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阻街應有標準
警方指,請願人士不肯依照警方指示,在指定的示威區內活動。警方的示威區設置在距離中聯辦數十米的行人路,法輪功學員堅持在中聯辦正門外靜坐,這正是雙方的分歧所在。
香港市民的言論及集會自由,獲得《基本法》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根據香港法律及判例,對這類憲制保障應予寬鬆處理,儘量減少限制。提出限制者(如警方)必須證明,有關措施是民主包容社會所必要的,其尺度合符比例。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損毀國旗及區旗案裁決中明確指出:「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有關限制應是為了「保障公眾秩序所必要」,並要與其所欲達至目的「相稱」。
在這次事件中,警方接獲中聯辦投訴,指法輪功學員「阻街」。問題是,警方不能單憑中聯辦一面之辭作出判斷,應根據上述原則,衡量現場環境作出結論。事實上,當日在中聯辦門口靜坐的法輪功學員只有十人,而現場行人路十分寬闊,人流亦頗稀疏,說靜坐學員「阻街」,有點言過其實。
法輪功學員過往每次參與抗議活動,皆表現得和平及有秩序,當日學員亦只是靜坐及練功,並沒有喧嘩及高叫口號,未有對附近的店鋪及居民構成滋擾。諷刺的是,警方為了阻止法輪功學員接近中聯辦正門,曾在對開行人路四週以鐵馬築起圍欄,幾乎霸佔整個路面,路過的行人被迫行出馬路,真正構成阻街者反而是警方自己。
歷史教訓應該吸取
很多時,公眾未必認同示威者的意見。不過,請願行動是否構成阻街,應有一個客觀標準,不由個別人士的主觀喜惡作決定。
事實上,任何請願行動或多或少對公眾構成不便,若警方一接到投訴便清場拉人,那香港的遊行集會自由便蕩然無存。
從警方月前強硬對付《財富》論壇的示威者,到近日處理法輪功請願,其尺度正逐漸收緊,經常引起爭議的是設置示威區的問題。除非示威規模龐大、參與人數眾多,或示威行動可能對公眾或個別人士安全構成威脅,警方毋須限制示威者的活動範圍。
正如我之前指出,參與靜坐的法輪功學員為數不多,並沒有阻礙路人,更加未有採取激烈手段,警方實在沒足夠理據設置示威區。
遊行示威除了是公民權利外,亦發揮宣洩民怨的社會功能。張家偉撰寫的《香港六七暴動內情》一書指出,六七暴動的其中一個成因,正是港英政府未有疏導民怨,致令局面一發不可收拾。雖然現今情況與當年不盡相同,但特區政府面對民怨沸騰的情況,應該吸取歷史教訓,以寬容的態度對待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