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九六年底修煉法輪功的。在煉功之前,我患有多種疾病,如:子宮瘤、腎積水、神經性頭痛、關節炎、腰痛、牙痛、胳膊痛等。修煉大法後這些病都好了,使我對大法堅信不疑。
自從7.20我和兩名同修去北京證實大法,被非法抓捕。不法人員把河北省的都送往保定市的一個大院內,到第二天上午,被各地區、縣的公安局非法帶走。不法官員們把同修一個一個往車上拽,我想師父講的「一個不動就制萬動」。我不動他們就打我、拖我,把表也拖破了,我的心不動他們沒拖動我,就把我放到院內的公路上。等到下午各地區的同修都走了,淶水縣公安局的車去才把我們易縣13名同修帶回。晚上易縣公安局把我們接回,非法關押到某學校大樓上。
第二天早上,公安局長說我第二次進京拘留,沒有任何理由就這樣把我送到拘留所。在拘留所期間,我的親戚、朋友都為我擔心受怕,我丈夫在外地工作,也趕回來用各種方式說服我放棄修煉。我說我修的是正法沒有錯,我的身體都好了,也不亂發脾氣了,沒病,又叫人心向善這多好,有事向內找,有道德心法的約束,不做壞事,做好事,對社會、對家庭有百利而無一害。丈夫還嚇唬我離婚。一關一關的過去了,讓我寫保證,違心不煉了回家再煉,我不寫;不法人員逼迫家人代寫讓我簽字,一次次我不簽;有的同修出去了,我的心動了,心想在這裏煉不了功,學不了法,保證又不是我寫的,回家學法煉功多好,當時沒悟到這是江澤民流氓集團的陰謀迫害。在這裏我嚴正聲明,我丈夫替我寫的違心保證書一切作廢。
從拘留所出來時錄像,公安局的人教我說,我不想說他們的話,他就一句一句地教。我心裏默念師父寫的《見真性》:「堅修大法心不動,提高層次是根本,考驗面前見真性,功成圓滿佛道神。」當時可能我的正念強,他們的錄像沒錄成。還罰了200元錢,我說我們沒有擾亂社會秩序,警方說那也得罰。
在九九年十一月份,我去易縣開法會,被惡人告密,惡警把全縣所有開法會的人抓走,鎮派出所把我和另外三名同修也抓去,到派出所問我們四名大法弟子,還煉不煉?我們都說:「煉」,他們看我們很堅定,就一一作了筆錄,有一個警察說:「把你們槍斃了還煉嗎?」我說「老子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當時他就問:「是誰告訴你的?」我說是我們師父教的。你不要看我是農村婦女甚麼也不懂,我們師父教我們做人的道理,更重要的是教我們往更高層次修煉的法理。
鎮政府官員看我們四位同修堅定大法,就想辦法迫害,給我們四位掛牌子遊街,讓我掛兩個牌子,上面寫著「法輪功骨幹分子」。在公路上站了好長時間,人來人往看我們,當時我想這是一次洪法的好機會,我就微笑著,也沒害羞。我當常人時特別愛面子,可這次不同,為了證實大法是正好,人的東西不要。不法人員把他們的招數使完了,也沒改變我們堅修大法的信心,他們就把我和另一個同修送到拘留所。
縣公安局惡警們把我們十多名同修像押犯人一樣把我們押到誹謗師父和大法的會場上錄像,讓全縣的同修在電視上看我們,親戚、朋友都看到。我當時想,我沒做錯事,我是堅信師父和大法的,要給後人留下一個光輝的形像,不要給師父丟臉,我就微笑著。當時會場下面的人沸動起來,惡警們氣急敗壞的不知罵甚麼好。
出會場的門有一個惡警就打我嘴巴,把我們送到拘留所,惡警們就把我拽下車,用拳頭狠打我的左臉及頭部,當時打得我天昏地轉,四五個人打,立刻我的左臉鼓起了個大紫包,眼睛也腫起來了,看不清東西。有一個惡警還嘲笑地問我:你的臉怎麼了?我說是知法犯法的人打的。
有一次,我正打坐,被一個惡警看到,他讓另一個同修把我的手拿下來,那同修不拿,獄警就氣急敗壞的把我們監室的同修們都叫出去站著,用皮管打我們的屁股。到後來誰煉功就用手銬銬上,白天、晚上都戴著,手銬不夠用就兩人銬在一起。
過了幾天從北京回來的同修講那裏的同修絕食抵制邪惡,我們也就絕食、絕水。在第四天晚上,惡警讓我和三名同修去值班室問話,逼迫我們跪在地上不知多長時間,我的臉色蒼白,渾身麻木。惡警已經看出我那樣,就讓我們回監室,我剛走出值班門就昏死過去了。不知過了多久,我才甦醒過來,當時同修們哭了。
我回到監室,他們請了一名農村醫生給我看病,我當時就說:「我身體沒病,我的心病你治不了,我們就需要一塊地方煉功,政府不給。」那個醫生沒辦法,只好走了。
到第五天晚上,鎮派出所的人就去接我們兩個同修(還放了其他同修),縣公安局的領導問我們倆還煉不煉,我們都說「煉」,他說你們走吧。到鎮上還不讓回家,先讓吃飯再走,把家裏人叫去做工作,我跟家人說,不讓回家我就不吃飯,等到第二天下午才讓回家。過了幾天派出所又來人要伍仟元錢,我說沒錢,兩個孩子上學花錢,沒給他們。
家裏的老人、弟、妹們在不法人員經常打擾下都很害怕。我就跟他們洪法講真象,我們按「真、善、忍」去做沒有錯,是江澤民迫害我們大法,我是修煉人,知道對與錯、好與壞,他們越來越理解大法了,都知道「法輪大法好」。我要按師父的法理去做,去掉常人心,堅修大法,救度世人。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14/565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