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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井噴」調查結果看「投毒」誣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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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1月3日】新華網最近有兩大新聞,一是重慶井噴特大事故,一是浙江的陳福兆投毒殺人案的判決。

都是人命關天的事,井噴奪走了233條人命,投毒涉及16人死亡。但後者被用來栽贓,無辜被波及的則是千千萬萬的法輪功學員,論破壞的深度和廣度,遠超井噴了。

可是,關於兩次事件的調查說明,卻有天壤之別。

新華網1月2日報導,「幾天來,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多次深入現場勘察,提取了相關物證,查閱了大量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及與事故相關的文件、資料和原始記錄,向作業人員、管理人員等了解情況,掌握了直接導致這起事故發生的有力證據。經過專家組的分析論證,排除了不可抗力和人為破壞因素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認定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12.23』井噴特大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大家看到,這兒用了「多次深入現場」、「提取物證」、「查閱大量法律文件」、「向作業人員了解情況」等等一系列動作,方才作出結論。

而在投毒案中,是如何將陳福兆的行為動機歸到法輪功上呢?

就只有5個字:「經審理查明」。

怎麼審的?審問了些甚麼人?有沒有查閱有關法輪功的文件?有沒有向真正的法輪功學員了解情況?

甚麼都沒有!

有的只是定論。

新華社是這麼說的:「經審理查明:陳福兆自1996年開始練習 ……逐步產生了通過殺人的方法來提高自己「功力」的念頭,並將乞討、拾荒人員作為其殺人對像。」

其餘的,就是對法輪功的炮轟。

在對「井噴」事件的調查中,如何進一步處理,「將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清事故責任。」

那麼,對「陳福兆一案」,有沒有根據有關法律來分清事故責任呢?

其一,「陳福兆」的言論,是出自他個人或者新華社記者的口,根本沒有出現在任何法輪功的書中,如何證明「陳福兆」是法輪功學員呢?

其二,「陳福兆」個人行為,怎麼可以來作為打擊一個團體的理由呢?

從新華社對「井噴」和「投毒」事件的調查報導上,清清楚楚顯示出「投毒案」被用來栽贓法輪功的險惡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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