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華僑時報誹謗案終審以來幾個問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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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11月23日】經過兩年的聽證,在正法最後的最後階段,《華僑時報》誹謗大法、毒害眾生的案件進入了終審。自11月10日開庭以來,通過和同修們的交流,個人有以下幾點看法:

1、法庭上講真相的對像、形式和目的

在法庭上,除了大法弟子和我們的代表律師之外,法官及法庭工作人員可能是不了解真相的人。至於被告及其代表律師,他們存在相信和承認大法真相的問題,但是,不存在不知道大法真相的問題,因為在終審之前,他們接觸了太多的大法真相,包括大法書籍、大法真相材料和大法弟子。

作為證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我們大法弟子在法庭上只能陳述自己親身經歷的與案件有關的事情,作為法庭判案的依據。每個證人所講的,都是大法真相的一部份,但是不能像平常那樣全面講述自己了解的大法真相。我們是通過向法庭提供證據的人間形式,在這樣一個特殊的場合證實大法。如果不能儘量符合這種常人的狀態,會影響證實大法的效果。

至於說法庭上的聽眾能否通過大法弟子的作證而擺放好位置,那是他們自己的選擇,不應成為大法弟子的執著。尤其是對於被告及其辯護律師,我們不應把他們與其他眾生混同對待。我們面臨的是舊勢力千萬年的安排。我們對人的好的一面用善,對破壞人類的邪惡則要堅定地清除,清除邪惡的正念不能摻雜進因為對邪惡認識不足而產生的人心。

2、出庭作證的心態

我們在法庭上是講述大法的美好,揭露邪惡的罪惡。我們以前沒有想過會被被告律師詰問的情景,而這種詰問給我們的感覺,好像我們是被審問的對像似的。這是表象,不應該被其迷惑,而忘記正法人間大舞台的主角是誰。

問題是,常人的法律允許被告律師對證人任意提問,以便法庭獲得真實的證據。如果我們不能把這種變異的東西更正過來,或者不能把被告律師邪惡的念頭制止住,我們完全能夠做到的,就是把這種詰問當作堂堂正正的證實大法的機會,當成對方對事實真相的徵詢。

我們都完全明白,被告律師詰問證人的問題,尤其是把大法的片斷拿出來詰問證人,其用意的邪惡是明顯的,但是,如果我們完全不帶常人的觀念來看,如果我們對大法真的有深刻的理解和體悟,大法圓容不破的一面就能展現出來。事實上,有些證人的表現已經證明了這一點。從中也可以看出,我們自己在法上的提高,確實能夠消去邪惡誣蔑大法的因素,並清除在另外空間操控人、破壞人的邪惡生命。

順便一提,大法是圓容的,在常人這一層自然是能堂堂正正說得清的。大法是師父公開傳出的,大法的書籍和講法從來都是公開發行,多年來大家還可以從互聯網上免費下載。換句話說,大法沒有甚麼必須隱瞞的,想看的人都可以自由地去看,但是不修煉的人的確會有很多內容自己很難看懂,這也是事實。(這很正常,和小學生不可能突然一下就看懂分子生物學的教科書是類似的道理。假如一個小孩子受外來影響而對自己的專業產生了偏見,那麼作為一個成熟的分子生物學專家,自然要用孩子們都懂的表達方式通俗易懂地去講,才能讓小孩子放棄偏見、樹立正確的印象。注意,特殊場合只是建立正確印象即可,不需要當場使對方達到融會貫通的水平,因為那時要靠本人入門後慢慢虛心鑽研才能學通的。)如果對方因為不懂就不講理地橫加指責,甚至公然栽贓,那我們當然要嚴肅制止他,這不僅是為了維護大法的神聖威嚴,也是為了對方好,讓他少造業,不要下滑得太快。

4、不生歡喜心

多名大法弟子連續出庭作證,200多名大法弟子持續在法庭內外發正念,其結果的部份表現就是,法官越來越明白真相,被告律師的詰問越來越虛弱。但是這些並不能成為我們「鬆一口氣」的因素。我們就是要證實大法,不能對破壞大法的邪惡存在任何幻想,也絕對不能依靠常人能夠給我們實質的幫助。

法官明白了不少真相,這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她對真相理解的深度,也是有限的。她是一個常人,她的決定除了她個人的因素之外,主要取決於我們大法弟子是否把自己應該做的都做好了。

5、越到最後越是關鍵

被告作為證人還沒有出庭作證,這之後雙方律師將進行法庭辯論,最後法庭將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律師的辯論情況做出判決。

現階段,在大法弟子作證時,大部份時間是證人正面的陳述大法的美好並揭露邪惡;在被告律師詰問時,還可以利用一切機會證實大法。而在被告出庭作證時,根據法律的規定,被告將在被告律師的提示之下回答問題。鑑於被告一貫的邪惡表現,他的表現如何,不用想像,一定是歪曲事實,為其行為辯護。我們的律師對他的詰問,將為法庭提供極其重要的證據,給被告誹謗大法和煽動仇恨的事實曝光。但是,我們明白,要做好這一切,我們同樣不能依賴常人律師,雖然他已經非常深刻地了解了很多大法真相。大法弟子的正念正行,是詰問被告的效果的決定因素,也是清除邪惡因素的重要過程。

更重要的是,雙方辯論階段,表面上是兩個常人律師之間的辯論,事實上是正邪的較量。要把這個過程真正變成清除邪惡、救度眾生的現實,必然要求大法弟子在法庭內外全面地講清真相、清除邪惡。起決定作用的是大法弟子。

至於法庭判決,我們不執著於好結果本身,但是也不能對「不執著」產生執著。我們知道好的結果對於救度眾生的意義。

個人看法。不對之處,請指出。

[修煉人之間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個人當時修煉狀態中的認識,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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