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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河北蠡縣大法弟子兩年來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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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1年7月27日】我叫王向輝,男,29歲,河北蠡縣電力局郭丹所會計。

1999年7月20日,法輪大法遭到江澤民犯罪團夥的造謠中傷、無端迫害。我去北京護法,先到了府右街,沒找到信訪局。在東西大街看有一些弟子在那裏,警察特別多,還有很多士兵。我們排成整齊的幾排,站在大道的外邊。後來,警察問我們幹甚麼的,答:為法輪功上訪的。有的弟子把上訪材料遞上去,(說明法輪功真相的材料)警察卻強行抓我們,並不給任何解釋。弟子們喊:「不許抓人,維護憲法!」警察就將我們包圍,強行將我們拖進幾輛公共汽車,車裝得滿滿的,三伏天,非常熱,送到豐台體育場,又調集來了許多荷槍實彈的武裝警察。他們企圖將弟子們分開來送往各縣,可沒有成功,他們幾十次企圖把大法弟子們分開包圍,強行再裝上車送走,卻都被大法弟子的正念鎮住了,弟子們要求政府公正對待法輪功,釋放所有被抓大法弟子。從上午一直到晚上9點,沒有水,沒有食物。最後,警察把我們裝上車,拉到一個汽車站,不管了。

7月23日上午8點,單位叫我到局辦公室,副局長劉新樂問我是不是去了北京,我說是。劉說上邊有指示,不允許法輪功學員上訪,上訪是非法的,命令我在局「學習」,「學習」期間不許回家,吃飯叫家人送,派專人看管。逼迫我寫「不煉功」的保證書,並說如果不寫就要送看守所,更甚者勞教。局長陳大水派多人同我談話。我於當晚12點被迫違心的寫了「保證書」。24日被帶回單位看管。

從這天起,局領導根據他們的上級要求,對我嚴加看管,實行「五看一」責任制,不准煉功,一般事情不予請假,請假期間早晚向領導彙報兩次本人情況,我單位本來就沒有禮拜天,這樣,一年中更休息不了幾天。

1999年12月7日,我再次依法到北京上訪,找不到信訪局,我去了天安門,看見警察開著「依威克」,我說是煉法輪功來上訪的,警察說上來吧。然後他們把我送到了前門派出所,問我是幹甚麼來的?上訪還是正法?我說:「正法來了」。然後問了我姓名、年齡、單位、住址後將我關進了鐵籠子裏,到晚上,把我帶到保定駐京辦事處,已有蠡縣「610辦公室」牛海峰等人在那裏。牛海峰通知我單位來車接人。我單位副局長劉新樂來了,後又說要給北京公安交罰款3000元,交駐京辦事處食宿費100元(我只吃了三頓飯)。這樣,單位替我墊交了罰金3100元,才帶我走。

我被直接送到蠡縣公安局。公安人員問了我事情經過,將我送到蠡縣看守所,沒有手續、沒有任何說辭,將我拘留(時間為1999年12月18日早4點)。早上6點,犯人報號,我告訴看守幹警,我並沒犯罪,不是犯人不應報號,看守幹警非常生氣,由其他犯人替我報了號。晚上,因我依然不報號,看守幹警楊大雪、李國昌等就打我耳光,要我脫光衣服趴在院內水泥地上。當時正值三九天嚴寒。後來,所長王新齋才讓我回牢房。看守所內伙食狀況很糟糕。早晨,每人一碗玉米麵粥,玉米麵裏有許多碎玉米棒子的芯,中午一個玉米摻白麵饅頭,一碗湯,只有幾片菜葉,經常見到蛆蟲,喝完湯剩下沉澱的泥;晚上玉米粥、半個饅頭、鹹菜。所內有自辦的小賣部,價格都比外面貴。在那裏,每天還要搬運鞭炮筒,幹警手裏有皮鞭,經常拿皮鞭打犯人。幹活、打掃衛生、掃雪、鏟冰都要我們幹,不幹就遭懲罰,慢了也不行,36天後,我被允許回家。回家後才知道又被罰款10000元,交給「610辦公室」。他們叫做「保證金」,原說一年退,一直到現在也沒退,聽說都被「610」花了。此外還給拘留所交納伙食費300元,(應該交360元,因我愛人認識收款人,交了300元。)

經多方托人,直到2000年3月1日,局長陳大水才允許我上班,工資、獎金從3月1日起開始發,1、2月份工資、1999年11月、12月獎金不再給,1999年工齡不給長,我問了人保科長王玉卿為甚麼不給長工齡,王很不耐煩,示意還算輕呢!5月份,單位無故把我行政工資降一級,沒有任何通知,據說是縣委「610辦公室」讓這樣做的。

2001年,單位職工長工資,每人普調一級,局長說2000年犯過錯誤的都不給長,他們認為我合法上訪是犯錯誤,不給我長。一年之中,「4.25」、老師生日、「7.20」;「10.1」、元旦、春節,局都要通知我所在單位,不准我回家,吃住在單位,每次都說是上面的意思。「610辦公室」人員也多次光顧我所在單位,跟我談話,不讓煉功,不許進京。借我的問題在我單位吃、拿、卡、要。

2001年2月18日,電力局辦公室再次通知我到局辦公室,去後,沒人說甚麼事,只將我看起來,一直到晚上紀檢書記張虎群、監審科長王澤民把我叫到韓忠明(黨委書記)辦公室,說他們也不知道為甚麼叫我,只知道書記韓忠明上午在縣委開會後通知辦公室,這樣我就被叫來了。叫我必須服從上面安排,不許回家,吃住在單位,並且不知道到甚麼時候為止。睡覺被褥都沒有,只能睡辦公桌,上廁所都有人跟著(中國企業下的職工哪有人權)。20日晚上,書記韓忠明將我叫到黨委辦公室,問我還煉不煉法輪功,並告訴我他在縣委開會時,縣領導(後來知道是縣委副書記陳永華)說根據上級指示,對待法輪功分子要向文革中對待「四類分子」一樣,要叫其達到「家破人亡」。韓忠明認為我年輕,不懂「四類分子」,還給我解釋一番。最後我堅持我的立場,法輪大法是正法,我將繼續修煉法輪功。然後,韓念了一份黨委文件,(黨委2001、5號文件,已下達局各附屬單位,共40份),由於我繼續修煉法輪功,將我開除公職,並要繼續在單位「學習」,不准回家,又說這是縣委的意思。26日,我實在看不慣他們的行為,他們在侵犯人權。中午時分,沒人看我,便憤然離去。整個下午,發動全局人員找我。晚上9點鐘,我不忍心讓他們挨領導的責難,辦公室副主任梅金生帶人在家找到我。為了同事們,我含辱回單位,辦公室裏三位副局長在等我,局長有令,找不到我不讓他們回家吃飯。此後,韓忠明找到我說,開除是「上面」的意思,單位不想開除。我幾次問怎麼解決問題,他回答了數遍:下來再說。這樣,一直看管我到3月1號,韓忠明通知我回單位好好上班。

回單位後,單位所長韓小發還願意讓我當會計,要把接替我的會計讓其回局。當把想法告訴人保科長王於卿時,王說不好辦,我的待遇可能按臨時工對待,每月只給200元生活費,韓小發建議我去找陳大水局長去說清楚,我覺得或許只是傳聞,發工資後看情況再說吧。後來發工資連200元都沒有。於是想第三天,也就是3月9號去找局長,9號沒等我去,電力派出所所長陳興國和張志剛用警車(牌照號0449)強行把我從郭丹供電所帶走,送到電力派出所,問我還煉不煉法輪功,我點頭。然後他們以「破壞社會秩序罪」將我送到蠡縣拘留所,行政拘留15天。我問為甚麼拘留我?破壞了甚麼社會秩序?他們回答這是上面的意思。之後,我愛人覺得不公,甚麼法都沒犯,又被開除、又被拘留,找公安局、電力局各領導解決問題,並通過公安局副局長曹謙傳話給專管法輪功的縣委副書記陳永華,陳永華調查情況後,將我無條件釋放。此時,我已被拘留13天。

從拘留所出來,我問電力局長陳大水,為甚麼拘留我,工作問題如何處理,只給答覆:在家等待。日後,由書記韓忠明通知我上班。

一個月後的「4.25」,單位連續通知我去單位,我知道又要看管我了,早已成為慣例,特殊日期都要這樣做,我不能去,就說即已開除,就不必給我辦所謂的「學習班」和拘留了。28日局黨委主任魏玉卿在大街上碰到我,告訴我,單位想讓我上班,既然現在不想去,那就等過了這幾天再去上班。晚上,局黨委書記韓忠明給我家打電話也這樣講(我父親接的電話),結果,4月29日上午8點多,電力局人保科王玉卿,電力派出所所長陳興國,強行從家把我帶走,並將我送到縣委「610辦公室」的洗腦班。此洗腦轉化班由「610辦公室」牛海峰主要負責,為了抵制他們的非法管制,我開始絕食、絕水,要求放我回家。不法人員說:「現在政策打死算自殺,這離火葬場近,餓死將你直接送火葬廠。」我對這幫沒人性的邪惡之徒失望至極。5月3日,絕食5天後,我憤然脫離虎口,現流離失所。

流離失所後,愛人受到牽連,他們衝我愛人要人,她被單位看管了一星期。起初說找不到我不讓其母子回家。(孩子5歲,沒人照看,只好跟我愛人)

一次次的不公正待遇,我的父母,妻子,兒子,親戚,他們心靈受到極大的傷害,每次回家,兒子整天跟著我,怕我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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