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邦民事訴訟條例第5項規則的(b)條(2)款(A)項,只有當訴狀被送達被告時,該訴訟案才可進入下一步程序。
2002年12月13日,一份由法庭書記員簽發的中英文安排開庭時間的通知書,一封解釋該通知書的中英文信函,以及訴狀、傳票和准許原告用替代送達方式向被告送達法律文件的法庭令的副本,通過聯邦特快專遞,送交被告江在中國北京中南海的官方辦公室。上述文件於2002年12月18日下午3點33分在中南海的信郵地址由黃先生(T. Huang)當場正式簽收。
2003年1月13日法庭筆錄中的法官口頭令指示原告依據聯邦民事訴訟條例第5項規則的(b)條(2)款(A)項的規定,向被告送達缺席判決申請書(通過聯邦快遞公司送達,而不是用美國郵政)。2003年2月14日,聯邦快遞公司用特快件將原告缺席判決申請書的英文正本和中文翻譯各兩份送達至被告江在中國北京中南海的地址。聯邦快遞公司的一名代理親自遞送這些文件,中南海的黃先生(T. Huang )於2003年2月14日下午3點54分代表被告江接收文件並簽署收據。請見原告於2003年4月14日提交的送達證明,包括聯邦快遞公司提交的書面送達憑證和聯邦快遞公司的提貨單。
聯邦快遞(Fedex)成功遞送郵件的證明 | 原告律師Terri Marsh郵寄時聯邦快遞(Fedex)的回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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