺侮了兩個小時。但她當時認為這是她的業力造成的,一直默默承受,甚至沒有呼救。事後因為她認為應該「寬容」那個犯罪的武警,也不願將此事曝光。還有的學員認為自己出了這樣的事是因為自己有色心導致的,其他一些學員也這樣來批評受到了這種迫害的學員。所以在2000年前後,有很多這樣的案子因為這樣的原因至今沒有被報導。

但是我們在正法修煉期間遇到的問題還不能完全按個人修煉來看待,而且這些行為的發生表面上都不是意外事故或個人恩怨,是在對法輪功迫害的前提下發生的,所以這是針對大法的迫害,即使我們有個人的執著,在放下執著的同時,也不應該放棄在大是大非的問題上抵制迫害,否則執著個人的業力與修煉層次就成了更大的執著。

其二,邪惡利用當事人的羞恥心變本加厲的迫害。

性侵犯是對人格莫大的侮辱。造成很多女學員對在面對迫害的時候不是在努力的抵制,而是在哭。從常人的角度當然是無可厚非的,但是我們都明白,人敢對神這樣做嗎?絕不敢。如果遇到這樣的事,情緒馬上就被打到最低點,正念就很難發揮作用了,所以一些在酷刑迫害中都不妥協的學員,在這樣的迫害下精神一下被打垮了,那麼邪惡看到這招好使,就拿來作為殺手锏。北京有一位女學員2000年在剛被抓時表現還算堅定,但被警察剝光衣服投入男監號強姦,此後一個眉清目秀的人變得浮腫,後來思維就混亂了,甚至幫起了警察。

其三,邪惡利用當事人不忍回憶的痛苦來掩蓋迫害。

如果從迫害角度來說,強姦和性侵犯可能是比酷刑迫害致死還要殘忍的,它讓人真是生不如死,而且場面極殘忍,禽獸不如,使當事人不願真名實姓的揭露迫害,知情者也不願說。

例如2001年發生在北京大北窯立交橋下的強姦案,當事人是一位非常勇敢的學員,即使這樣,她也只是講到了自己的遭遇,並沒有提供更詳細的資料。這位學員後來被關押在七處,很可能已經被判刑。強姦犯還逍遙法外時,受害人卻被關押了。如果這位學員當時願意象河北的兩位女學員一樣全面揭露邪惡,一是能讓世人感到這種迫害是真實存在的,二是能讓同修們更有力的營救她。其實馬三家勞教所強暴18位女學員的事曝光的也很不充份,以至於邪惡一度在此事上大做文章,硬是倒打一耙,說是我們在「造假」。

再例如2000年,曾經有一些外地來北京天安門請願的學員被警察抓住,他們都不願說出名字,被警察送往七里渠附近的一個看守所。在那裏,警察把所有女學員的衣服扒光,投入男監號輪姦,而且逼迫所有男性法輪功學員在場觀看。當時有一位山東的男學員實在看不下去了,就說出了名字。這位學員被當地警察押回原籍時,警察發現他是自己的遠房親戚,就把他放了。但是當他回北京講到這件事時,只是一帶而過,也不願曝光。從這位學員的表情可以看出他非常痛苦,他說當時簡直是慘不忍睹。

當然從做人的角度,這些學員的心情都是非常可以理解的。但是舊勢力看到會想:你們有人的羞恥心和對極痛苦的事不願回憶的想法,那就抓住這一點來迫害,而且越嚴重你們越不會去曝光。這樣等於是我們給邪惡留了一個迫害大法弟子的漏洞。

修煉人就是要超出常人的,羞恥心在常人來講是對的,但對走在神路上的人來講,或許就是障礙。我們不是要修成覺者嗎?一個覺者是宇宙真理的保衛者,那我們在人間是不是應該修出這種對真理的維護呢?如果對殺人放火、強姦婦女保持沉默,那就談不上對真理的維護了。

師父在《清醒》中說:「大法徒 抹去淚 撒旦魔 全崩潰 講真相 發正念 揭謊言 清爛鬼」。

讓我們不要再沉浸在被侮辱的痛苦中,讓我們不要再沉默和消沉,讓我們不要再執著於自己的修煉與提高,為了揭露謊言,為了救度眾生,為了維護正義與真理,我們應該說話了!

建議有三:
1, 被迫害的當事人勇敢的站出來揭露邪惡;
2, 知情者提供有關信息,補充完善當事人提供的事實,使事實真相更確鑿;
3, 其他同修們聽到這樣的消息不應該再指責或指揮受害人或當事人怎樣做,我們應該主動採取行動,看看自己能為他們做甚麼,各自拿出自己最好的辦法,全面向社會講清真相。

以上是個人的認識,請同修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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