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刑事上訴書
上訴人:劉元英 女 漢族 1965年2月29日生,家住衡陽市珠暉區江東路3號406戶
上訴人:黃萍 女 漢族
本人因不服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2002)珠刑初字第151號刑事判決書而提出上訴,認為判決書上許多資料純屬捏造,所謂的證據很荒誕,是一起惡意誹謗上訴人的冤案,是對上訴人的陷害和心靈上的摧殘,故特提出上訴。
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一、 本人所發的傳單和標語並無其他惡意,而是告訴世人怎樣修心養性做好人,怎樣用真善忍去待人,難道這也有罪嗎?事實上我所散發的傳單和標語對社會構不成任何危害。
二、 該判決書上認定的許多「事實」很模糊,甚至不存在。
三、 該判決上很多的所謂「證據」都是辦案單位嚴刑逼供屈打成招的。他們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用威脅、哄騙、逼供等無恥的手段迫害上訴人,製造的所謂「證據」根本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四、 上訴人認為沒有任何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本人從小到大,一直是遵紀守法的好公民,沒有從事過任何觸犯刑法的事情。判決書上引用的第一條、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等對上訴人不適用,純屬亂扣帽子。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綜上所述,上訴人對該判決不服,特向貴院提出上訴,請明鑑。
此呈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黃萍
劉元英
200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