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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高智晟律師致全國人大的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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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1月3日】2004年12月31日,北京市晟智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智晟發出一封致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及其委員長的公開信,公開提出:法輪功人員是不是中國公民?是不是要受中國憲法保護?是不是享有中國公民權利?

高律師在公開信中痛陳:「黃偉案件中至今不允許其配偶、孩子探視,這是公開的、毫無遮攔意義上的逆規則行事。更令人痛心不已的是,這種逆現有規則行事的執行者恰恰又係由本應保障國家規則執行的執法者來執行。」「執法者視野蠻踐踏規則為尋常事,完全不再視捍衛國家規則價值為自己的職業責任。不斷地以身體力行來摧毀並葬送著道義文明及權力運作的正當性,這到底會是誰的需要!」

以下是上述高智晟公開信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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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一段時期,作為律師,我多次收到各地有涉法輪功人員被刑罰及勞動教養處罰遭遇的申訴及求助信函。12月26日,我及另一位律師同行赴河北省石家莊市,決定對被勞教處罰的黃偉以法律援助代理形式予幫助。具體介入案件後,在與行政及司法機關的接觸過程中,我們發現了一系列令現代人不可思議的現象,這種不可思議的現象存在於立法的和司法的兩個方面。作為律師的公民,作為身處人類這個時代者,面對這種不可思議的存在,我感到異常的沉重及悲哀。將這種令人窒息般的沉重及悲哀情勢儘快以信函方式上呈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吳邦國委員長,是我在石家莊數個法院多次奔走交涉後的第一想法。只是對以何種形式予此書信的選擇耗掉了我的一些時間及精力。

2003年,我曾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身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下稱《立法法》),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家執行的經租房政策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明顯違反《憲法》問題,分別以掛號信的方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寄交了《請求違憲審查申請》,三次三個請求一個相同的結局──沒有任何回覆。這次擇以公開信的方式是我痛苦思考後的結果。

黃偉,石家莊市居民,大專學歷。1999年被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為由勞教三年,釋放時34歲的他頭髮已一半變白。黃憧憬美好生活,以超出常人想像的勤奮,在經營領域拼搏,初步奠定了較好的經營基礎,清貧的一家人卻也其樂融融。決心忘掉過去的痛苦,努力創造今後美好的生活。2004年4月13日早七點半,黃偉像往常一樣送孩子去幼兒園,剛走出幼兒園準備去上班的他被四名不明身份者強行帶走。被帶到國保辦公室後對其進行了搜身,對自行車及隨身攜帶的所有物品、現金扣留,後將其送進看守所關押。至此,關押他的人未出示任何手續,更未表明身份。後來有關部門自己打開黃的家門,對他家進行了搜查。黃偉被關押38天後,公安機關因不願擔當超期羈押的名聲,又將其押至公安留置室關押15天,期間也沒有作任何說明,只有兩名拒絕說出姓名的公安人員來作過一次「訊問筆錄」(當時黃問及辦案人員的單位及姓名時,辦案人員回答說是「我們在審你,而不是被你審」),由於記錄的內容與實際談話內容風馬牛不相及,黃偉拒絕在筆錄上簽名,令其驚愕不已的是,「辦案」人員竟面無表情卻從容地當著黃的面在「訊問筆錄」上簽上了黃偉的名字,並自己在「黃偉」名字上按了手印。黃偉後來揣摩,這次「訊問筆錄」是為勞教他提取的「證據」。6月3日,黃偉再度被宣布勞動教養三年,結束了在留置室被「監視居住」的他,於6月4日再度被送至勞教所。此後,為了向市政府覆議及行使有關依法享有的程序權利,黃偉每次必以絕食的代價才獲得。其多次累計絕食天數達42天。其景之慘、其情之悲足見一斑!

2004年12月27日上午,我和另一位律師同行趕到石家莊市勞教所依法申請會見黃偉,被勞教管理部門告知,其他勞教人員會見可以依法辦理,但對被勞教的法輪功人員,管理處無權批准。須由「610辦公室」特別批准方可在管理處辦理會見手續。我們冒著嚴寒奔波於管理處特設的「610辦公室」與司法局的「610辦公室」之間。「610辦公室」各領導的內部批示竟讓我們奔走、等待了3個多小時。而被「610辦公室」法外施權耗掉了3個多小時後的管理處依法辦理會見手續的時間不到3分鐘(在場的人戲稱是法外3小時、法內3分鐘)。12月27日下午,律師攜帶黃偉訴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為(石家莊市政府對黃偉的覆議不予答覆)案件的起訴材料,到石家莊市中級法院立案未果。12月28日早8時30分再赴中級法院立案被拒絕。中級法院行政庭的一位法官接待後告知,讓到新華區法院立案。上午9時20分,律師又來到新華區法院,該院行政庭一位姓苗的法官在看過材料後說:「現在上邊有規定,凡是涉法輪功的案件一律不受理,並且不出具任何手續」。在律師向他說明相關法律規定時,他表示此規定是「上邊」下的,他們只是執行,並要律師再與立案庭的法官交涉。立案庭的兩位女工作人員在看過材料後,情緒頗為激動地表示,凡是涉法輪功案件,一不受理,二不出具任何手續,因為上面有文件。律師表示,是否受理應按國家法律規定辦,如果相關文件與法律相抵觸,那麼這種文件應屬無效。這時,其中一位年輕的工作人員幾乎叫喊著說:「如果你認為上邊的文件無效,那你可以提請全國人大去修改法律呀」。她說完後,一位被她們稱作「庭長」的法官出來說道:「你不是黨員吧(指律師),黨代表大會的精神你也沒學過吧,律師不允許接此類案件你知不知道,法院都是共產黨的,法律也是共產黨定的,現在上邊有規定說不能受理,就是不受理,你願意找誰就去找誰,願意哪告就去哪告」。此後,不再有人對此事做任何解釋。在律師的詢問下,一位法官又讓到長安區法院立案。上午10時30分,律師第三次走進法院的大門,還是一位行政庭的法官負責接待,在被律師告知此案係涉及法輪功的案件後,正在看材料的法官立刻將材料退還,仍舊是那個理由:上邊有規定,涉及法輪功的案件不予受理,不出具任何手續,亦不出示任何依據。該法官還說:「你們律師正在做的事很危險,如果接下來還要繼續的話,就要寫司法建議(要求處理你們)」。至此為止,律師到石家莊市兩級三個法院的立案努力無果而終。

辦理黃偉被勞教案,我發現以下與現代社會文明及全社會倡導、實踐及追求的法治目標格格不入的存在,這些存在,更多嚴重的是司法方面的問題,問題的嚴重至令人恐懼及絕望的境地。作為律師,作為中國人,我無法選擇沉默!

從既有法律原則角度看,對法輪功人員的刑罰及處罰存在以下完全背離基本法律原則、現代法治精神的做法:

一、在任何制定法國家,刑法的適用當然地包括刑法的適用範圍(含人、事、域)及刑法的適用時間。理論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稱《刑法》)也不例外。法不溯及既往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即《刑法》對其頒布實施前的行為不具有調整功能。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止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下稱《決定》)頒行後,只是在形式上彌補了「罪刑法定」的空缺。而此後對絕大多數修煉法輪功的公民的刑罰則完全針對的是他們在《決定》頒行前的行為,黃偉99年11月(《決定》頒行墨跡未乾)被勞教即完全屬這種情形。這種作法是公開地、長時間、大規模地違反了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即絕大多數公民是在違反我國現行基本法律原則的情勢下被投入監獄的。

二、無論是在制定法國家裏,或者是海洋法係國家裏,刑法調整的(我國的一貫叫法是「打擊」的)只能是人的行為而不能是人的思想或某一類人的身份,這也是全人類普遍的刑法文明成果。許多修煉法輪功的公民是因為其具有法輪功人員的身份而被治罪,黃偉這次被勞教是最明顯的鮮例。這是對現代法治文明的反動。這種作法直接帶來的後果是對法律普遍標準的任意性,對國家確立及追求法治社會的努力造成現實的、長期的危害。

三、《決定》對修煉法輪功者、法輪功者的法輪功行為、法輪功組織,法輪功者與法輪功組織的關係,邪教組織、法輪功組織與邪教組織的關係,甚麼是邪教組織?法輪功者,法輪功者的甚麼行為及法輪功組織的甚麼行為是邪教犯罪,沒有任何可資司法審判時予以準確判斷的法律界定。致使對絕大多數法輪功者的刑罰及處罰千篇一律冠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由。至於是否有邪教組織可資被刑罰者利用、是否真的利用了邪教組織、是甚麼時間在甚麼地方如何利用了邪教組織、是否實施了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如何破壞了國家法律實施等刑事判決中必須陳述的被罰者的罪狀幾乎是一律沒有。對黃偉的兩次處罰(雖屬行政性質)都是簡單地描述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這種現狀,根本無法保障刑罰及處罰的具體性及準確性,使公民處於一種毫無保障的危險之中。

四、一些地方對法輪功者的勞教隨意性令人痛心(就在寫這封信的時候,武漢的一位剛生產完小孩三個月的杜文利女士發來傳真,絕望地敘述她丈夫倪國濱,在被三年關押釋放不久後今年7月13日在上班途中被不明身份者綁架,十天後奄奄一息的他被送回,後經「110警察」追問才知身份是國保處的。12月3日[編者註﹕倪國濱被綁架的正確日期是12月7日],倪再次被綁架,至今無音訊的令人觸目驚心的遭遇),諸如拒不改造、拒不轉化等。而需在此特別指出的是,勞教制度的存在及執行狀態本身,即明顯地違反了《憲法》第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處罰)及《立法法》第八條之規定。剝奪一個公民數年的人身自由,對被剝奪人身自由者而言,是沒有任何可以陳述、申辯及聽證的程序。一個勞教決定送到被處罰者手中時,即被送進勞教所。這在規則文明的社會裏是不可思議的事。被剝奪自由後的被勞教者的所有救濟途徑形同虛設。黃偉在99年被勞教時根本無法作任何申訴。這次勞教後,每個要求申訴的環節都須付出多日絕食的慘痛代價,在包括警察在內的全體公民都知曉勞教制度違反憲法、基本法律、違反現代法制文明的情勢下,繼續持之以恆,國家就此承擔越來越大的非道義及非文明的成本。

五、國家及地方政府對上述惡劣現象的制度性縱容及鼓勵帶來的最直接後果,是對司法工作人員品行的惡性毒化。黃偉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員的角色錯位及執業道德的墮落已到了令文明社會不恥的地步,更令人恐懼的是他們不以為恥。法官、法院,是法律價值的守門人,他們的職業操守、專業修養及文明制度的作用,使他們對任何背離法律價值的可能保持著本能的警惕。這是全人類制度文明社會裏法官、法院價值境界的普遍狀態。在為黃偉立案努力中人們看到的是相反。法官、法院依然是 「守門人」的角色,他們對國家法律的價值、法治的精神已沒有了一絲的責任及道德。他們像狗一樣地撲向任何企圖張揚國家法律價值者。他們對職業的神聖沒有了任何敬畏之心,他們每天在為這個國家的權力運作在道義及文明的負面評價積累方面不遺餘力,令人痛心不已。

在我動手寫這封信時,人們善意地告誡我,法輪功問題是敏感的問題,是政治問題,作為律師,我們深諳中國這種特殊的社會情勢。一個權力正當行使的社會裏,有敏感問題是個笑話。有敏感問題的存在,足見一些權力行使的扭曲、非正當性及不磊落。另一方面,政治問題為甚麼公民就不能去談,不讓談的政治是誰的政治,不讓談的政治絕對是非正當性的政治。當一個社會就剩下一種聲音時,那時一種甚麼樣的局面,朱元璋時期太遠不提,近若「文革」時期及眼下的被述為「邪惡軸心」的北朝鮮就只有一種聲音,誰需要這種局面。

我們近年來在諸多國際場合說我們是負責任的大國。負責任的大國,最正當、最有價值的評價莫過於國內公民的認可,公民連向執政者反映存在問題都呈驚恐狀,足見我們與負責任的大國的遙遠距離。

綜上,[……],寫這封公開信,既不是為哪一類人搖旗吶喊,更不是為「與黨和政府唱對台戲」。深愛著自己的國家,是這個時代唯一能讓我激動起來的原因。同時,寫這封信,也不單單是為使黃偉的不公正遭遇帶來改變。[……]人類文明初始,區域文化的形成大相徑庭,當時互不交流的人類卻不約而同地選擇了文字及依崇規則這些共同的東西,亦即依崇規則權威是文明人類共同的科學選擇。當今世界,凡逆之而行的國度,無不伴生著封建、落後、動盪及野蠻。每個公民對社會穩定的期盼及追求熱情的自覺永遠不亞於執政集團。「穩定壓倒一切」口號下的權力無規則施行,是當今中國社會的最不穩定之源。在法輪功問題的處理上,首先承認他們的中國公民地位應為當局、尤應成為法律工作者的一般思想。另一方面,在這一問題的處理上,當局及法律工作者必須要認識到自己是在代表國家行事。代表國家行事,「治道運行皆由法式」,一切應因循於剛性規則行事,豈能荒蠻至規則外行事。規則外是代表誰行使權力,諸如法院不立案、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續、不准律師代理,黃偉案件中至今不允許其配偶、孩子探視,這是公開的、毫無遮攔意義上的逆規則行事。更令人痛心不已的是,這種逆現有規則行事的執行者恰恰又係由本應保障國家規則執行的執法者來執行,長此以往,執法者視野蠻踐踏規則尋為常事,完全不再視捍衛國家規則價值為自己的職業責任。不斷地以身體力行來摧毀並葬送著道義文明及權力運作的正當性,這到底會是誰的需要!這只能是與現代社會為敵者的邪惡之徒的需要。我們必須予之以千倍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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