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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家:另一種名稱下的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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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12月22日】經濟學家美國版在2002年12月21日的一期中揭示了中國未經應有的程序即可囚禁公民的勞教系統,並說中國現在對[勞教系統的]改革避而不談,其中一個原因是對法輪功的鎮壓。

文章寫道,如果不是那座十米高的圍牆,北京女子勞教所更像是座首都暴發戶嗜好的現代化住宅。在三月份,勞教所粉紅色的樓房,希臘式的門柱,昂貴的草坪,玫瑰圃和梧桐樹迎來了第一批囚犯,獄卒朱某熱情地說:「它令人感到很吸引人。」她的一名下屬附和道:「我們不希望勞教所看上去像堡壘,它應該生動活潑,有人情味。」

然而,中國的勞教系統幾乎毫無人情味,在朱小姐那座耗資六百七十萬元的勞教所內,900多名被囚者在服刑,刑期最高可達三年,完全由警方決定,被囚者沒有任何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的機會。大多數人為吸毒者(約40%),法輪功精神運動的信奉者(28%),以及賣淫者(約10%),他們被認為罪行太輕微,不需要接受一般監獄系統的懲罰,也就是說無需經過法庭審判。然而,他們並非被罰款,緩刑,或被判社會服務,而是像被定罪的刑事犯一樣遭到監禁。他們被囚禁的場所和常規監獄幾乎一樣,而這座女子勞教所只不過在建築格調和色彩構思上有所不同。北京的勞教所剛好成為外國來訪者的參觀場所。中國的其它300多勞教所同監獄毫無區別。司法部稱現有大約二十六萬人在勞教系統服刑,相比之下有一百三十萬多人在監獄服刑(通常被混同為「勞改所」)。實際服刑人數可能要高。尤其怪異的是,一名輕度違法者被囚禁的時間最後可能會高於一名暴力罪犯,勞教系統的最高刑期為三年,表現不好會延長至四年,而在常規監獄系統,強姦犯或搶劫犯服刑三年後可以獲釋。

沒有陪審團的制約,中國的法庭難有公正可言,然而在秘密程序中,以警方為主導的委員會所作的勞教判決為虐待大開方便之門,甚至官方都承認這有問題。中國於七月出版了處理勞教案件的指導手冊,承認其判決程序不附合國際民權和政治權利公約,中國於1998年簽署了該公約,但至今還未批准實施,該手冊認為這也有違於中國自己的司法系統。一些勞教委員會甚至把一些僅僅是行為不道德或捲入民事糾紛的人關入勞教所。

美國資深外交家羅尼.克瑞納(Lorne Craner)本週在中國進行人權會談,他說東道主首次無條件地同意讓聯合國調查員調查虐待案件,包括未經應有的程序而囚禁公民的情況。但對於中國這樣一個通常憎恨別人批評其人權的國家而言,儘管這是一個不尋常的姿態,但幾乎不可能希望其立即撤銷或顯著地改進勞教系統。

同中國從事人權會談的西方外交家說,兩年前還更有可能會改革的跡象。一名特使說,中國現在對改革避而不談,他認為一個原因是鎮壓法輪功的運動,自1999年以來導致成千上萬的法輪功信奉者被關入勞教所。勞教系統由警方所掌控,警方將其作為鎮壓異議人士的有效工具,無需受司法官僚形式所束縛,而法庭也反對任何改革,因為這會給法庭增加大量的案件。

即便撤銷勞教系統,警方仍然會保留可觀的權力,肆意拘留民眾。警察能把人送進強制戒毒所,把流動人口遣返戶籍所在地,後者的情況通常是被拘留幾星期或幾個月,而且近年來該程序被濫用的程度不斷增加,從在城市打工的農村勞工中抽取費用。上海警方在1988年拘留了一萬人(城市流動人口的1%),至1997年,該數字上升至十萬人,即市區外註冊居住人口的3.6%。據一項政府的研究,在被拘留的人員中,80%沒有違法。

在北京大學2001年11月的法律期刊中,該校法學院的一名講師陳瑞華(音譯)說應該取消警方使用拘留判決的權力。這是從一個警察國家步入法制國家的唯一途徑。警方自然持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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