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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麗萍的做法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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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0年9月3日】尊敬的庭長:

您好!8月15日聽了對汪麗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公開審理以及三條罪狀的依據,作為一個旁聽者我有幾點不同看法,是否能供庭長在最後對其量刑時做以參考。由於個人法律知識有限,有不妥之處還請諒解。

1.關於進京上訪:依照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上訪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不需要事先申請任何部門及個人,所以也就不存在其違法性。信訪條例第十條規定:信訪人的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做出處理決定的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所以無論國家再有其它任何規定都應執行這一法律以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這也是人民法院的神聖職責之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上訪則定罪,那麼一個公民還不如一個罪犯還能享有上訴權呢!

2.關於非法聚會罪:關於集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指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汪麗萍及其他幾名學員在家中開法會交流心得體會,並沒涉及到露天公開場所發表意見及表達甚麼意願,所以這一條罪狀與上述法律不符。

3.集體簽名罪: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信訪條例》第八條規定:信訪人可以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等信訪事項,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正是因為法輪功學員向信訪部門上訪被抓,已根本解決不了問題的情況下,為使中央儘快明白事態真相及時解決一些不符合憲法的做法,汪麗萍採取集體聯名簽字方式向黨中央國務院負責人反映實情。從內容到動機,從主觀到客觀均沒有違法性。

憲法36,37,38條規定:公民享有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不受侵犯。汪麗萍及其他簽名者均是法輪功受益者,他們的目的是向中央反映真情--自己的修煉體會。因為他們最有發言權,佛法修煉的體悟及感受只有真修的人才能明白。她的最終目的就是告事實之真相上至中央下至世人,法輪功是宇宙大法,是佛法修煉,不是邪教,讓中央領導重新調查後再做決定。所以無論從任何角度上講,她的做法不違法。

以上是一個旁聽者的一點看法,供尊敬的庭長及審判官們考慮。

一個旁聽者
20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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