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集權者要大面積迫害異己的時候,所要做的第一步就是製造這樣一個「帽子罪名」,這個帽子罪名必須讓人聽了覺得很邪惡而定義又必須要模模糊糊,想讓誰戴上誰就能戴上。比如「邪教」這個罪名,只要是相對明確的一個人群不管是不是宗教、幹過些甚麼都可能被定為「邪教」。第二步就是發起宣傳攻勢將其批倒批臭。因為媒體掌握在當權者手中。電視台、電台、報紙鋪天蓋地,了解真象的人畢竟是少數,假話重複上千百遍也不由得不明真象的人不信,當年的國家主席劉少奇都能被宣傳機器妖化成「叛徒」、「特務」、「內奸」、「工賊」被打翻在地還再踏上一隻腳。千千萬萬的好人就這樣變成了「右派」、「反黨分子」、「現行反革命」、「歷史反革命」。當年的媒體遠不如今天的先進,除了廣播、報紙還得靠大、小字報,可是就憑這些也能把國家主席搞得身名狼藉臭不可聞誰都怕沾他的邊,如今媒體的能量可真是今非昔比了,要為鎮壓法輪功造點聲勢那更是易如反掌了。等到把對方批倒批臭以後再怎麼整治你就是當權者的自由了,因為在強大的宣傳攻勢面前你已經名譽掃地怎麼挨整都沒有人敢替你說話了。
中國的法學家們盼星星盼月亮幾代人的努力好不容易盼到了把「反革命罪」這樣的帽子罪名恭請出歷史舞台的那一天,沒想到如今又迎來了一個新的帽子罪名──「邪教」。將「邪教」作為罪名完全違背了法律的根本原則。法律的根本原則應是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正教犯法與邪教同罪。在法律面前,就是萬古流傳的正統宗教有人犯了法也要依律論處,相反,即使是千夫所指的「邪教」如果這個人沒幹壞事也不能只因為他堅持自己的信仰就橫遭迫害。法律依行為論罪而不是依教派、依信仰論罪。法律有甚麼理由去鑑別宗教的正邪呢?如果法律依教派和信仰定罪,那法律將淪為政治迫害、宗教迫害、信仰迫害的工具。今天中國的法輪功弟子被剝奪了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不准上訪、非法搜身、抄家、拘禁、毆打甚至刑訊致死只是因為他們拒絕放棄自己的信仰。
目前中國當局應付外界譴責的託詞是美國也曾對「大衛教」採取過取締行動,並指責美國在所謂「邪教」問題上採用了「雙重標準」,以此來證明自己的鎮壓行動是合理的。但事實是美國司法部門的做法與中國當局根本沒有共同之處。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對有關事件的發展過程進行一下對比分析:在中國,由於法輪功中南海請願事件引起了上層的震怒與恐慌,因此當局決定採取鎮壓行動,先是國家主席在外訪時宣布法輪功為「邪教」而後人大才開會立法取締「邪教」,媒體大造聲勢為法輪功羅織罪名為政府的鎮壓行動提供依據,隨後開始大規模的鎮壓活動。正如前文所述,其行為模式是:帽子罪名──宣傳攻勢──大規模鎮壓。而美國警方採取行動是因為「大衛教」中的某些人唆使和逼迫他人自殺,其行為觸犯了刑律,司法部門認為應當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所以下令予以拘捕,在拘捕罪犯的過程中遭到集體武裝抵抗,為了保證執法行動的進行出動了大量人員、裝備。
具體分析兩種做法的差異在於:
一、準確的說美國警方並非是針對「大衛教」採取打擊行動,而只是對其中構成犯罪的人和武力對抗執法的人採取行動,其他的教徒只要他沒有違法行為如果還想堅持信仰「大衛教」別人也是無權干涉的。至於說是美國政府取締了「大衛教」那更是無稽之談了。首先,美國作為一個政法分離的國家,政府根本無權干涉法律事務,取締甚麼教派根本就不是政府的職權範圍;其次,作為一個宗教和信仰自由的國家司法部門只能依照法律追究有犯罪行為的人(可能他是某個教派的頭目或信徒)而不可能是取締某個教派,至於說一個信仰或一個教派是正還是邪那更不是政府和司法部門能決定的問題了。如果政府或司法部門有權決定哪一個宗教是正教可以存在;哪一種是邪教不能存在,甚至有權取締某個教派那就等於說政府可以直接參與宗教爭端,宗教和信仰自由豈不是成了一句空話?由此對比我們也可以看出中國當局依少數人意志由政府出面將一個無害的民間團體定成邪教,之後再操縱立法和輿論、動用國家機器進行大肆鎮壓是多麼蠻橫與荒唐了。
二、中國當局鎮壓法輪功的行動體現的是當權者的意志,鎮壓行動的過程完全由當權者發起和控制。由當權者為法輪功定性並向外界宣布,然後人大立法和媒體攻勢再緊隨其後為當權者的鎮壓提供法律依據、編造事實證據,法律和媒體完全屈從於當權者的意圖,是當權者玩弄於掌股之間的工具。而美國司法部門對違法「大衛教」教徒採取行動,體現的是法律的意志,由司法部門做決定,司法獨立不受當權者左右,不需要製造甚麼特別的罪名,因為這些教徒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只要依刑法論處就可以了;更不需要媒體去造甚麼聲勢,事實上一個真正民主的國家當局也控制不了媒體。
三、中國當局鎮壓法輪功的真正原因是當權者恐怕自己的統治地位受到威脅並非是為了公眾的利益。所謂煉法輪功死了多少人是當局把法輪功定位「邪教」以後才匆匆炮製出來的,也就是說不管所謂一千四百個出偏事件是真是假,當局在決定鎮壓法輪功的當時還沒搞清到底有多少人因為煉法輪功出了問題,當然更談不上對這些事例的真實性進行核查了,那麼當局是依據甚麼做出決定,鎮壓法輪功的呢?要知道,國家體總一九九八年派出調研組在全國範圍內對法輪功進行調研,其結果對法輪功的祛病健身效果是充份肯定的,又是甚麼使當局把這份一年前的官方調查結果拋在一邊,得出法輪功害人、是邪教的相反結論的呢?很明顯,當局鎮壓法輪功的真正起因是中南海請願事件使當局感到了威脅與震怒,至於法輪功對習煉者是有利還是有害根本不是當局要考慮的問題。而美國司法部門對違法「大衛教」教徒採取行動,確實是因為這些教徒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危害了社會安全。
四、中國當局的鎮壓目的是打擊異己信仰其實質就是信仰迫害,所以製造了一個針對群體的罪名──「邪教」。誰信「邪教」誰就有罪,不准上訪、非法搜身、抄家拘禁、甚至刑訊致死,同樣是未經批准的集會請願「邪教徒」要比別人罪加好幾等──因為你是「邪教」,法律對你也不講平等。而美國司法部門對違法「大衛教」教徒採取行動準確的說並非是對「大衛教」採取行動,而是對「大衛教」中有犯罪行動的具體個人採取行動,誰有犯罪行為就抓誰。因此也不必事到臨頭再來立一個甚麼「邪教「的罪名,因為甚麼行為是犯罪刑法裏寫得一清二楚,不管是誰逼迫、唆使他人自殺都是同樣處置,包括「大衛教」教徒在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事實上問題的關鍵就在於此,出於維護社會安全的執法行動,其目的是制止和懲罰犯罪行為,針對的是有犯罪行為的個人而不是他們的信仰,所以不去干涉其他教徒的信仰活動,也不必評價信仰本身的正與邪。而出於打擊異己信仰的迫害行動,其目的是剿滅信仰本身,所以第一需要大面積的打擊所有拒絕放棄信仰的人;第二需要宣傳攻勢幫忙妖化這種信仰;第三還要全面查禁和銷毀這種信仰的文字不許他流傳。同樣是鎮壓行動關鍵就看他針對的是具體犯罪行為還是針對一種信仰;就看他是依行為論罪還是依教派、信仰論罪,這是區分正常執法抑或是信仰迫害的分水嶺與試金石。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所謂的「雙重標準論」是不能成立的,它不過是中國當局搪塞世界輿論的外交辭令而已。
(2000年7月29日稿)