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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媒體關於23條立法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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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12月24日】
  • 明報:人權監察批評23條立法短視

  • 蘋果日報:近七成市民反對23條

  • 蘋論:迴避市民憂慮才是非理性

  • 蘋論:保障公民自由人人有責

  • 蘋果日報李怡專欄:何來此問

  • 明報:人權監察批評23條立法短視

    明報2002年12月24日報導,國際人權組織人權監察向行政長官董建華發出公開信,關注基本法23條立法問題,認為有違國際人權標準。

    人權監察批評,香港政府現在為基本法23條立法是短視的做法,會危害香港的自由。

    這個組織又批評,中國大陸經常用類似的法例打壓新聞工作者、勞工活躍分子、互聯網業者和學術界人士。

    人權監察特別憂慮23條立法對新聞自由的影響,認為必須讓新聞工作者自由地報導與公眾利益有關的新聞。組織認為有新聞自由,才能有效地保護其他權利。

    公開信又提到,1984年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訂明香港享有新聞自由、宗教自由和結社自由。而中國亦曾保證香港會五十年不變。倘若落實[23條]有關條例,將為港人帶來嚴重後果,亦會損害中國的國際聲譽。


    蘋果日報:近七成市民反對23條

    蘋果日報12月24日訊,在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期結束前夕,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調查顯示,接近七成市民反對政府現時就二十三條立法(圖);近八成建議政府,應延長諮詢期或者進行第二輪諮詢。調查又指,近七成被訪者認為,二十三條爭拗已引起嚴重社會分化;六成擔心情況會惡化。逾五成半不接受諮詢文件建議,認為建議不清晰、陷阱處處和損害人權自由;近七成則對政府的保證無信心。

    另外,調查指特首董建華最新民望跌至只得四十七分,再創歷史新低。


    蘋論:迴避市民憂慮才是非理性

    蘋果日報2002年12月24日刊登評論文章說,自從愈來愈多團體、市民公開表示反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公開表達對二十三條立法的憂慮後,特區政府官員以及為立法護航的政客便常把「理性」這個概念掛在嘴邊,不住的批評反對立法的團體、反對立法的市民「情緒化」及「非理性」,又指上街表達意見的做法不能促進理性討論,彷彿他們成了「理性」的守護者及代言人。

    質疑立法合理

    但實際上他們只是想透過玩弄文字遊戲來迴避反對的意見,來低貶反對的意見,因為當反對的意見被說成是「非理性」後,政府自然毋須理會,更不需接納。

    我們認為,政府迴避反對的意見,迴避市民提出的憂慮,才是情緒化及非理性的做法。

    正如我們一再強調,理性討論二十三條立法並不意味公眾只能就政府提出的建議作討論,也不意味公眾只能對政府的建議作修修補補而不能作出全盤的質疑或否定。應該看到,香港回歸五年多以來跟內地的關係不斷加強、跟內地的了解及互信也在不斷提升;在這樣的情況下,市民質疑是否有必要就二十三條立法不是很合理嗎?

    此外,香港並沒有一套民主政制制衡政府的權力,法院又受制於人大釋法這樣的「尚方寶劍」,未必能有效保障市民的權利及自由。在這樣的情況下,市民要求在香港引入全面民主政制、引入更多對市民權利及自由的保障後才立法不是合理得很嗎?

    更何況《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關乎市民最基本的人權與自由、關乎香港的獨特生活方式能否保存、關乎香港經濟的長遠競爭力。像這樣重要的問題,市民要求政府多聽意見、多作諮詢,並以白紙草案形式諮詢市民不是合情合理得很嗎?

    政府掩耳不聽

    儘管市民提出的憂慮及質疑這樣合情合理,特區政府卻像聽不到一樣,由始而終不願解釋為何不能延遲立法、為何不能待全面民主化後才立法、為何不能推出白紙草案諮詢公眾,只是不斷強調政府會就建議繼續諮詢公眾。像這樣對市民憂慮左閃右避、掩耳不聽的態度,才是非理性的表現。現在政府反過來指提出異議的團體及市民非理性,只是賊喊捉賊混淆視聽的伎倆罷了。


    蘋論:保障公民自由人人有責

    蘋果日報2002年12月23日刊登評論說,因《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問題,昨天再有數以萬計的市民參與大型的政治集會,不過這一次集會的目標是支持立法的。我們雖然不贊成在現時缺乏足夠保障、缺乏足夠制衡的情況下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但我們對於有市民支持立法並不是感到奇怪,香港畢竟是個多元化及開放的社會,各種不同的意見、政見都是存在的。然而這樣的集會或政府的解釋並不能消除市民的憂慮,也無助減少市民對立法的不安。

    人民才是國家主體

    昨天的集會提出「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的口號,認為支持立法是公民的義務及責任。從表面上看,這樣的說法好像很合理、也好像很有說服力;然而在現代自由開放的社會來說卻並非如此簡單。首先應該看到,國家並不是凌駕人民之上的「抽象概念」,也不是人民必須頂禮朝拜的「聖物」;相反,人民才是國家的主體、促進人民的福祉才是國家存在的意義,因此保障國家安全最根本的意義就是要保障人民的安全、人民的權利及自由不受侵損;若果所謂保障國家安全是要拿人民的權利開刀、是要拿人民的自由當犧牲品,那這樣的國家安全、這樣的國家安全立法不僅並非人人有責,而是人人都該反對。試想想,沒有人民,哪有國家呢?

    而且即使真的有合理及必要的理由要為國家安全立法,整個立法過程、整個立法的決定也不應、也不能由政府或少數當權的政黨包辦,而是該讓市民有最廣泛的參與,而是該讓市民有最仔細的討論。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所訂立的國家安全法例不會淪為當權者或某些政黨的工具,只有這樣才能儘量避免訂立的法例損害人民的自由及權利。

    反對聲音將失空間

    可昨天舉辦集會的團體及特區政府都反對推出白紙草案再諮詢公眾,這怎麼能達到最廣泛諮詢市民、怎麼能讓市民對有關立法作最仔細的討論呢?而在沒有充份諮詢、沒有充份討論的情況下,市民根本沒法負起參與立法、監督立法的責任,而支持立法團體所提的「國家安全人人有責」口號不是變成一句空話嗎?

    我們認為,支持立法的團體當然有權利及自由舉行集會支持《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但我們更相信,市民有必要提出對二十三條的憂慮及不安,因為按政府的立法建議立法後,將只有像昨天那樣支持當權者、支持政府的活動才能舉行,反對的聲音、反對的集會都將失去存在的空間。面對這樣的威脅,市民怎能再不吭一聲呢?


    蘋果日報李怡專欄:何來此問

    蘋果日報2002年12月24日李怡專欄中寫道,署名「扁舟」的讀者在本欄的網頁留言說:「讀遍全球報紙,凡是示威遊行,都因不滿現狀而然。全世界真找不到其他地區,像香港某些人,為支持政府政策而去搞遊行示威。」

    其言甚是。只是全世界也不是「真找不到其他地區」,因為一黨專政,實行專權政治的國家,是經常會發動人民集會來支持它的政策的。過去的蘇聯,五十二年來的中國,這樣的群眾集會還少嗎?然而,在西方民主國家,在自由世界,則確實找不到任何地區,有支持政府政策的集會、遊行。

    以美國為例,根據民意調查,「九一一」之後支持美國政府攻打阿富汗以及現在支持美國政府攻打伊拉克的人數,均佔壓倒性的比例,但在美國各大城市,則只見有反對美國攻阿或攻伊的示威遊行。為甚麼支持的人不出來遊行呢?因為政府的施政行為,已反映了他們的意願,他們沒有不滿,沒有要向政府抗議之處,因此從不會有支持政府政策的遊行示威。

    二十二日維園支持二十三條立法的集會,不是向政府示威、抗議,而是支持政府並向反對政府政策的人士示威抗議。這種支持政府的集會,只會存在於實行專權政治的地區。集會不是依靠民眾自發地參與,而是依靠社團有組織地動員。

    在週日的集會上,民建聯主席曾鈺成高聲問群眾:我們是不是有人給了錢才來參加的?是不是被強迫參加的?在場群眾回應「不是」,但應聲並不響亮,也不齊整。

    不過,使筆者感到奇怪的,倒不是群眾回應不夠熱烈,而是何以曾主席會有此一問。在前一個週日的反對立法的群眾集會上,是不可能有此一問的。反對立法集會的主事者或參與的民眾,都不會想到「是不是給錢」或「是不是被迫」的問題。這些問題不存在於他們頭腦中,因為他們都是自發自覺地參加的。而在支持立法的集會上,曾主席有此一問,說明他知道社會有此疑惑,市民有此猜想,因此需要他公開否認。

    究竟參加二十二日集會的人,有沒有人給錢呢?筆者相信是沒有的。但這並不等於說參加者沒有利益的考慮。比如在中資機構工作的人,比如說要經常停泊內地漁港的香港漁船,他們參與支持二十三條的集會,就不能說排除個人利益的考慮。

    有沒有人被迫參加呢?那就要看「被迫」的定義是甚麼了。福建中學校方向學生派發要他們出席二十二日集會的通知,若同學不出席,更要家長寫信解釋,這是不是帶強迫成份呢?

    據報導,參加二十二日集會的,大部份是上了年紀的人,他們大約就是所謂的「維園阿伯」。這些人長期受愛國宣傳薰陶,在組織(工會)的號召下,只知道盡愛國的責任,而不知道有公民的權利。他們實際上是一批生活在過去了的時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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