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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李祥春醫生被非法監禁案看中國大陸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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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6月17日】美國公民李祥春醫生被大陸當局非法監禁,理由是李醫生試圖通過插播電視向大陸公眾披露法輪功學員遭受迫害的事實,大陸的法院稱李醫生的「試圖」觸犯了「中國法律」。那麼,「中國法律」到底是甚麼呢?

「中國法律」是大陸的獨裁者江澤民可以在1999年7月20日一夜之間綁架全國各地所有的法輪功義務聯絡人,並在其後的幾個月內在電視、報紙、電台上轟炸式的連續發表誹謗法輪功的言論。

「中國法律」是江××可以組建一個遍布各級政府、遍布全國各地的610辦公室系統,這個「辦公室」耗費大量的百姓血汗錢,所辦的唯一的「公務」就是迫害數以千萬計的信奉真善忍的百姓。610辦公室凌駕於法律之上,將他們判刑、勞教、關押,劫持在監獄、勞教所、洗腦班,以酷刑和謊言逼迫他們放棄信仰。

「中國法律」是派出所、看守所、拘留所、勞教所、監獄的警察可以任意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摧殘和虐殺,在四年之內將至少720位無辜的法輪功學員迫害致死,而沒有任何一個警察受到懲罰,沒有任何一個政府官員對此負責。很多警察甚至公開叫囂: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

「中國法律」是信仰法輪功的群眾依法到北京上訪,就被抓捕、毒打、遣返回地方繼續遭到迫害。法輪功學員在沒有說話渠道的情況下,向民眾散發法輪功被迫害的事實真相傳單,就會受到610人員和警察的綁架、酷刑逼供甚至活活打死,就會被判長達十幾年的徒刑。

於是,這樣的「中國法律」判李祥春醫生「有罪」。這樣的判決就如同一個搶劫犯判決大聲呼救的受害者犯了「大聲喧嘩」罪,這樣的判決就如同一個縱火犯判決打報警電話的受害者「濫用電話」罪,這樣的判決就如同一個殺人犯判決受害者家屬「報案喊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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