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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市母親呼籲釋放被綁架的兒子徐浪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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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9月30日】四川攀枝花市法輪功學員徐浪舟,曾經是攀枝花市交警一大隊警察,專職處理交通事故。1994年修煉法輪功之後,他嚴格按照真、善、忍來要求自己的思想行為,工作認真負責,而且不受賄,他年年被評為優秀警察,攀枝花電視台還為他做過報導。在法輪功遭受迫害後,徐浪舟堅持修煉,並上訪為法輪功說公道話,被非法開除公職、關押迫害。

2000年徐浪舟在自己家的戶外煉功被綁架關押在攀枝花市彎腰樹看守所,被警察迫害「上刑床」連續十三天,手和腳呈大字型被手銬固定在鐵床上,胸部橫綁粗鐵鏈,二十四小時不能動彈,吃喝拉撒全在上面。

2000年3月份徐浪舟被攀枝花市610系統王志丹等判非法勞教送四川綿陽新華勞教所,遭警察拿幾萬伏的電棒觸身,把他強制按在地上捆警繩,繩子都勒進了肉裏,五花大綁後,丟在大熱天的壩子裏曬太陽。長期被強迫勞動是燒磚,溫度很高,磚還是火紅的,就叫他去撿,(根本不發任何勞保用品,全靠徐浪舟的母親彭廣珍買大量手套寄去)撿出的磚放在壩子上以後還能點燃紙煙。

目前徐浪舟被綁架後非法關押在鹽邊看守所,610等正在加重迫害。鹽邊縣檢察院已向鹽邊縣法院非法起訴,2004年9月14日已進行了一次非法開庭,後因所謂「證據不足」未能判刑。據悉有關單位正繼續羅織誣陷材料,妄圖第二次非法開庭。

下面是徐浪舟的母親彭廣珍向有關單位領導的申訴和呼籲。

請無罪釋放我善良的兒子

尊敬的各位領導:

我叫彭廣珍,是攀枝花市汽運公司退休職工,今年6月初我在《央視論談》上看到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廳副廳長宋寒松向全國人民承諾:要用一年時間專項整治國家公務人員、政府工作人員執法犯法、侵犯人權,破壞憲法的行為,有五項、十一個方面,我記得其中一條意思是:把無罪的人弄來判刑、坐牢。

副檢察長正振川也在電視上講:「你們受了迫害的都去告」。我今天在這裏向你們申訴我兒子的冤情。希望你們主持公道釋放我善良的兒子,懲處攀枝花市國保大隊、攀枝花市彎腰樹看守所、四川綿陽新華勞教所不法警察違法犯罪行為。

我兒子名叫徐浪舟,原攀枝花市交警一大隊警察,專職處理交通事故。1994年開始修煉法輪功,他嚴格按照真、善、忍來要求自己的思想行為,在煉功後的短短時間內,他身患的疾病消失了,身體健康了。他煉功前抽煙、喝酒、打人(特別是事故逃逸司機,抓著就打)、請吃也去,送錢、送禮也要,而煉功後去掉了所有惡習,再也沒有打過人,請吃不去了,送禮、送錢再也沒收過。

他工作認真負責,踏實敬業,了解他的人都說他處理交通事故又快又好又公正,而且不受賄,他年年被評為優秀警察,攀枝花電視台還為他做過報導。

1999年7月22日以來,國家宣傳機構做了一系列關於法輪功的報導,他認為報導的是不實的,是栽贓陷害,造謠造假。他相信政府,為了對國家和人民負責任,就去北京信訪辦反映法輪功的真實情況,可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上訪權利被江氏集團剝奪了。只因要說一句真話,徐浪舟就被非法綁架並押回了攀枝花關進了拘留所,幾天後才放回。

隨後他的單位要他在信仰法輪功與交警工作之間作選擇,他的選擇是:法輪功和工作都要。最後因堅持修煉法輪大法被單位強行的非法開除工職。我是一個老太婆,但我都知道《憲法》三十六條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而且上訪也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每一個老百姓的權利,徐浪舟行使自己的基本權利有甚麼錯?被弄回來關起,連工作的權利也被剝奪,所謂的「罪名」是違反公安部的通告,請問通告大於憲法嗎?他這通告本身就是違憲的,不追究他的責任反而用來整人對嗎?

1999年11月23日,徐浪舟去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信訪辦上訪,準備講清法輪功被迫害的真象,澄清事實,結果話沒說完就被信訪辦工作人員舉報到攀枝花市公安局,徐浪舟被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非法抓捕以後,又被綁架到他的戶口所在地東區大渡口派出所。當天晚上關在派出所的地下室,沒有床、沒有凳子,室內甚麼都沒有。攀枝花人都了解攀枝花的氣候是屬於早晚穿棉衣中午穿紗,冬月的天氣,徐浪舟穿著單薄的衣服,被凍了一晚上。(放回來後給我說了一句話:媽,我以為那晚熬不過來了。)第二天又被非法送進了看守所,拘留了一個月才釋放。「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請問這是不是濫用法律呢?說幾句真話,就破壞了「法律實施」是不是太荒唐了點?江××及其操控的610系統違反了憲法和法律又該怎麼算呢?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國保警察利用了刑法第三百條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對於利用教組織或者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矇騙他人、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行為要進行懲罰。但即使在現在大陸的電視、報紙的宣傳中,也沒有關於法輪功學員矇騙他人、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報導。相反,610系統的不法警察強姦、侮辱女法輪功學員的惡性事件在國際社會已被多次曝光,他們矇騙、敲詐、剋扣、搶掠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錢財的行為司空見慣。而且動不動對法輪功學員處以幾千乃至上萬元罰款,又有甚麼法律依據呢?

我看所謂「破壞法律實施」,被專門用來對付法輪功學員的上訪、煉功以及說明法輪功真象的。而這些本來是受憲法和法律保護的,卻被誣蔑為「鬧事」、「圍攻」、「串聯」、「聚眾」等等。事實上,不是法輪功學員破壞法律實施,是江××對法輪功的取締違反憲法,是江政治流氓集團濫用權力、違法行政、枉法裁判侵害了公民合法權益,對法治造成了嚴重的破壞。

法輪功是教人向善做好人,修真、善、忍。修真就是要說真話、做真事、不求名、不求利。善就是要善良、不整人、不害人、要處處與人為善。李洪志老師還說:「別人可以對我們不好,我們不能對別人不好」。忍,就是遇到矛盾要找自己哪兒不好,要忍得住,遇到任何困難、矛盾要想得開、不怨不恨。哪裏有一點點邪的影子?所謂天安門自焚那是破綻百出的栽贓:「王進東」身上看上去都「燒爛」了但放在腿中間的兩個塑料瓶(其自稱裝的汽油)完好無損連顏色都不褪,最易燃的頭髮也絲毫無損;「自焚者」喉嚨都切開了居然可以大聲說話,還可以唱歌;嚴重燒傷的人在普通病房裏全身裹滿紗布;那麼大的天安門廣場居然在1分半鐘內把幾處不同地方的自焚撲滅。你們說這不是欺騙老百姓的演戲是甚麼呀?而這個荒唐的栽贓竟是江氏集團用來陷害法輪功重要的「依據」。

很多人都接觸過法輪功學員,知道他們走到哪兒都是一個好人,這更是否認不了的事實。你們可以想一想,為甚麼只有目前的中國大陸在誣陷、在鎮壓,而全世界六十多個國家包括中國香港都有人在公開煉,各國褒狀1000多項,大家都在說好?在其他地方都是好的,到了中國大陸就是甚麼×教,一會殺人一會自焚的,這不是自己在貶低自己國家不出好人嗎?有些問題真是難以讓人理解。法輪功92年5月傳出,書是國家正規出版,有書號,各新華書店有賣的(我兒子就是在新華書店買的書)。這部好功法僅在北京就辦了11期班,得了幾項大獎,並向全國推廣……怎麼個別當權者臉一翻就成了非法,就成了×教了呢?這不明擺著善惡不分,顛倒黑白啊。

2000年徐浪舟在自己家的戶外煉功被非法綁架關押在攀枝花市彎腰樹看守所。在看守所內向犯人講清法輪功被迫害真象,被警察迫害「上刑床」連續十三天(手和腳呈大字型被手銬固定在鐵床上,胸部橫綁粗鐵鏈,二十四小時不能動彈,吃喝拉撒全在上面,人極度痛苦。)你們可以想像,這是人受得了的嗎?(這就是「四川省模範監獄」幹的事,他們還有一點人性嗎?)

我知道《刑法》第248條虐待被監管人罪,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或者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它被監管人,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248條規定,前款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2000年3月份徐浪舟被攀枝花市610系統王志丹等判非法勞教送四川綿陽新華勞教所,原因是中國的公民在自己的國土上盤腿坐了不到半小時。兩年期滿時,因堅持信仰不轉化又被非法延期9個月才放回家。

徐浪舟在新華勞教所受盡了精神上和肉體上的殘酷折磨。他堅持對法輪大法的信仰,說:「我們是好人,沒有做一點壞事」。勞教所警察就拿幾萬伏的電棒觸到他的身上,觸到的地方馬上燒一個洞、冒煙。勞教所要他放棄信仰,把他強制按在地上捆警繩,腳踩在他臉上,半邊臉摁在磚碴上,臉上被摁傷了,流出了鮮血。幾個警察動手捆,繩子都勒進了肉裏,五花大綁後,丟在大熱天的壩子裏曬太陽。從勞教出來時臉上還有傷痕,背上還有捆過的繩印。這還是人民的警察嗎?有半點人性嗎?

他在裏面的強迫勞動是燒磚,溫度很高,磚還是火紅的,就叫他去撿,(根本不發任何勞保用品,全靠我買大量手套寄去)撿出的磚放在壩子上以後還能點燃紙煙。一般的衣服穿著進洞,出來後就全變紅了。所以大熱天30-40度也都要穿上棉衣棉褲,手上套上剪下的棉衣袖子再在袖子上墊上汽車輪胎膠皮,才能進去撿。30歲以上的年輕人進去只能撿兩分鐘,多數撿磚的人出來後都無法站立,全身是灰,都稱出磚的人為「兵馬俑」、「土陶人」。

天氣很熱,勞教所警察還不給水喝,只有喝下雨時的雨水,蟲子都長起來了,一股惡臭,還不夠喝,熱天太渴了,只有爬在廢水溝裏喝幾口,但是都要被監工的犯人打。由於缺水喝,中午吃飯是經常有人昏倒飯廳。凡是從新華勞教所出來的人都說:新華勞教所簡直是十足的人間地獄。就這樣度過了兩年,因不放棄做好人的信仰,說他沒「轉化」又加期9個月,往哪兒「轉化」呢?他煉功以後去掉了以前的一切惡習,處處按真、善、忍要求自己,連續幾年都是優秀警察,這樣的好人是不是要把他轉壞呢?

各位領導、官員,你們也有兒有女,這些事如果落在你們身上又作何感想?自己的兒子沒有一點過錯,就因為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就被迫害得這麼慘,做父母的心有多痛,你們能體會到嗎?(我兒子五歲時,他父親就生病去世了,我含辛茹苦把兩個孩子拉扯大,容易嗎?)

徐浪舟從勞教所滿身傷痕的回來,在家恢復身體一年多也不得清靜、國保警察經常來騷擾,搞得我女兒也很煩惱。兒子在勞教所時,兒媳承受不住壓力和他離了婚,他回來上無片瓦,下無立足之地,我工資低養不起他,我們八方借錢,讓徐浪舟和別人合夥開個塗料廠用以糊口,生產剛剛上路。

在2004年4月9日上午九時,徐浪舟正在塗料廠上班時,忽然來幾個人把我兒子按在地上,頭上用黑袋子套住,強行把我兒子綁架了。他們抓人沒有手續,也沒穿警服、沒開警車,在場的老百姓說:「簡直是些土匪」(事隔近半月的4月23日下午才送了個拘留證來)。國保隊警察又把塗料廠辦公桌撬開了,把錢、帳本、單據和一個黑包拿了,沒有當著工人面清點、開清單,搜查沒有搜查證,當時只退了辦公桌裏的1950元給塗料廠工人稅良全,包裏的東西也沒有當著清點。事隔一個月後的5月9日攀枝花市國保隊長鄒勇軍把稅良全叫去,叫他在事先寫好的誣陷材料簽字,蓋手印,硬誣陷說包裏是一包法輪功資料,根本不承認包裏有3000多圓錢和帳本單據等。

徐浪舟被綁架到鹽邊縣一處名叫金谷酒家的餐飲娛樂場所進行邪惡的暴力取證。參與的有攀枝花市國保支隊警察鄒勇軍,秦剛、羅勇智、黃湧津、薛晉平等人,他們把徐浪舟吊起來迫害,吊了一天一夜,直到徐浪舟昏過去。三天三夜不准徐浪舟睡覺,強迫徐浪舟承認秦剛等人編造的所謂能夠進行迫害的證據(秦剛強迫徐浪舟簽字,徐浪舟不簽,秦剛說:你不簽、不認,老子弄死你!訊問筆錄上,訊問地址、訊問姓名都是空白,他們是強迫人簽字後再填內容。他們用這種方法還迫害了一個叫陳鶴瓊的女法輪功學員,把她吊了幾天幾夜,背上還綁一根木棒)。徐浪舟在被非法的暴力取證過程中已被折磨的神智不清,吊了放下來時全身不停顫抖……。我到鹽邊縣看守所去見我兒子,他們不准見,我告訴他們不准打我兒子,看守所的人說徐浪舟送來時臉上就有傷。

如今徐浪舟被非法關押在鹽邊看守所,攀枝花市610系統、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等執法犯法,好壞不分,正在迫害用「真、善、忍」來要求自己行為的好人。目前徐浪舟與另外幾名法輪功學員已被非法逮捕,610等正在加重迫害。鹽邊縣檢察院已向鹽邊縣法院非法起訴,2004年9月14日已進行了一次非法開庭,後因所謂「證據不足」未能判刑。據悉有關單位正繼續羅織誣陷材料,妄圖第二次非法開庭。

各位領導、官員你們說,哪一條法律允許他們這樣慘無人道的迫害好人、踐踏憲法、人權,執法犯法?

我們國家天天在宣傳:我們是法治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是根本大法。但是攀枝花市國保大隊隊長張柏林及其手下邱天明、鄒勇軍、秦剛等人幾年來綁架、刑訊逼供、栽贓陷害、非法搜查、盜竊私人財物、打擊報復等嚴重犯罪行為,明擺著違憲違法,難道沒有單位和人管得了嗎?他們為甚麼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呢?是誰給他們的特權呢?他們正在敗壞政府的形像,破壞政府的聲譽,給國家抹黑啊!

法律本來是應該用來保護好人、維護善良,懲罰壞人壞事的。為甚麼他們可以逍遙法外,而像我兒子這樣的好人反而被關進監牢,正義、公道在哪裏啊?

以上是我的申訴和控告。

希望你們主持公道,為老百姓作主,調查核實此事,立即無罪釋放我善良的兒子。懲處攀枝花市國保大隊、綿陽新華勞教所、攀枝花市看守所等不法警察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我兒子五年來所遭受的身體、精神、經濟的損失予以賠償,並恢復他的工作。

此致

申訴人 彭廣珍
20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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