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靈活多樣的形式廣泛地對江進行道義人心法庭的公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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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7月12日】關於審判江××有一些思考,寫出來和大家交流,有不妥之處,歡迎指正。我記得基督教有這麼一個故事:

有一次,索羅門在祭祀中向上帝獻了大概是兩千隻羊,上帝看他這麼虔誠,在睡夢中就顯現出來,問他要甚麼。他不要名譽也不要錢財,他說,他想要智慧,從而能夠公正地斷案。上帝看他這麼善良,不僅賜予他智慧,也賜予他財富和榮耀。

索羅門祭祀剛一回來,正好有兩個女人為了爭一個孩子吵得不可開交。索羅門上座開始審案。兩個女人各帶一個孩子,在一塊睡覺,可醒來時發現一個孩子被不小心壓死了,兩人就爭著說活著的孩子是自己的孩子,無人可對證,僵持不下。索羅門有了上帝賜予的智慧,當機立斷:「這好辦。來人!把孩子拿刀劈成兩半,一人一半。」他這樣一說,其中一個女人高興得立即表示同意,奉承所羅門斷案公正。但另一個女人,卻著急起來,急忙阻止索羅門劈孩子,說「把孩子給她吧,我不爭了。」這時,索羅門已見分曉,這後一個女人定是孩子的真正母親,孩子應該是她的。前一個女人壓死了自己的孩子,卻又爭別人的孩子,還贊同劈死孩子,心懷惡念,應受到懲罰。

在中國古代文學名著《封神演義》裏還有「畫地為牢」的記載,說那時候,對有罪的人的懲罰,是在地上畫一個圈,不許他出圈,這就是那時的坐牢了,被懲罰的人就會一直呆在那兒。可見那時整體社會道德水準非常高,連犯了罪的人都這麼自覺、守信用。

在古代社會,有的國家法律只有一句話「殺人者償命,盜人財物者賠償」,沒有複雜的法條、法典,在案件審理中,由地方行政長官按照道德和正義的理念具體決斷。或重判或赦免,都取決於如何有利於維護道德,有利於使人棄惡從善。

這在現代人看來,沒有明確的法條,由地方長官個人說了算,好像不能保證公正。所以現代社會法律發展得越來越龐雜,每一種具體的違法行為都有有關的專門法律規定如何處罰,以避免法官人為的不公正因素。可是發展複雜的法律系統這個方法也不全是有利的,也有負面作用。現在有不少這樣的案例,僵化的引用法條使罪犯不能得到懲罰,有的律師不公正地引用法條也能為有罪人辯護使之逃脫懲罰。而且法律也是人定的,在有權力的人不公正的時候,他甚至可以操縱立法過程制定像香港23條這樣違背公正原則的惡法、歪法,以法律的名義迫害無辜,侵犯人權。

在具有健全的法律系統的情況下,具體的法律實施上,也還得由人,法官、陪審團、律師來做,在具體案件審理中,引用甚麼法律,公正與否都取決於執行人,這個因素永遠都不可避免。無論是古代的地方官斷案還是現代的法官依據法律斷案,都是通過有權威的人懲罰惡行來維護社會的道德和正義,如果這些有權威的人也道德敗壞了,那就甚麼辦法都不行了,即使制定再健全的法律也沒有用了。

另一方面,過細的法律系統也變異了正常的社會生活,比如,如果兩個要結婚的人先按照婚姻法分清財產責任,不能說這是正常的社會生活,過細的法律把人們的生活變的像牢籠一樣,舉手投足都要擔心是不是觸犯法律了,這完全違背了最初建立法律的目的。

所以法律本身是有很大侷限性的,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不在制定複雜的法律而在維護人的道德。我們追溯法律的起源,最初法律是把一些典型的案例裁決總結出來作為將來類似案件的參照依據,漸漸系統化權威化成為法律。法律是維護道德的手段,法律條款本身不是目的,維護道德和正義的準則才是目的。當人們過於強調依照法條時往往沒有發現,法律只能針對人的表現出來行為,排除了一切看人心的因素,這在很多時候是不利於維護公正的。比如上面談到的索羅門審斷的「二母爭子」一案如果按照現在的法律就將是死案,無法裁斷。現在人們看到上面講的索羅門斷案的故事都會覺得很不可思議了,其實那才是正確的人的社會狀態。在人類社會整體道德水準很高的時候,其實根本就不需要那麼多的法律,因為人們都自覺地遵守道德的規範。

到了現代社會,整體的道德水準已經很低下了,在社會各個領域,人與人之間都矛盾重重,法官、律師也在其中。人們對法律的運用越來越變異,越來越陷入法律條款和程序本身,而偏離了維護道德的最終宗旨。由於缺乏共同尊崇的標準,許多國際法形同虛設。人類道德標準的迷失才是這一切問題的根本原因。

回到審江這件事上,古代人斷案的故事使我們超越法律的形式看到了其道德和正義的實質,就不會執著於今天變異社會下的法律形式。許多常人聽說了我們起訴邪惡之首這事是不以為然的。他們認為不可能有用,不可能成。我想人的這種態度有兩方面原因。一是他不了解真相,如果他了解了真相,起碼他會認為邪惡之首應該受到懲罰;二是在現代法律體系的變異狀態和侷限下,人們也會這麼想。但人們不知道,我們大法弟子是當真的。我們都相信,邪惡之首遲早有一天要受到應有的懲罰,並且它受到懲罰的方式,要足以給未來人留下一個深刻的教訓。

現在我們是在走這個過程,現在具體的審江案件本身,也許法庭能形成正義的判決,也許不能,[這取決於大法弟子講真相的廣泛、深入、細緻程度。]但不管如何,案件的提交審理過程是我們揭露迫害,向人們講真相的媒介。當我們使人們都了解了真相時,當人們都在心中審定邪惡之首認為它有罪時,我們就已經達到了救度眾生的目的了。另一方面,世間的法律的制定和執行是人心中的道德和正義準則的形式化,如果我們從根本上通過講真相歸正了人心,人人都認定它有罪,表面人間的審判形式自然也能做成了。

我在一開始為審江案件整理真象材料時,包括了很多關於法律程序,訴訟進程的內容,後來發現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要人們知道邪惡之首的罪行,就可以得到救度。眼前,對邪惡之首在人間法律的法庭上暫時還沒有判它,但我們可以在道義法庭和人心法庭上判它。所以一些地方大法弟子們集會時搞的公審邪惡之首的的模擬法庭是非常好的形式,其實這就是道義和人心法庭的審判。

所以我們可以以靈活多樣的形式廣泛地進行這種道義法庭對邪惡之首的公審。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因地制宜,可繁可簡。簡單的,在街頭,我們可以列舉其罪行,輔以圖片說明,最後予以宣判;在大型集會上,我們可以以正式的訴狀、受害者證詞、由代表社會各界人士的大陪審團裁定,最後由審判官宣判。

當越來越多的地區和國家的人民認定它有罪時,當越來越多的政府認定它有罪時,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人民認定它有罪時,當越來越多的曾被它操縱的中國政府官員認定它有罪時,邪惡也就越來越沒有市場了,這已經是正法在人間推進了。

(載自圓明網,[ ]中為明慧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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