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紐約時報》2005年1月2日報導,趙致真的律師羅森(Bruce S. Rosen)於2004年12月30日向紐黑文聯邦地區法院遞交了回應。目前在中國的趙致真聲明,他(在做節目方面)有「很大自主權,就像西方新聞工作者一樣。」 而他所做的關於法輪功的節目,與美國電視台所作的「60分鐘」、「20/20」或「Nova」沒有太大區別。
這是對美國電視台的侮辱。美國的「60分鐘」、「20/20」或「Nova」可以尖銳的批評總統和執政黨的政策,中國有這樣的電視節目嗎?法輪功學員可以成立自己的電視台嗎?他們能夠有「很大的自主權」製作電視節目澄清事實、揭露迫害嗎?中國的新聞媒體都受到中共的宣傳部的操縱,敢於說真話的媒體往往會受到整肅和迫害。而喉舌媒體在製作符合中共當權者利益的節目時,當然有「很大自主權」了。可是這所謂的「自主權」其實是誹謗他人的一言堂特權。
原告律師泰瑞﹒瑪什(Terri Marsh)博士說:「『鼓動』 酷刑、群體滅絕,以及/或者暴力的罪名已經被歐洲人權法庭、盧旺達和南斯拉夫國際法庭使用,用以針對宣揚實施酷刑和種族滅絕言論以懲罰和根除某一特定群體的新聞人員,特別是記者繩之以法。當這種鼓動非常直接並有迅速影響時,美國法院也使用過同樣的罪名判定被告人負有責任。」
趙致真使用了唯一可利用的理由為自己辯護。 他把自己描繪成在中國享受新聞自由保護的新聞工作者。 他還把自己對法輪功修煉者的描述(連環殺手、和必須被「轉化」的兇手和罪犯。而轉化面對的就是拘捕、審訊、酷刑和死亡)稱為是客觀和有新聞價值報導。
律師瑪什說:「在中國沒有新聞自由。趙致真建立的反邪教網站完全沒有刊登法輪功真實的消息,中國人民關於修煉法輪功的不同觀點。這一點原告將在訴訟中作為事實證據,而這些事實將對趙非常不利。 」
在西方文明國家,人民普遍享有信仰自由。美國的很多政界人士包括總統都是基督徒。大科學家牛頓、麥克斯韋也是虔誠的基督徒。趙致真建立的所謂的反邪教網站,不過是無神論者和被中共所操縱的宗教政客對公民信仰的一言堂誹謗。當趙致真建立這個網站的時候,法輪功學員的言論自由完全被剝奪,他們無法建立網站澄清對自己的誣陷、披露自己被迫害的真象。
正如被《紐約時報》採訪的四位律師所說的,在法律上問題的實質是:1)原告能否證明,被告通過他的反邪教網站和武漢電視台出版和傳播的宣傳材料妖魔化法輪功,正如納粹宣傳人員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妖魔化猶太人,三K黨(Ku Klux Klan) 妖魔化黑人,和最近的盧旺達新聞人員妖魔化Tutsi一樣;並且,2)原告能否證明宣傳本身是迫害的一個組成部份(可與警察的殘酷行為和洗腦相提並論);並且3) 趙致真的宣傳材料的傳播有意造成直接的迅速的傷害。
原告律師和國際人權組織(美國)主席認為,所有證據都從側面證實了趙致真的罪行,被告將對所控罪名負有責任。被告的律師代表被告說,言論與酷刑和種族滅絕無關,所以這是一個「誹謗」的案例。 第四位律師,彼得・斯皮羅(Peter Spiro)說此案件雖然與盧旺達新聞案有區別,但這是一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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