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美聯社:在香港被定罪的法輪功學員說罰款金額應被退回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2年8月27日】美聯社8月25日香港報導,星期一,一名在香港首宗針對法輪功學員的刑事起訴案件中被定罪的學員說,替被告支付罰款的神秘人士應該立即獲得退款。

報導引用盧潔(音譯)的話說:「我們沒有付款」。她因為參加3月14日在中聯辦外的抗議活動而於本月初被定多項罪名。

盧在電話裏說:「我們不知道是誰為我們付的款,但我們不接受,因為我們根本沒有做錯。這不是一個正常的審判。這是一場政治迫害」。

報導說法官黃汝榮判定包括4名瑞士人,1名新西蘭人和11名香港人在內的16名法輪功學員有罪,並處以2萬9千3百港幣(合美元三千七百五十六元)的罰款。沒有人被判監禁。

法輪功學員正在對裁決進行上訴。他們說他們不會支付罰款,因為他們視此做法為承認有罪。

當被告錯過交付罰款期限後,法官便開始準備拘捕令,法輪功學員說那時有一位不知名人士出面繳付了所有罰金。

香港法庭確認是一名婦女支付了罰金,但官方並不清楚她的身份。

法輪功發言人簡鴻章估計有可能是一名不想讓法輪功學員繼續受到麻煩的法輪功支持者。

報導引用盧的話說法輪功學員已經準備去法院重申對他們的逮捕和審判是不當的,並提出罰金必須退回。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