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廣珍女士被捕消息在海外媒體曝光後,引起了海外各階層人士的極大關注。肖勁先生收到幾位加拿大國會議員的來信和電話表示關注,加拿大駐北京大使館寫信給湖北省外事辦詢問此事。在海外華人社區引起震動,肖勁先生的在海外的校友,法輪功學員,和許多富有正義感的華人紛紛打電話和寫信給肖勁的家鄉和相關的職能部門,要求有關當局立即釋放李廣珍老人。
然而湖北省公安縣610辦公室等部門,不顧國際社會的輿論和正義呼聲,強迫李廣珍老人參加誹謗法輪功的洗腦班,要求李廣珍老人簽字承認為法輪功鳴不平的行為是錯誤的。她斷然拒絕簽字。610辦公室不肯罷休,在湖北省610辦公室直接授意下,繼續對李廣珍老人進行精神迫害。
肖勁先生於6月3日上午(北京時間)打電話到湖北省公安縣國安大隊,得知國安大隊和610辦公室將他母親強行送往武漢市最邪惡的洗腦班,名稱叫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據報導,湖北省的洗腦班是該省迫害法輪功最嚴重的地方之一。公安縣610辦公室主任夏××(縣政法委副書記)強迫肖勁父親的原工作單位湖北省公安縣荊管局出錢4000元和用車將李廣珍老人送到武漢。
據一位原籍武漢的華人介紹,她妹妹曾經被武漢市何灣女子勞教所劫持迫害一年。出來後仍然十分堅定,精神很開朗。後來被強行送到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幾個月後,在高壓迫害下寫了保證。但這次出來後精神受到極大的打擊,不願意和任何人談起這段痛苦的經歷。直到過了半年才對她姐姐說,她錯了,並在明慧網發表嚴正聲明。李廣珍老人目前正遭受殘酷的精神折磨。
得知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對法輪功學員的殘酷迫害這一情況後,肖勁十分擔憂他母親的生命安危。據明慧網報導,湖北省至少有38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
肖勁先生呼籲國際社會關注他母親受嚴重精神迫害的遭遇。他正在和中國法律界等有關部門聯繫,他希望借助法律手段幫助他母親獲得自由,並對參與迫害他母親相關單位和個人提出訴訟。
申訴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大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
我叫肖勁,是加拿大公民。我母親李廣珍女士,66歲,中國公民,家住湖北省公安縣荊管局宿舍樓。我為我母親被非法監禁提出申訴。
案由:2004年3月13日我母親被人舉報散發法輪功材料,被湖北省公安縣斗湖堤派出所警察拘捕,隨後被關押在湖北省公安縣斗湖堤看守所。5月中旬,我母親被迫參加由湖北省公安縣610辦公室舉辦的學習轉化班。我母親堅持自己無罪,拒絕在悔改書上簽字。2004年6月3日,湖北省公安縣610辦公室和湖北省國安大隊強行將我母親送往湖北省法制中心,它位於武漢市市郊的廟山湯遜湖邊。該中心使用各種精神洗腦手段,強制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接受其宣傳。目前我母親被關押在湖北省法制中心。
警方拘捕我母親所依照的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抵觸。中國憲法(下同)第三十三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非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根據中國憲法規定,中國的任何法律和法規如果與憲法相抵觸,以憲法為準。湖北省公安縣斗湖堤派出所拘捕我母親是違法的。我母親應該被無條件的立即釋放。
鑑於610辦公室是針對法輪功這一氣功團體的打壓而設立的,它的責任是干涉公民煉功和信仰自由,違背了中國的憲法,610辦公室應該被依法取消解散。
鑑於公安縣610辦公室等對我母親進行強迫精神迫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四十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應對有關人員定罪處罰。
鑑於我母親非法拘捕和關押,及所遭受的精神迫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為受害人我母親和家屬有要求獲得賠償的權利。
鑑於湖北省法制中心在2002年4月成立以來,對被送到該中心的法輪功學員進行殘酷的肉體和精神迫害。鑑於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的事實和證據仍然在收集之中,我將保留對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起訴的權利。
申訴人 肖 勁
2004年6月4日
附件2: 責任單位和個人
湖北省省610辦 黃兆林 (副秘書長):8713-3985(辦),8723-4738(宅)
湖北省法教中心(省洗腦班)負責人 李國慶(原勞改局局長) 027-87924870;
主要負責人之一的隊長畢鶴梅13971325534;
國安局便衣特務李豔(手機:13995688859)和羅廷(手機:027-62695959)
湖北省公安縣610辦公室負責人 夏主任 (政法委副書記)716-522-5273(辦) 13308615339(手機)
湖北省公安縣公安局政保科(國安大隊):0716-522-4455
湖北省公安縣縣人大:0716-5225331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6/25/495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