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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廣:群體滅絕罪確實存在 法輪功學員將據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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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10月11日】法國國際廣播電台華語節目10月9日晚對中國廣播的新聞報導:

比利時司法部門週四做出裁決,對幾名法輪功學員指控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犯下反人類罪、集體滅絕罪和迫害罪的訴訟不予受理。

比利時檢察院的發言人說:「原告提出的遭受警察逮捕後毒打和迫害的事實滿足了一項有關屠殺的新法律所規定的條件,但不構成反人類罪。」

法輪功學員指控江澤民從1999年6月以來領導發動了一系列旨在消滅法輪功的活動。在比利時向檢察院指控江澤民的法輪功學員,除了一名為比利時學員外,另外五名都是中國人,或者原籍中國人,他們分別來自比利時、澳大利亞、愛爾蘭和美國。針對比利時司法部門的判決,本台記者採訪了歐洲法輪大法信息中心發言人張建平,他說:

「據我所了解的情況,檢察院的主要理由是因為兩個主要的原告--在比利時生活的法輪功學員,他們個人的遭遇沒有像指控的江澤民所犯的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酷刑罪這麼嚴重。就這個事情我想談三點。

「第一點,幾千萬在中國的法輪功學員遭受的各種各樣的迫害,從謀殺到酷刑,到精神病院裏的折磨,到無理的長期監禁,強迫的洗腦,甚至他們的親朋好友都受到各種生活、學習、工作上的壓力,[涉及了數億人]。就是說在中國對法輪功學員的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反人類罪是確確實實存在的,而且規模是相當的大。

「第二點我想說,法律真正的責任、它的角色是維護社會的公正、正義、大的正義。當然有些司法界人士要看法律條文,我覺得這是一種矛盾,一種衝突,也是一種遺憾,因為法律的角色最終是維護我們社會的正義的。

第三點,基於以上兩點,我想比利時的法輪功學員他們會根據所在國的具體情況向有關部門要求重新考慮這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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