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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監察國際容忍日聲明:政府應努力促進及鼓勵對人權及基本自由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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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1年11月19日】香港人權監察在11月16日「國際容忍日」發表的聲明中指出,阻止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外請願違反了基本法及人權條例所賦予的自由結社及自由言論的基本權利。該組織促請香港特區政府在香港實踐及推廣容忍。

聲明有關法輪功的部份節錄如下:

今天(2001年11月16日)是聯合國指定的國際容忍日,同時令今天更特別的是一個由法輪功信眾召開的記者招待會,他們抗議警方騷擾他們在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外靜坐。警方的騷擾包括首次調派警務人員到鄰近大廈,尋找反對這次靜坐的人。香港人權觀察促請香港特區政府在香港實踐及推廣容忍,一個負責任的政府的基本特質是其自身的容忍和培養容忍,並保護市民免受成見及偏見之害。在一個對少數民族、新移民、外地勞工及同性戀者──眾多類別中的數個例子──存有根深蒂固歧視的社會裏,香港特區政府在保護這些人士不受歧視上所扮演的角色尤為重要。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說:「香港所見證的是其執法部門的容忍度比起回歸前下降。在很多案例中,這些執法部門還激起對某類人士,如爭取居港權人士、法輪功信眾及某些活躍組織的歧視。公眾力量被利用作為推廣政府宣傳,以及接納政府侵犯這些『不受歡迎人士』人權的措施。」

警察扮演著一個重要的角色。在中國領導人訪港期間,法輪功信眾被迫在其視聽範圍以外請願。他們在中聯辦外的和平請願,經常受到騷擾:信眾在指定的請願範圍內請願,被要求離開;在一條有充裕空間、寬闊的行人道的一角上進行抗議,又被視為阻街,然而警察設置用來阻隔示威者的圍欄卻就不成問題(不算阻街)。警方最新的措施是派警務人員到(中聯辦)附近一帶嘗試找尋反對者,可能是要找藉口去干涉法輪功信眾在那裏的抗議,甚至食物環境衛生署也利用公眾衛生條例去阻止他們擺放橫額或甚至阻止他們在中聯辦外展示手裏拿著的橫額。這是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條例所賦予的自由結社及自由言論的基本權利。

特首及保安局長在沒有法律依據下,把法輪功精神運動定性為「XX」,是對(法輪功)信眾信仰的一種完全不公正的攻擊,這種政治宣傳亦對公眾表明這團體不受歡迎,也證明政府基於政治考慮而把(法輪功)請願者孤立出來。

香港人權監察呼籲特區政府停止其政治不寬容的態度。政府應該努力促進及鼓勵對人權及基本自由的尊重,而不論其人的種族、性別傾向、政治取態和宗教信仰,從而在特別行政區培養容忍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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