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莎說,特區政府所公布的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諮詢文件並不是一個非常好的文件,其中有很大的漏洞,有很多矛盾的地方,如果這項文件作為立法的基礎的話,最終將可能將人民置於警察國度裏。她認為,如果這項立法獲得通過將是對民主的一個重大打擊。[約翰內斯堡原則]顧問團召集人蘇莎認為,香港特區就二十三條自行立法時候應該參照約翰內斯堡原則以保障香港的人權自由和資訊流通。
約翰內斯堡原則
香港保安局長葉劉淑儀12月4號會見了蘇莎之後表示,特區政府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會充份保障人權。他說,特區政府對國家安全的定義符合國際人權公約,而約翰內斯堡原則在全球仍然沒有任何國家採納。約翰內斯堡原則是由三十多名國際法律學者、人權法專家、法官和律師在1995年確立。根據該原則的第六項原則,一個國家的政府只有在某些情況之下才能以威脅國家安全的理由對發表自由言論者施以刑罰。這些情況包括:該言論旨在煽動即時暴力行為,或者是該項言論有可能煽動即時暴力行為,另外就是發表的言論和可能導致的這種暴力行為之間有直接聯繫。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表示,香港特區政府之所以不採取約翰內斯堡原則的原因是因為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中的許多建議違反約翰內斯堡原則。他說:「如果我們政府把很多方面的建議跟約翰內斯堡原則作一個比較的話,不難發覺我們現在政府提出的建議在很多方面抵觸這些原則,所以香港政府才刻意說不太願意接受這個原則。」
媒體報導將受限制
羅沃啟舉例說,如果一份刊物有煽動性,任何持有這樣的刊物或散布這樣的刊物本身沒有牽涉到暴力行為,如果把這些也列入刑罰的範圍基本上就違反了約翰內斯堡原則。這位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擔心香港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自行立法會阻礙資訊流通。他說,香港並沒有陽光法律的條例,只有一些政府行政上的準則,這些準則是一項行政安排而不是法律上的權利。羅沃啟說,二十三條諮詢文件安排裏面很清楚地說任何人如果非法披露沒有得到政府准許披露的資料就犯有刑事罪。
羅沃啟說,報刊雜誌從一些學者專家了解到某些政府的資料,然後加以披露,這些報刊雜誌很難知道這些資料是不是得到批准才公布的。他說:「如果報導了那些資料的話,很可能就犯了刑事罪行。他們如果在這樣的法律規定之下,他們當然其中一個最好的做法就是不要去報這些敏感資料了。」
羅沃啟認為,在這種情況之下,對香港公眾的知情權有很大的威脅,一些很重要的事情,香港特區政府會把它解釋成為機密而不同意披露,公眾的知情權便會受到很大的損害,特別是那些暴露了政府犯罪以及其它和醜聞有關的資料。香港人權監察建議訂立陽光法律,讓公眾從傳媒獲得資料,讓資訊得以流通。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12/8/294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