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99年7月22日以來,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假借政府名義誹謗、迫害大法,我心裏一直義憤填膺,於是我於2000年6月25日去北京上訪,6月26日我被非法扣留在北京玄武區派出所,當時和我一起被扣留的有20多個同修。警察把我們非法關押了一天一夜,不給我們吃飯,第二天晚上11點鐘,我們被轉到看守所。警察提審時問我:「你到北京幹甚麼來?」我說:「上訪來了」。接著我就把自己修煉法輪大法的真實情況告訴了他們,希望政府了解法輪大法,做出公正的裁決。然後他們又問我的姓名、住址等情況,我拒絕回答。我對他們說:「我來反映情況。真、善、忍是宇宙的大法,修煉法輪功要求人們做一個道德高尚的人,不是好人越多越好,壞人越少越好嗎?難道做好人也有錯嗎?」
警官說公安部的通告規定法輪功不能上訪,我說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有上訪自由」。民法第98條指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憲法第38條指出:「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我們在家門口煉功,不法官員卻要抓我們去坐牢,所以我們來天安門護法,從實質上我是在捍衛宇宙大法,同時也在維護法律的尊嚴,是政府中的某些壞人踐踏國家法律,做出了錯誤的決定,才使百萬大法弟子進京上訪。後來警察用辱罵毒打的手段想逼迫我說出姓名住址,我又拒絕回答,晚上一點鐘才叫我回去睡覺。第二天下午又換了兩個警察提審,他們表現得很和善,用欺騙的手段(他們說放我自己回家,不通知當地的警察來接)騙到了我的姓名、住址,結果他們還是不放人,卻通知本地的駐京辦事處,結果我又在駐京辦被非法扣留2天,每天收費50元,又沒收了我二百多元的現金。二天後,我和58位同修被當地防暴大隊非法押回,下車後,我們被送到戒毒所,後來又被各個派出所接走。我被地方派出所在留置室非法關押4天,當時天氣很熱,裏面很髒,糞桶滿了我們拿去倒獄卒都不允許,蚊子很多,我全身都被咬了很多紅點,我們吃的是幹鍋盔,喝的是冷水,獄卒還逼迫家屬交了5000元的罰款。派出所在提訊我時問我還煉不煉法輪功,我說還煉。警察就以莫須有的罪名送我進拘留所非法拘留15天(7月9日-7月24日)。期滿後警察又非法拘留我兩天然後才通知家屬來接我,警察要求我寫「保證書」,威脅家人,在警察的威逼下,家人對我大打出手,我一直按照師父的教誨: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最後警察只好放我回去了。警察的以上做法完全是侵犯人權的行為。
今年2月6日晚上,派出所的馮竟秋警官打電話騙我說派出所有話要問我,我愛人說要去廠家拿貨,來不了,他說拿完貨必須來。當時貨還沒有拿,我愛人說先去派出所看看有甚麼事情。去了後,馮警官問我:「天安門自焚的事情看了嗎?」我說:「看了」。然後我告訴他,師父在《轉法輪》中講得很清楚,煉功人絕對不能殺生,自殺也是有罪的。那些人絕對與法輪功無關。我說電視裏面有很多疑點,我說,我是不會自殺的,那些人根本不符合煉功人的標準。
馮警官問我還煉不煉功,我說還煉。他問我怎麼煉,我說這功法沒有限定時間,有時間就多煉,沒有時間就少煉,煉功無罪。他說:「你要煉功就不能回家。」我愛人也在場,他問為甚麼我不能回家?他們騙我愛人說還有很多話要問我,叫我愛人不要等了,明天早上我自己會回來。把我愛人騙走後,他們說我要煉功就要拘留我,說如果我寫一個「不煉功」的保證書,每天下午去派出所簽到,我就可以回家。我拒絕了他們。他們就以莫須有罪名非法拘留了我15天,給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干擾,給我的家庭造成了負擔,有損我的名譽,給我的心靈造成了傷害。官方報紙上謊稱從來沒有因為煉功被逮捕的,我就是一個相反的例子。
我在拘留所寫了申訴,但毫無效果。15天非法拘留完畢後,我又被非法刑事拘留30天。非法拘留期滿後,我被接回派出所,在高壓下我被逼迫寫了保證書,每天去派出所簽字2次,簽了幾天我就沒有去了。回家的第三天,壞人又鑽了我的空子,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的黃和邦、張德才、恆朝龍和馮警官說我必須去資中楠木寺旅遊一天。我們去了3個人,去了之後才發現那兒是女子勞教所。車開進勞教所以後,一個自稱姓李的管教叫了6個所謂被轉化的人出來,把我們分開,2個人轉化一個學員。當時自己執著於回家,就在她們寫的保證書上不情願的簽了字。當時我做了修煉者不應該做的,對不起師父。我早已嚴正聲明自己由於高壓和迫害中寫的一切全部作廢,我要堅定修煉,加倍彌補,跟上正法進程。
大法弟子:張素林 200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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