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知道,無論憲法,還是國法乃至國際公約法都是當權人物定的。為何制定出這一條款,究其實質就是為私為己,給自己犯罪提前做個開脫。可想而知,這一條「公」與「不公」昭然若揭。
如果每一層的法律都如此制定下去,那可苦了平民了。為侯、為相、為首者可以為所欲為地犯罪,那麼這個世界將成為甚麼世界?還有甚麼真正的公正可言呢?
正法進程突飛猛進,全球正義法庭在大法弟子的推動下開始受理訴江案,江澤民的邪惡罪行被昭告天下。現在表面技術的焦點轉向江能否豁免問題。就此問題,我覺得修煉人應認清「國家元首豁免權」背後的因素。
舊勢力既然安排了它們要做的事,那麼「國家元首豁免權」是不是它們準備好的最後一根救命稻草呢?人權法既然是平等的,那麼總統犯罪為啥就可以豁免呢?這不是凌駕於法律之上了嗎?這不是給國家元首犯罪進行開脫和保護嗎?這一條款本身不就歪曲了人權法嗎?所以我認為根本問題不侷限在江澤民是否有國家元首無豁免權上,而是「國家元首豁免權」的本身就是變異的產物。
師父提醒我們說:「就差那麼一點兒」,這一點究竟差在哪?我覺得就在這裏。提出來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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