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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醫學院職工楊小明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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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

我叫楊小明,女,35歲,是昆明醫學院後勤服務發展中心物業管理科職工(前稱是昆明醫學院總務處)。我自幼體弱多病,因雙眼疾病無法就學,小學畢業就休學在家待業,於1984年參加工作至今。1995年底我有幸與法輪大法結緣,通過學法煉功,讀《轉法輪》和法輪大法其他一些書籍後,我人生當中許多百思不得其解的迷團一個個解開了。從此人變得精神振作,心態平和,身體也健康了。六、七年從未上過一次醫院看過一次病,也沒有花過一分錢醫藥費。

1999年7.20江澤民以一個小人的妒忌之心,完全基於個人私慾,根本不顧人民群眾的真實感受,將億萬法輪功修煉者推向政府的對立面,對信仰真善忍的大法修煉者進行慘無人道的血腥鎮壓。7.20以後,我一直堅持向學院領導有關部門講真象,告訴他們:「法輪大法是教人重德向善的高德大法!電視上都是欺騙造謠的謊言。」因此學院專門成立了一個迫害我的「專案小組」,逼迫我罵師罵法,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我不配合,他們就將黑手伸向我的父親和丈夫,以停發退休工資和下崗相要挾。更卑鄙的是,他們竟逼迫我七十歲的父親跪在地上求我放棄信仰。我看到父親那樣做心裏很難受,也給父親跪下了。我對在場的學院總務處領導及迫害小組成員之一的秦德勇說:「你們不能這樣!我的師父是教我們做好人,這沒有錯!」

由於我堅持不放棄修煉法輪功,在我得知自己懷孕不到半個月,秦德勇竟找到我丈夫單位的領導,向我丈夫施壓,如果我不做人流,就要開除他的黨籍,並讓他下崗。在他們的威逼下,2000年1月7日,丈夫無奈,只好忍痛把我拉到醫院做了人工流產手術。

2000年2月24日,我與幾個朋友到下馬村一個熟人家做客,被衝入家中的惡警綁架到馬村派出所,非法審訊後還不准我回家,並通知學院保衛科的人把我帶到學院總務科辦公室非法關押了一夜。第二天學院領導又問我還煉不煉法輪功。我對他們說:「我信仰真善忍沒錯,我上熟人家做客,是我的人身自由,又沒有違法,你們為甚麼這樣對待我?」到了下午五點多鐘,他們以「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為由將我送到看守所拘留十五天。

在看守所裏,每天從早到晚揀辣子,揀不完不准睡覺。每天還要交六元錢的伙食費,十五天共交了九十元錢。期滿那天又將我非法轉到海埂警察培訓基地關押了六天,每天讓我家裏拿一百元生活費,共交了六百元,前後非法關押了我二十一天。這一切對於很少經歷過挫折的丈夫實在是無法承受,於是他提出和我離婚。為了不再牽連他受苦,我就同意和他協議離婚。就這樣,我原本幸福的家庭被迫害得「夫離子喪」、家破人亡。

我與丈夫離婚沒多長時間的一天,秦德勇讓手下的人把我叫到總務科辦公室,秦德勇就趁機溜到我家裏,在無任何搜查證件的情況下抄了我的家,並拿走了我的大法資料。當時只有父親一人在家,父親無法忍受這種侮辱,一氣之下跑到總務處把我叫出來,二話沒說,對我拳打腳踢,把怨氣全發洩在我身上。這時被路過學院的兩位老師看見,才把父親拉開。

2001年秋末冬初,為了使民眾不再受謊言所欺騙,我和許許多多法輪功學員一樣,冒著被抓、被關押、被迫害致死的危險,印製、散發真象資料。於2001年12月29日被昆明市五華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的惡警抓捕,抄家後送五華看守所關押了三十天,然後就送到雲南省女子勞教所非法勞教兩年。

在勞教所裏,惡警對我進行強制洗腦、強制轉化,我被惡警的偽善所矇騙,聽信了他們的謠言,附和了邪惡的要求。於2003年被所外執行半年,回到學院後,我被安排到綠化組工作,六個月,每個月只發給我六十六塊一毛四的工資。我在勞教所一年半期間,學院後勤服務發展中心讓我父親每年交九千零十二元錢,說是保我在勞教所期間的工齡。我認為學院領導在我受迫害時趁人之危,讓父親每天起早貪黑,靠每月發牛奶的三四百元錢來交這所謂的保我工齡的九千零十二元錢,並要求兩次交齊(後只返還了五千多元錢給我)。

基於上述事實,我請求:

1、鑑於「專案小組」對我進行迫害是違法的,逼迫我父親向我下跪是對我父親的人格侮辱,逼迫我流產造成我身心受到極大的傷害,我要求依法追究秦德勇等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還要向我和我父親賠禮道歉,並賠償我們的精神和經濟損失。

2、鑑於馬村派出所的惡警對我綁架、審訊是非法的,並以莫須有的罪名將我拘留十五天,期滿又將我轉到海埂警察培訓基地關押六天也是非法的,我要求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並退還我所交的伙食費和生活費六百九十元。

3、 鑑於秦德勇私闖民宅,我要求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並將拿走的大法資料全部歸還。

4、 鑑於昆明市五華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對我的抓捕和勞教是非法的,我要求依法追究五華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和雲南省女子勞教所的法律責任。

5、 鑑於昆明醫學院後勤服務發展中心在我非法勞教期間巧立名目,索取的九千零十二元的所謂工齡費,我要求全部退還。

此申訴同時抄報: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雲南省人民政府、五華區人民檢察院、官渡區人民檢察院、馬村派出所、關上看守所、海埂警察培訓基地、五華公安分局國保大隊、五華看守所、雲南省女子勞教所、昆明醫學院。

申訴人:楊小明
200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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