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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被洗腦」成「罪行」 公道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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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12月2日】大約半個多月前,我打電話到廣東省三水婦女勞教所查詢我妻子周雪菲何時被釋放。一警察告訴我:「她不轉化,還沒到放的時候。」我當時和他說道:「信仰自由是受憲法保護的。」之後,勞教所的警察不提為甚麼被關押,卻告訴我說:「繼續關押周雪菲,是因為她違反了勞教所的管理規定。」至於違反甚麼規定,他們也沒有詳細告訴我。我認為在3年的非法關押後,繼續關押她是非常令人無法接受的。

如果一個人打人、欺負別人或者犯了甚麼罪,你可以說她違反勞教所的管理規定,應該被加期。可是,對於我妻子來說,她從被關押在勞教所的一開始,就被其他犯人24小時夾控,並受到她們的虐待,她如何會違反勞教所的規定?

後來據我了解,以下這些行為被說成是違反勞教所的「規定」:
1. 如果你煉習法輪功,你違反勞教所的規定;
2. 如果你保存有法輪功的資料,你違反勞教所的規定;
3. 如果你拒絕參加使你放棄信仰的洗腦班,你違反勞教所的規定;
4. 如果在洗腦班,你說法輪大法好;或者,幹警要求你對反法輪功的宣傳材料寫出心得體會,而你保持沉默,你也被視為拒絕改造,被視為違反勞教所的規定;
5. 如果你告訴其他犯人你修煉的體會,你違反勞教所的規定;
6. 如果你拒絕生產出口的刺繡產品,你違反勞教所的規定(儘管中國政府一再承諾禁止出口勞教產品)。

勞教所的規定難道應該是教人背叛、強迫人說謊的嗎?如果是,制定這些「規定」的人是不是應該被勒令離職並承擔「危害社會穩定」和「反人類」的法律責任呢?如果是,勞教制度是不是應該立即被徹底廢除呢?!

事實上,「違反勞教所的規定」只是用於迫害那些拒絕被洗腦和拒絕放棄信仰的法輪功學員的一種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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