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長春公安一處把我送進吉林省黑嘴子女子勞教所,在勞教所檢查身體時不收我,說我心律過速,辦案人員說,暫時羈押。我在勞教所承受了一個半月的痛苦和折磨,把我叫到管教室,五、六個管教這邊電棍電,那邊拳打腳踢,把我身上打的沒有好地方,青一塊,紫一塊的,有個管教說,你不轉化就這樣折磨你,讓你生不如死,每天都是這樣,把我打的不行了,怕我死到勞教所,就把我退回了。公安一處管我家要2000元保證金,說到一年就給,可是開收據時只給開了1000元收據,說那1000元錢做路費,在這一年當中得去我們家四次,結果到一年這1000元錢也沒給。
2002年8月16日,永春派出所把我送到長春第三看守所(雙陽看守所),看守所管教利用犯人打我、罵我,我就絕食不吃飯,看守所的管教用車把我拉到附近的醫院給我下食管灌食,一共給我灌了五、六次,在灌食當中,醫生給我檢查身體說我心律過速很嚴重,但是它們還是給我灌了食。
2002年9月26日,不法辦案人員從雙陽看守所又非法把我送到黑嘴子勞教所,判我一年半,在勞教所檢查身體時,說我心律過速,血壓高,不收我。不法人員就把我送到公安局關押一夜,第二天又把我送回勞教所,我就聽不法辦案人員跟勞教所的管教說,跟甚麼局長說了,檢查身體時還是不收我,不法辦案人員說暫時羈押。
勞教所接收我的那個女管教問我,是甚麼時間把你送進看守所的,我說2002年8月16日,管教看不法辦案人員手續上寫的是2002年9月13日,日期對不上,管教就問不法辦案人員,我在看守所期間讓我回過家沒有,不法辦案人員說沒有。女管教說,你們去辦理手續把那改過來,這是違法的,人家會告你們。不法辦案人員也沒改。
按一年半算,我應該在2004年2月15日回家,勞教所的管教告訴我,我的教期是到2004年3月12日,在這期間超期關押我27天,就因為我不寫保證,勞教所又給我加期5天,日期是到3月17日,到3月17日這天,610不法人員沒讓我回家,派大屯鎮政府的人直接把我送到興隆山洗腦班。興隆山洗腦班讓我寫「心得體會」,我就揭露了610犯罪事實,那裏的男值班人員威脅我,說你不能寫這些東西,當官的說了就算,對你沒有好處,還得把你送回勞教所,判你二年三年的。我也不知道那個男的叫甚麼名,他們都穿便衣,不著裝,不許我問他們的姓名,就因為我揭露了610犯罪事實,興隆山轉化班又非法把我送回勞教所,判我一年。
興隆山洗腦班是在2004年4月8日把我送回勞教所,在勞教所檢查身體時,還遭到了勞教所兩個女公安幹警的謾罵和污辱,勞教所給我檢查身體,說我心律過速,血壓高,不是不想收我,那個不法辦案人員說讓勞教所把我留下,勞教所說留所查看。
我在勞教所寫了一份申請覆議,勞教所的常所長看了說,不能為大法申冤,不能提大法的事,我就是因為學大法被送進勞教所的,不提大法提甚麼,難道有冤不能申嗎?國家法律哪條哪款寫著法輪大法學員不能申冤了。到常科長這就把我這份申請覆議給壓下了。
我又寫了一份上訴狀,常科長故意拖延時間,拖延到上訴時間已過,才找我談話,說不行。當時我問常科長,你能不能代表人民法院?常科長說不能,我說,你常科長不能代表人民法院,你有甚麼權力把我那份申請覆議私自給扣壓下,不給我轉交給人民法院,她答不上來;我又問她,你有甚麼權力干涉我這份上訴狀,她不答。我也知道她沒理。
2004年國家制定了新政策,一再說行政執法和司法人員要做到公平、公正,不能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各項工作要落到實處,不能停留在口號上,切實防止、糾正超時羈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大力打擊職務犯罪。我希望行政執法和司法人員能夠認真去遵守、去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