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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氏集團在對法輪功的迫害中所觸犯的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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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5月24日】

一、國際法律及相關條文
1、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大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Ⅲ]號決議通過並宣布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一)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2、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聯合國大會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ⅩⅩⅠ]號決議通過。中國於1998年10月5日正式簽署。
第三部份
第六條
一、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削任何人的生命。
第七條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特別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以醫藥和科學實驗。
第九條
一、 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
任何人不得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
第十七條
一、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榮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
二、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八條
一、 人人有權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的以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強迫
……
第十九條
一、 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
第二十一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一、 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他的利益的權利。
……
3、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聯合國大會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第39/46號決議通過;中國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簽署。
第一條
一、……酷刑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第三者,或為了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第二條
一、 每一個締約國應採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出現酷刑行為。
第四條
一、 每一締約國應保證將一切酷刑行為定為刑事罪行。……
……
第十一條
每一締約國應經常有系統的審查對在其管轄的領土內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監禁的人進行審訊的規則、指示、方法和慣例以及對他們的拘留和待遇的安排,以避免發生任何酷刑事件。
第十二條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有適當理由認為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已發生酷刑行為時。其主管當局立即行公正的調查。
第十三條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凡聲稱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遭到酷刑的個人有權向該國主管當局對其案件進行迅速而公正的審查。應採取步驟確保申訴人和證人不因提出申訴或提供證據而遭受任何虐待或恐嚇。
第十四條
一、 每一締約國應在其法律體制內確保酷刑受害者得到補償,並享有獲得公平和充份賠償的強制執行權利,其中包括儘量使其完全康復。如果受害者因受酷刑死亡,其受撫養人應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二、國家法律及相關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
(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非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監管人員指示被監管人員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 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它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三十條
法官不得有以下行為:
……
(三)徇私枉法
(四)刑訊逼供
(六) 隱瞞證據或偽造證據;
……
(七) 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 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第三十一條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三十三條
檢察官不得有以下行為:
……
(三)徇私枉法
(四)刑訊逼供
(五)隱瞞證據或偽造證據;
……
(七)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九) 故意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第三十四條
檢察官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六) 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
(七) 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第四十九條
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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