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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輪功修煉者控告中國國家機構進行詐騙腐敗組織集團犯罪的訴訟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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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5月26日】點擊此處下載訴狀詳細全文,以下為訴訟狀摘要:

哥倫比亞特區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


原告(略)

控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部
東長安街14號
北京100741,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東長安街14號
北京100741,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電視台
復興路11路
北京100856, 中國

接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協助外事司,中國中央辦公廳
朝陽區,朝外,南河沿,26號
北京 100020,中華人民共和國

譚天星
中國大使館
康涅狄格路西北2300號
華盛頓特區, 20008

不具名流氓
中國大使館轉交
康涅狄格路西北2300號
華盛頓特區, 20008

不具名領事先生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芝加哥總領事館
西伊利街100號
芝加哥,伊利諾依斯州 60610

不具名流氓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芝加哥總領事館轉交
西伊利街100號
芝加哥,伊利諾依斯州 60610

亞利山大•胡先生
大芝加哥美籍華裔協會
西阿徹爾街2108號B室
芝加哥,伊利諾依斯州 60616

不具名領事先生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紐約總領事館
12街520號
紐約,紐約州 10036

不具名流氓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紐約總領事館轉交
12街520號
紐約,紐約州10036

不具名領事先生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舊金山總領事館
拉谷納街1450號
舊金山,加利福尼亞州 94115

不具名流氓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舊金山總領事館轉交
拉谷納街1450號
舊金山,加利福尼亞州 94115

蘭立俊先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洛杉磯總領事館
沙透地443號
洛杉磯,加利福尼亞州 90020

薛賓先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洛杉磯總領事館
沙透地443號
洛杉磯,加利福尼亞州 90020

不具名流氓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洛杉磯總領事館轉交
沙透地443號
洛杉磯,加利福尼亞州 90020

中國電視公司
東科羅拉多大道234號, 520室
帕薩蒂納,加利福尼亞州 91101

康維真特媒體系統公司
彼得蒙特路,東北3490號
亞特蘭大,喬治亞州 30305

被告


控告(被告)通過詐騙腐敗組織集團犯罪,剝奪本狀所述權利與特權的民事合謀犯罪,協助並唆使民事合謀犯罪,侵犯隱私權,誣蔑誹謗,干擾現有和預期的商業合同契約關係,違反合同,直接觸犯、協助並唆使觸犯哥倫比亞特區法律所禁止的涉及歧視犯罪的手段剝奪(原告)憲法權利與特權的訴狀

本訴訟控告中國的三個國家機構,即中國國家安全部和公安部[以下簡稱「兩部」]和中國中央電視台,其在與本案有關的時間內始終作為國家機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擁有、控制及作為其國家機器並在美國國土上運作;控告受「兩部」僱用的一些個人;控告中國的使(領)館內某些官員;控告一些不具名的地痞流氓;並控告某些國有的或私有的經營實體。本訴訟旨在制止由被告人在美國發動的一場仍在進行中的暴力的犯罪運動,旨在剝奪和削弱作為法輪功修煉者的原告人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各原告人均希望:在他們繼續進行以真善忍為基礎的修煉中,能自由地和平集會,在自己家中有安全感,在與朋友交談時不必擔心談話內容被偷錄,能自由地爭取商務和被雇佣的權益,能在其它日常生活活動中不受武力威脅,不受身體傷害甚至暗殺的恐嚇。

在此,本訴訟的原告們通過他們的律師對被告們控告如下:

司法管轄權與審判地

1. 本訴訟依據1871年民權法案,其具體列於美國法典第42卷第1985(3)節,並依據反詐騙腐敗組織法案,其具體內容列於美國法典第18卷第1961至第1968節,要求請求法院下達禁止令,並請求宣告性司法補救,並要求(被告)以金錢賠償原告方所受到的各種傷害,其中包括原告方應享有的被剝奪的權利與特權,這些權利與特權受美國憲法,美國法律,及亞立桑那州,加利福尼亞州,馬裏蘭州,華盛頓特區,弗吉尼亞州,紐約州,伊裏諾依斯州,賓西法尼亞州,馬塞諸塞州,猶他州和華盛頓州的法律保護。本法院依據美國法典第28卷第1330(a),1343(a),1351和1367節而具有司法管轄權。依據美國法典第28卷第1332節,對被告所被控告的第九、第十和第十一條訴訟事由,擁有多州司法管轄權。

2. 根據美國法典第28卷第1367(a)節所述的同一案件或同一爭論原則,本法院有補充或附加的司法管轄權來審判訴訟中的相關控告。此處的相關控告指依據州法,包括根據哥倫比亞特區法典第28卷第3701至3704節所規定的「涉及歧視的犯罪」法律,對諸被告個人合夥圖謀並事實上剝奪原告方的基本權利與基本特權的指控。

3.聯邦法院對案件本身的司法管轄權的根據是載於美國法典第28卷第1602至1611節,特別是第1605(a)(2)節所規定的「外國主權豁免法案」所載明之(外國主權豁免主體之)「商務活動」例外條款,該項例外條款將適用於在本案中列為被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國家機構。中國及被告兩部已經和正在從事多項基於美國的商務活動,正是由這些商務活動促成了詐騙腐敗組織和民事侵權犯罪以及本狀所訴的違反各項法案的犯罪。附後的附件A列舉了此種商務活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其被告兩部及被告個人還在美國境外從事了各種商務活動;依據外國主權豁免法案,見美國法典第28卷1605(a)(2)節,這些商務活動在美國境內有「直接影響」。附後的附件B具體列舉了此種商務活動。

5. 本法院具有對本案案因的司法管轄權的另一個依據,是外國主權豁免法下民事侵權行為之例外規定。見外國主權豁免法案,美國法典第28卷第1605(a)(5)節。包含在外國主權豁免法案中的民事侵權行為例外,允許針對由非「酌情行事職能」而導致的(人身)傷害與財產損失提出控告。

6. 根據美國法典第28卷第1391節,審判地在此司法管轄區是合理的,此訴訟控告的諸多事件發生於此司法管轄區,而中國的使館,被告「兩部」的人員駐於此地。這些人員徵集、指揮、提供財物補償、並直接參與了被指控的團夥犯罪活動和被指控的民事合謀行為。其中以哥倫比亞特區為基地的人員,與以紐約、芝加哥、洛杉磯和舊金山為基地的人員一起,力求而且事實上剝奪與削減了原告方作為美國公民,或作為美國的合法永久居民,或作為合法來訪的中國公民而理應享有的基本權利與特權。根據反詐騙腐敗組織法案第1965(b) 節「司法公正」的目的,要求把所有在詐騙腐敗組織訴訟理由內被指控的被告人帶上法庭。


原告方

7. 一名居住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原告:金有明(中國公民)。
8. 十名居住在馬裏蘭州的原告:聶森和聶玉竹(美國公民),陶麗莎(美國公民),丁力(中國公民),不署名女原告1號(中國公民),吳若年(中國公民),王培(來自中國的美國永久居民),周祖文(來自中國的美國永久居民),於建梅(來自中國的美國永久居民),鄭浩然(中國公民)。
9. 五名居住在弗吉尼亞州的原告:婉勒提娜布蘭司伯格(美國公民),范林莎(美國公民),葛敏(美國公民),史偉(來自中國的美國永久居民),張海連(中國公民)。
10. 七名居住在紐約州的原告:張而平(美國公民),蓋爾﹒瑞克林(美國公民),趙衍紅(美國公民),馮雪梅(中國公民),易蓉(來自中國的美國永久居民),翟明(中國公民),林慧玲(美國公民), 及法輪功之友(美國稅法典第501(c)(3)節非營利社團,紐約州的社團法人)
11. 兩名居住在新澤西州的原告:徐春馬丁(美國公民)和蘇姍布拉格(美國公民)。
12. 兩名居住在賓西法尼亞州的原告:馬蘇顧德魯思基(美國公民)和埃梅麗﹒顧德魯思基(美國公民)。
13. 一名居住在馬塞諸塞州的原告:何海英(中國公民)。
14. 四名居住在伊利諾依斯州的原告:方霖(中國公民),林瞻同(中國公民),陸豐(中國公民),楊森(中國公民)。
15. 一名居住在北卡羅來州的原告:艾偉斯維特德(美國公民)。
16. 兩名居住在猶他州的原告:梅生陽(來自中國的美國永久居民)。
17. 一名居住在亞利桑拿州的原告:何廣軍(中國公民)。
18. 一名居住在克洛拉多州的原告:曲征(來自中國的美國永久居民)。
19. 一名居住在內華達州的原告:黃玉華(美國公民)。
20. 三名居住在德克薩斯州的原告:王永生(中國公民),魏金霞(中國公民),及鄭武(中國公民))。
21. 一名原居住在弗羅理達州的原告:崔福雙(中國公民)。
22. 九名居住在加利福尼亞州的原告:瑪格利特﹒張(美國公民),艾倫﹒黃(美國公民),約翰李(美國公民),馬有志(美國公民),潘軍(來自中國的美國永久居民),王志英(美國公民),麗莎﹒溫竇(美國公民),及解曉曉(中國公民)。


被告方


23.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與國安部是中國的實體,用以進行國內和國際的,公開和隱蔽的對中國人的監督,並在中國境內境外從事各種犯罪活動。

24. 1999年6月,中國公安部與中國國安部(被告兩部)接到來自中國領導人的指派任務,包括來自國家主席江澤民和國務委員羅幹的指派,要在中國以及海外根除法輪功,通過設立「610」辦公室來完成此任務。

25. 位於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中國大使館儘管不在被告之列,它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美國的聲音與官方代表,也是個受「詐騙行為」所害的「詐騙腐敗組織」「團體」。從1999年中後期開始,被告兩部滲透了大使館,指使和利用使館內的人員,調整了使館的使命來協調和進行一場暴力打壓並恐嚇本案原告的違法活動。此處所指的在美國國土上的「詐騙行為」在本起訴書中有更全面陳述。

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時還設有位於芝加哥、紐約、舊金山、洛杉磯和休斯頓的領事館。從1999年中後期開始,被告兩部進行了類似的滲透,同樣地指使和利用各領事館內的人員來協調和進行一場暴力打壓並恐嚇本案原告的違法活動。此處的「詐騙行為」是指在美國國土上進行的違法活動。

27. 被告譚天星,在所有與此有關的時間裏,是大使館內的領事官員,受國安部和公安部所雇佣或所指揮,與被告不具名流氓一起唆使協助那些在哥倫比亞特區、在弗吉尼亞州、和在馬裏蘭州進行的涉及偏見的犯罪活動。本訴訟書中對此有更詳細的陳述。

28. 被告不具名流氓,在所有與此有關的時間裏,被中國政府或被告兩部用金錢收買,或被它們以保證現金酬謝,保證與中國的實體的商業聯繫或商業合同為好處,組織參與那些在哥倫比亞特區、在弗吉尼亞州和在馬裏蘭州的涉及偏見的犯罪活動,本訴訟書中有更詳細的陳述。

29. 被告不具名領事1號、2號、3號,在所有與此有關的時間裏,分別是芝加哥領事館、紐約領事館、和舊金山領事館的領事官員,受國安部和公安部所雇佣或所指揮,並與被告不具名流氓1號、2號、3號一起唆使協助那些在以上各都市地區的涉及偏見的犯罪。本訴訟書中對此有更詳細的陳述。

30. 被告不具名流氓1號、2號、3號、和4號,在所有與此有關的時間裏,被中國或被告兩部用金錢收買,或被它們以保證現金酬謝,保證與中國的實體的商業聯繫或商業合同為好處,組織參與那些在芝加哥、在紐約、和舊金山、和在洛杉磯的涉及偏見的犯罪活動,本訴訟書中對此有更詳細的陳述。

31. 被告亞力山大•胡,在所有與此有關的時間裏,是大芝加哥地區美籍華人聯合會的負責人,與被告不具名領事1號一起唆使協助那些在大芝加哥地區的涉及偏見的犯罪。本訴訟書中對此有更詳細的陳述。

32. 被告胡與不具名流氓1號,在所有與此有關的時間裏,被中國或被告兩部用金錢收買,或被它們以保證現金酬謝、保證與中國的實體的商業聯繫或商業合同為好處而收買,來組織參與那些在芝加哥的偏見性犯罪活動,本訴訟書中有更詳細的陳述。

33. 被告蘭立俊和薛賓,在所有與此有關的時間裏,是洛杉磯的領事官員,受國安部和公安部所雇佣或所指揮,與被告不具名流氓4號一起唆使協助那些在大洛杉磯地區以及在亞利桑那州和克羅拉多州的涉及偏見的犯罪活動。本訴訟書中對此有更詳細的陳述。

34. 被告中國中央電視台是中國國家級電視廣播的唯一實體。通過製造傳播各種「仇恨犯罪」節目,從而在美國國土上煽起和鼓動針對本案原告人的歧視的犯罪活動,中國中央電視台在被告兩部的旨在暴力打壓威脅原告人的違法活動中充當了關鍵角色。

35. 被告中國電視公司是一個在加利福尼亞州註冊的企業法人,是中國中央電視台在美國的分支機構。中國中央電視台與中國電視公司一起控制了所有來自於中國的電視節目的製作和國際銷售分配。

36. 被告康維真特媒體系統公司是在亞特蘭大註冊的企業法人,業務包括通過上傳到泛美衛星的網絡而提供並出租國際寬帶節目時間。

37. 借助中國提供給泛美衛星公司的節目權和康維真特公司的上傳到泛美衛星的網絡業務,康維真特公司有能力向全美國傳送電視節目,並且確實在進行此項活動,它服務於至少五大美國主要城市[華盛頓特區、芝加哥、洛杉磯、舊金山和紐約]。這五大城市中有相當數量的中國人和美籍華人組成了電視節目的「定向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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