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香港南華早報9月5日以題為「法輪功的抗議沒有阻街」的文章報導說,昨天,代表法輪功學員上訴的律師夏博義(Paul Harris)在法庭上陳述指出,去年法輪功成員在北京中聯辦公室外的抗議不應該因為警方擔心他們可能冒犯行人而被阻止。
他說,和平集會的權利是受權利法第17條保護的;權利法第17條重申了國際民權和政治權利公約中的第12條的內容。夏博義律師還向法庭陳述說當時到底甚麼舉動算作阻街很不明確,因為抗議者們沒有佔用整個人行道,也沒有去接近過往行人。
美聯社在9月4日的報導中說,辯護律師挑戰法庭的判決,他說法輪功在中聯辦外的抗議是合法的,並沒有造成阻礙。報導引述法輪功學員的話說,判決表明中國政府的鎮壓已經延續到了香港。
美聯社在前一天的報導中說,法輪功在中國大陸被禁止,但在於1997年回歸中國的前英殖民地香港是合法的,香港依然在當地政府的管轄下享受著西方式的民主。但是,一些提倡民主的立法者和人權活動家認為香港的自由日益惡化。其中一名被指控的學員盧潔於星期二稱這次上訴是對香港的法制能否戰勝政治壓力的一次考驗。
香港明報9月4日報導,上訴人律師表示,中聯辦門外一段道路寬闊,學員靜坐事實上沒有造成阻礙,而學員當時正進行示威,權利受《基本法》保障,警方只能在有必要的情況下,才能作出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