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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沃啟冀法輪功上訴維護港人權益 簡鴻章:堅決上訴直至學員獲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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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8月15日】香港16日凌晨消息- 十六名瑞士及香港法輪功學員在中央駐港聯絡辦事處(簡稱中聯辦)門外請願靜坐,被控阻街、襲警等案件,香港時間昨天(8月15日)宣判,法官罕有地裁定七項罪名全部成立,但無需監禁,只需要繳交罰款三百至一千元不等。到庭聽審的人權人士「女長毛」雷玉蓮聞判離開法庭前,高叫「法輪功無罪!」。香港法輪功發言人簡鴻章指,對法庭「顛倒是非」的判決感到震驚,稱會上訴還學員清白。香港人權監察羅沃啟指出,法庭判法輪功學員阻街是為了挽留中國領導人的面子,他建議學員上訴,他會將此案提報聯合國,控訴香港政府侵犯人權。

昨天(8/15)上午九時許,還未開庭,已有大批關注香港回歸五年後人權、自由狀況的香港及外國電子或文字媒體攝影記者守候在西區裁判法院門外,文字記者則在第二號法庭門外等候進入。關注這宗案件的還有人權人士「女長毛」雷玉蓮及「四五行動」成員古思堯,但古思堯並沒有進入法庭內聽審。

簡鴻章:被審判的人應該是江澤民

香港法輪功發言人簡鴻章表示,對法庭的判決感到震驚和沉痛,這是顛倒是非的判決,即使控方的證供有疑點,但法官接受控方所有的片面證供,但全面否定或迴避、甚至隻字不提辯方的有力證據。他說,這件事件的罪魁禍首是江澤民,被審判的人應該是江澤民,十六個學員去和平請願,是為了阻止江澤民集團對國內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和殘殺,是為了挽救無辜的生命。

簡鴻章表示,今次法輪功學員和平請願被拘捕、起訴繼而定罪,又一次證明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迫害已伸延至香港,利用香港當局某些人例如警察,對香港的人權、法治進行嚴重的傷害,甚至扼殺,嚴重損害香港的「一國兩制」和未來。

簡鴻章表示,法庭是在不公正的基礎下審理這宗案件,不過,他相信香港的法庭最終會有一個公正的處理。如果不去糾正這個初審的錯誤,一定會傷害到香港人對法庭司法獨立的信心。我們會堅決上訴,直至學員得到清白為止。

羅沃啟:這是一場政治審訊

對法輪功學員和平請願行動被推上法庭,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表示,這是一場政治審訊。至於法庭上所說的「阻街」罪名,觀乎警方在拘捕請願人士後數天,仍用鐵馬封鎖中聯辦前門對出的行人道,阻礙行人出入,足以證明警方關心的並不是「阻街」,而是怎樣為中國領導人挽留面子。如果在香港一次十多人的請願活動,只佔一條三十尺闊、一百多尺長的路面的一小部份,且在馬路的旁邊,若這種請願活動都構成阻街而被檢控的話,那就看不到任何示威可以在香港的任何公共空間合法地進行。警察只能在一個很強的理由下,去命令請願人士到別的地方進行和平請願行動。

羅沃啟指出,第二個重要問題是,如果我們的法庭對這些權利採取這樣狹窄的解釋,對於香港的任何人、任何團體、任何受怨的人想去請願去表達自己都很困難;法庭並沒有尊重香港市民示威請願與和平集會的權利。他希望有關被告能夠提出上訴,從而維護到香港市民的人權。

羅沃啟表示,他們會將此案以及回歸以來比較大的案件,如《財富》論壇期間警察處理示威請願人士的安排,又如用胡椒噴霧對付學生的事件,輯成《意見及表達自由特別報告員》報告,提報給聯合國,控訴香港政府侵犯人權。

瑞士駐港領事:會繼續跟進

瑞士駐港領事Anne Gretzimmermann表示,對法庭的裁判感到意外,表達自由是很重要的,這宗審訊比預期時間長,若法輪功學員有進一步行動,她會繼續跟進。

判決完畢,十六名法輪功學員在裁判法院外展示寫著「強烈抗議江澤民脅迫港府,迫害與誣告法輪功學員」及「法輪大法好」橫額,以及她們於今年三月十四日當天在中聯辦門外和平請願靜坐,被警察連拉帶扯地粗暴抬走的照片。學員一步出裁判法院,記者便簇擁上前採訪及拍攝。

其中一名被告學員劉慧卿表示,對於今次判決感到荒謬和覺得很失望,法官一面倒相信警方的證供,阿諛奉承警方的暴力,還說這就是「仁慈」,然後指著警察粗暴對待學員的照片說:「難道這就叫做仁慈?」

在場警員:法官判決明顯不公正

警方出動近二十名警員在西區裁判法院維持秩序,在場一名不願透露姓的幫辦向記者表示,「警方(口繫)收緊(口左)。他覺得法官判得「很愚蠢」,因為全部法輪功學員罪名成立,很明顯是有(口野)(意即有不公正的地方)。

「女長毛」:法輪功無罪!

「女長毛」得悉法輪功學員的罪名成立,在離開法庭前,高叫「法輪功無罪!」她後來向記者表示,她聽到判決就感到「十分火滾」,法輪功學員這樣請願都算阻街,那麼她是否以後都不可以示威。

「女長毛」說,她看過當天電視台播放警察拉法輪功學員的情況,但法官竟然說「真、善、忍」的是警察,而不是法輪功,這才是恐怖。

一名老伯伯經過現場,走向法輪功學員面前表示支持學員並相信他們,他說:「江澤民獨裁沒有好下場」。

七項罪名成立罰款二萬九千三

十六名法輪功學員被控罪名及罰款額分別是,第一條控罪「行為阻街」,每人一千元,合共一萬六千元;第二條控罪「物件阻街」,每人三百元,合共四千八百元;第三條「阻察辦公」,共九人,每人五百元,合共四千五百元;第四至七條「襲警」,第五被告盧潔罰一千元,第十被告劉玉玲二千元。全部分罰合共二萬九千三百元。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8/17/25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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