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氏邪惡流氓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從來就沒有講過法律,完全都是非法的「610」系統操控全國的宣傳、行政及司法機關進行法外操作,在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過程中,幾乎所有的細節都是違法的。如:因為煉功、珍藏大法書籍和資料、上訪、打橫幅、發真象材料而被非法拘捕;被隨意抄家、被隨意限制人身自由、被強行送入洗腦班等;被警察和警察唆使的犯人虐待、酷刑折磨等;被迫害致傷、致殘、致死等。
在所有這些邪惡的非法行徑中,按照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有些觸犯了刑法、刑事訴訟法,有些觸犯了行政訴訟法和其它行政法規,完全應該按照有關法律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並在此過程中向有關人員講清真象,達到制止迫害、維護權利、窒息邪惡的作用。
在法正人間到來之前的這段時間裏,雖然目前迫害還在繼續,與其它法律相比,利用《國家賠償法》維護合法權利、制止迫害,具有其相對簡單易行、容易產生積極效果的特點。
第一、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有權利向賠償義務機關直接提出國家賠償的要求,而申請書中按照法律規定應該包括事實根據及理由,這正是揭露邪惡迫害的好機會。如果賠償義務機關不確認非法事實或者拒絕賠償,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覆議或者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這同樣是講清真象、揭露邪惡的過程。
第二、《國家賠償法》針對的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或執法過程中的非法行為對公民造成的傷害,申請人有權要求賠償,而並不是對案件本身「糾錯」(雖然在要求「糾錯」的訴訟中可以同時提出國家賠償),因此實施起來要容易得多。舉例說,如果一個勞教所的警察自己或者唆使他人酷刑折磨被非法勞教的大法弟子,造成了大法弟子的身體傷害,就可以對勞教所提出國家賠償,因為按照《國家賠償法》,「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或者家屬有取得賠償的權利。申請賠償針對的是國家,不是行兇的警察,而勞教所僅僅是代表國家的賠償義務機關。
由於賠償的前提是那個警察是否有非法行為,比較而言,比就「非法勞教」本身起訴更容易操作。而申請國家賠償是針對非法勞教執行過程中的非法行為造成的傷害進行索賠,就事實上否定了非法勞教以致整個迫害。
第三、按照《國家賠償法》,賠償的前提是受害人受到了非法對待,所以非法行為的確認成為申請能否成功的關鍵,而非法行為的確認必然涉及責任人。《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份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是說,雖然申請國家賠償不同於行政訴訟或刑事訴訟,但是,對於邪惡之徒仍然有可能達到追究其犯罪責任,對其仍能起到震懾作用。
大法弟子申請國家賠償並不是以獲得賠償為最根本目地的,但我們也並不放棄法律所賦予的應當獲得的國家賠償。我們在符合常人狀態的修煉中堂堂正正、坦坦蕩蕩。在依法爭取獲得國家賠償的過程中,邪惡必然被曝光、被窒息,而有關眾生則有機會了解大法的真象。隨著正法的推進,邪惡之徒賠償損失、被繩之以法的時候自然就會到來,而這一切卻需要大法弟子來促成。
大法弟子是中國公民,理所當然的享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所有權利,我們不應因為信仰「真善忍」而遭受迫害,也不應因為修煉法輪大法而被剝奪申請和獲得賠償的權利。曾有一個被判無期徒刑的犯人(常人),運用《國家賠償法》成功的申請到了數萬元的國家賠償,難道大法弟子不應該堂堂正正的行使自身的合法權利嗎?
當然,作為舊勢力安排中共體系之下的《國家賠償法》,還存在很多問題,比如賠償範圍過窄、不包括精神賠償、賠償標準過低、確認程序會有失公正等等。但是作為全盤否定舊勢力安排的大法弟子,我們不必考慮這個法律本身是否完善,而是把它當作我們講清真象、抑制邪惡、救度眾生的機會。只要我們以法為師,最大限度的符合常人狀態的去做,所有結果都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