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拒交罰款,安省高等法院下令扣押其銀行資產 |
* 潘新春在加拿大首宗涉及領事官員的訴訟案中敗訴
潘新春曾在2003年4月25日的「多倫多星報」上詆毀法輪功學員喬•契普卡。2004年2月3日,加拿大法院安省高等法院認為,誹謗法輪功學員喬•契普卡的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無外交豁免權,並認為潘的「惡意行為已經超出了領事人員的職能範圍。」潘被判罰10,000加元作為契普卡的訴訟費,並判罰誹謗者1000加元作為給受害人的象徵性補償。
該訴訟案被加拿大法律界權威人士認為「開加拿大司法史先河之案」。在此案之前,尚無起訴駐加拿大的外事官員的案件。加拿大著名國際人權律師馬特斯曾如此評價該案,「即使是缺席審判,法官也必須為簽署的判決書感到滿意了,至少在這方面有了一個表面上證據確鑿的案件(a prima facie case)。」馬特斯律師說,如果外交及領事官員為反映他們政治首腦的立場,而傳播國家發起的仇恨,那麼一旦煽動仇恨之詞脫口而出時,他們就再也逃不過被起訴的命運。至少在一些情況當中,因為他們身在海外,那裏的法律系統能夠處理他們的仇恨犯罪。
* 江氏強權面對加拿大法律
中國政府拒絕接受這一判決。判決下達後,中國官方通過多倫多當地的一家律師行向法庭及加外交部表示「這一極端嚴重的事件潛在的後果將威脅到加中關係。」並稱,「不論是中國政府還是潘本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受加拿大法庭命令的限制。」
在潘新春拒絕付罰款給受害人後,安省高等法院於2004年7月14日向潘發出債權扣押令。同日,契普卡所屬的法銘德律師行(Fasken Martineau)通知中國銀行多倫多分行凍結潘在該行的帳戶。
契普卡的律師行證實,加拿大中國銀行總會計師及合規官David陳在7月15日回覆,稱該銀行沒有可抵押潘新春債務的資金。7月20日,當契普卡的律師行向David陳跟進此事時,他說中國銀行目前不再管理潘新春的帳戶。但由於目前的隱私法,他不能透露任何有關潘新春帳戶的細節。
契普卡表示:「這個案件所反映的是一個原則性的問題。中國的駐外代表持續的在加拿大對政府、媒體、及社區進行對法輪功的仇恨宣傳。中國政府及其駐外代表不能以豁免權為由來違反加拿大法律或攻擊加拿大公民。」他強調:「這裏不是中國。」契普卡表示,他將要求法庭傳訊潘並進行資產審查(judgment-debtor examination),屆時,潘必須對法庭宣誓,說明他的資產現狀,以及不遵守法庭命令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