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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來就沒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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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4月26日】3月5日,長春有線電視網插播了50分鐘的法輪功真相節目,在大陸引起震動。這不僅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近三年中是最重大的事件之一,在中共統治大陸五十多年中也是沒有先例的。

此次長春事件,獨裁者自是暴跳如雷。不過也有苦說不出。大張旗鼓的批判吧,一則顯得自己無能,二則恐怕全國人民學了樣;不說吧,豈不是認輸?大概是一直拿不定主意該怎樣公開處理此事,事件發生一個多月後,4月17日,新華網才有了一篇報導,含含糊糊的說甚麼「吉林警方日前破獲破壞有線電視網絡、非法宣揚案件」。奇怪的是,早在兩個多星期前,即4月1日,中新網就已經報導了這一事件。新華網的新聞成了舊聞。

新華網的文章首先談到了事件的發生,不過從這兒你別想得到任何關於事件本身的消息。全部內容是長春市城區和松原市前郭縣電視用戶的電視信號中斷,屏幕上出現有關法輪功的圖象。我們現在都知道,當時播放的兩部錄像之一是「自焚真相」。這部片子是將央視第一版「自焚片」用慢鏡頭放一遍,再提醒觀眾注意裏面的一些細節,比如說劉春玲是怎樣被猛擊後腦而死。怎麼同樣的片子用慢鏡頭放一遍就變成非法宣揚了呢?難道說央視第一版「自焚片」本身就是非法的?

中新網4月1日那篇語無倫次的文章在寫了一通讓人看得一頭霧水的胡話後,說這些法輪功學員「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干擾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我倒要向中新網請教,以下行為算不算「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干擾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把刑事犯釋放以便騰空監獄關押無辜的法輪功學員;殺人放火都不管,就抓法輪功;車站碼頭設關卡逼旅客罵人,不罵就抓;強迫全國人民包括中小學生搞百萬人簽名反法輪功,不簽不讓過關;警察地痞流氓接管天安門廣場,任意盤問搜查遊客;各地大搜捕,搞得雞飛狗跳的,比當年鬼子進村鬧得還邪呼。

中新網的文章接著又說這些法輪功學員「猖狂進行法輪功宣傳煽動活動」。能不能具體說說他們都幹了些甚麼呢?想必沒有一家江澤民喉舌有膽量說出這是播放天安門廣場自焚真相片!

中新網的文章最後說法輪功學員「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必將受到國家法律的嚴厲制裁」云云。誰給了中新網資格判定誰觸犯了刑法,誰該受法律制裁?這種凌駕於憲法、法律之上的行為倒是一定會受到審判的。

但好像自己的信心還不夠,需要搬出「群眾」來幫忙,新華網煞有介事的報導說,「有關部門和警方不斷接到大量群眾舉報」「當地群眾還紛紛向新聞媒體控訴」。海外喉舌也有指責法輪功這樣做侵犯了電視台、廣告商和電視觀眾的合法權益。姑且不論江澤民在迫害法輪功或者其他任何民間團體時有沒有法律可言,中國媒體的讀者觀眾有沒有權益倒是個非常有趣的問題。

1999年7月迫害開始,每天24小時,中國大陸所有的電視台不停的播放詆毀法輪功的節目。有的地區有的時候所有的頻道都在播放同樣的誹謗節目,觀眾連切換看其它節目的選擇權都沒有,這難道不是侵犯了電視觀眾的權利?有線電視網可是要付費的。江澤民政府有甚麼權利強迫觀眾花錢去看它的宣傳?難道由央視播放「自焚片」是「尊重」了觀眾的權利而由法輪功播放同樣片子的慢鏡頭就是「侵犯」了觀眾的權利?衛星受控制,小耳朵被強行拆除,剩下的幾個政府頻道選和不選差不了多少。民眾從來就沒真正有過的自由選擇節目觀看的權利,如何能被法輪功侵犯得了?

中國人曾經不僅必須學習中央的紅頭文件,也必須學習各種各樣刊登在人民日報、紅旗雜誌上的社論和評論員文章。報紙嘛,愛看不看的,非得逼著人學習表態。長期如此,人們已經習慣於被逼著學習報紙和表態,根本忘記了我們其實是有權選擇不學習甚麼「三講三代表」的。同樣,人們已經習慣到了從不抱怨自己作為讀者觀眾的權益被侵犯了。而這,只能說明我們的各種基本權益被官方侵犯得太久太過而變得麻木不仁了。為此,該受譴責的不正是獨裁者自己嗎?有人說中國比原來好多了,到底在進步。不錯,是有進步,世界前進一百步中國只用三寸金蓮按照獨裁者和貪官污吏的需要挪三步,其中的八九成好處還都讓當官的佔盡了。難道偉大的中華民族只配享受這樣的「進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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