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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冠縣公安局、派出所和610人員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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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8月15日】

致最高人民檢察院、聊城地區檢察院、監所科:

我現在在山東省冠縣縣城賣菜。近日,看到了媒體以下報導:「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從今年5月份起,用一年左右時間開展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專項活動。查辦重點對準5類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案件:(一)瀆職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案件;(二)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案件;(四)破壞選舉,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件;(五)虐待被監管人案件。」

我反映的以下情況是屬於你們這次專項活動重點查辦的案件,請給予答覆為盼。

我叫周懷菊,母女二人生活,因學「真善忍」想做一個好人。從99年開始我們遭到了冠縣公安局、縣派出所和610辦公室的一次又一次迫害。2001年春天的一個下午,鄰居周春法一家大人和孩子因學「真善忍」,縣總派出所把他們全家非法抓到派出所,並且又把看熱鬧的鄰居,收電費的不煉功的常人也抓到派出所。這天晚上我正巧給周春法送自行車,又把我非法抓到派出所,刑訊逼供,非法搜查,把我的一本寶書《轉法輪》和經文全搜去。惡警孫魯貴用電棍電我的左臉,又用膠棒打我的後背,當時都打黑了,最後又把我送到了監獄。遭到監獄裏的虐待和折磨。

2002年春天,陰曆四月初七上午,我正在大街路邊買布,突然來了一輛110車又把我抓到派出所,隨後又送到610辦公室。剛到610第二天,公安局副科長陳月芝帶領幾個惡警對我威逼口供,罵人、暴力,其實我甚麼都不知咋回事兒。十多歲的女兒一人在家上學,無人照管。有一天,孩子看望我時,天下著傾盆大暴雨,小女兒在外邊拼命的哭喊著說:「娘,我沒錢吃飯了,我去賣血去哩?」當時,我正在房間裏鎖著正好聽見,那真是好像鋼刀扎心一樣心疼。610人員連大門都不給開,作為國家的執法人員,他們的良心上哪去了?最後他們把我迫害的9天不能吃喝,肚子大得受不了,就在這奄奄一息生死關頭之時,他們才把我送回家。

2004年春天,陽曆4月27號,我正在大街賣菜,公安局副科長陳月芝帶領幾個警察開著公安車又把我抓到公安局,用電棍來威逼口供,強行簽字,按手印,最後又非法把我送到監獄。到監獄以後,看守所的警察無理智的罵人打人,最後折磨得我7天不能吃飯,還嘔吐,又是肚子大得受不了,他們才把我放回家。在這期間,孩子給我送的饅頭、甜醬、炒麵、衛生紙、衛生巾、內衣、襪子、拖鞋,全都被惡警扣留了,不讓我吃、用。縣總派出所還扣留了我一輛自行車。

這就是他們執法犯法的罪行。

請檢察院對此事進行調查,要求他們如數賠償經濟損失和身體承受損失,將犯罪之人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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